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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_韩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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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认罚 从宽 制度 中的 量刑 建议 确定 抑或 幅度 韩旭
2023 年第 1 期法治研究1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韩 旭*摘 要:量刑建议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关乎从宽的幅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刑诉法“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赋予量刑建议较高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检察机关求刑权与法院裁判权之争。精准量刑建议,不仅压缩了法院的裁判空间,也限制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在检察官量刑技术亟待提高的情况下,法院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的比例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由此导致协调成本的提高和诉讼效率的下降,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衷。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前控辩双方未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充分,将使量刑建议无法体现合意的功能,也不具有基本的正当性。应区分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对轻罪案件可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重罪案件宜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幅度应给予适当限制,以便于被追诉人“认罚”。关键词:量刑建议 精准刑 幅度刑*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作为求刑权的量刑建议要求精准化,在实务中遭到抵制。量刑建议精准化又被称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具体体现,表现为刑种、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的确定。确定刑量刑建议不仅因其侵蚀了审判权,压缩了法官的裁判空间而遇到强烈抵抗,而且因辩护职能被贬抑而为律师所反对,即便是主导该制度的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精准量刑比例仍然较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 33条第 2 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就确定了“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的量刑建议模式。为了推动该规定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将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比例纳入考核指标,并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较高的指标要求和较大的期待,让不少检察院望而生畏,默默忍受被“扣分”的考核结果。实践与初衷的悖反,促使我们思考如下四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量刑建议的提出情况;要求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可能优势;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何以可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量刑建议该如何提出?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效力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相比,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虽然量DOI:10.16224/33-1343/d.20221230.0061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2023 年第 1 期法治研究刑建议具有求刑权的性质,但对审判权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不仅在于 2018 年 刑诉法 第 201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使得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从实践情况看,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较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2020 年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 79.8%。据笔者调研,在一些地区量刑建议采纳率高达 95%以上。“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律,明确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刚性效力,量刑建议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广泛关注。”刑诉法 中“应当”的刚性规定,决定了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不同于以往仅是“建议”的重要价值,在制度设计层面,强化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实际功能和法律权威。之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更强的效力,大概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量刑建议具有某种正当性。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结果,且被载入 认罪认罚具结书 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根据“指导意见”第 3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如果法院拒绝采纳该量刑建议,既是对控辩合意的不尊重,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控辩协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法院加重了量刑建议中的“刑罚”,自然会引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不满,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适用,同时法院也将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二是对抗诉的担忧促使法院接受一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 2018 年 10 月入法以来,出现的现象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是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即“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抗诉。”检察机关一旦提起抗诉,一审裁判就有可能被推翻,这不仅对实行目标考核的下级法院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而且增加了一、二审法院的“讼累”,使得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被用于应对抗诉案件,与该制度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相悖。法院出于上述考虑,可能会对一些明知不合理的量刑建议“勉强”接受,既照顾了检察机关的“情面”,使其不至在考评中处于不利,也减少了自身“麻烦”。三是法院裁判能力大大下降。与被告人不认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比,大多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由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并未纳入审判视野,法院对量刑的裁判“底气不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较强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与其花大力气对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进行精心的“计算”,不如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对员额制改革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法院来讲,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加之长期以来法检“两家”“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司法惯性,更进一步催生了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迁就”。有检察官坦言:“对法官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留下裁量幅度,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刑诉法 规定的“一般应当”要求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弃置量刑建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刚性效力的授权规范。对人民法院而言,法院对待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从此有了一般应当采纳的规范要求,不同于不认罪案件的规范要求,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法院量刑裁量权的限权规范。二、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何被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就是要求检察官尽可能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按照“指导意见”第 33 条规定:“犯 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 年第 5 期。参见鲍键、陈申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途径与方法以杭州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实践为基础,载 法律适用 2019 年第 13 期。胡云腾:我们应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 法制日报 2019 年 12 月 11 日,理论版。李刚:检察官视角下确定刑量刑建议实务问题探析,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 年第 1 期。参见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1 期。1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2023 年第 1 期法治研究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均是以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为原则,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例外。例如,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是一个幅度”;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只有当确有必要时,才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2010 年“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2012 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为什么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均以幅度刑为主,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原则上提出确定刑呢?这是研究量刑建议问题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试图分析其原因:(一)确定刑量刑建议给被追诉人以明确的心理预期检察官只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才能使被追诉人对未来可能判处的刑罚有较为明确的心理预期,确定刑带来的确定性,有助于被追诉人在认罪基础上“认罚”。避免了幅度刑中被追诉人的心理预期可能是量刑下限而法院实际判处的刑罚可能是量刑建议上限所带来的心理落差以及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问题。确定刑的建议更符合被追诉人对“罚”的期待,被追诉人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变成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量刑建议越具体,被追诉人对处罚结果的预期越清晰,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共同协商的动力也就越大,因此,在协商具结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才能真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议,被追诉人对受到处罚的预期不确定,即使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心理预期往往是法官会在量刑建议的下限作出判决,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其心理预期,就可能对判决不满,不利于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幅度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心理预期上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两提高一降低”,即提高确定刑和采纳率,降低上诉率的背景下,尤其是不少地方检察院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纳入本地考核指标管理体系,对检察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情况下,确定刑量刑建议无论是对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还是在本部门目标考核中获得肯定性评价,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量刑指南通过“创设了一种对审判后法庭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清楚、确定的预期”而改变了辩诉交易的性质。那些不切实际地幻想即使在庭审中败诉仍然能获得量刑减让已经破灭,被告人现在不能再这么想了。即使量刑指南实际上并未加大答辩后与审判后量刑之间的差距,它们只是使得这种差距在被告人眼中变得更为明显。自然的后果应该是,更多的被告人将会愿意答辩有罪。(二)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省却法官的工作负担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法官只需将该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进行大致比对,看其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无需像过去一样对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进行细致考量,并计算出宣告刑。审判权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当量刑问题被提前确定时,的确可以减少法官在量刑事宜上的工作量,实现“简案快办”的“繁简分流”之诉讼目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已经达成合意的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法官只需确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在充分了解制度内涵 同前注。参见陈国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 年第 1 期。参见苗生明、周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理解和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 年第 6 期。同上注。参见 美 乔治 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8-229页。11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2023 年第 1 期法治研究和后果基础上的自愿选择,即可直接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无需重复审查事实证据以及在幅度量刑建议内进行二次考量。而幅度刑建议节省法官审判时间的意义有限,制度的效率价值也无从体现。同时,在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也是对法官在量刑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也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三)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提升检察官的量刑技术量刑是一项“技术活”,需要经过培训和实践训练。长期以来,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这一意义上讲,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不啻是对检察官的挑战和考验。在笔者调研座谈中,法官普遍反映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够准确,这也反映了目前检察官对新制度的不适。检察官与法官的“同质化”,决定了检察官有可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法官未经过量刑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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