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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
交流
研究
朱丽霞著
藏汉佛教交流史研究川传统也是依法不依人,继往开来,我们应当持续促进藏汉佛教在“法”的层面、“教”的层面的互相交流与交融,祛除“人”的层面所造成的割裂与干扰,进而实现中华民族内部各个民族文化真正的、彻底的融通。需要指出的是在藏汉佛教交流史研究中,一些概念需要界定和说明,一些问题需要澄清,这主要包括:首先,藏汉佛教交流宜作宽泛理解。就“藏汉”而言,只能界定为藏汉两个地区,而不能当作两个民族看。汉族地区在历史上,元、清两个朝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我们不能将其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而且,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汉族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官僚士大夫阶层就不能用“夷夏之辨”等命题来反对藏传佛教,这反而为藏传佛教在汉地的传播拓宽了空间。此外,藏汉佛教的交流,是指传承于西藏的佛教体系和传承于汉地的佛教体系之间的互通有无,不能局限于传承者的身份,因为传承者身份往往是交叉的,例如,明代的“西天僧”(来自于印度)和“番僧”(西藏僧人)的身份往往是重叠的,他们互为师徒的现象屡有发生。其次,对藏汉佛教交流的结果应作更理性的判定,也就是要紧扣“交流”二字。“交流”有交互流向、互相沟通之意,但在历史上,由于藏汉佛教交互传播的主导者不同,其终极诉求就不同,这直接导致藏汉佛教的传播的主旨某些时候并不在宗教本身。同时,由于语言的限制以及史料记载的缺失,使得藏汉佛教的交互流向活动较多,但互相沟通的部分则相对较少,这既有事实层面的问题,也有资料记载层面的问题。为此,在考察这个问题时,一方面一定要重视事实层面的内容,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逻辑层面,即不能仅凭借有多少僧人往来,建造了多少寺院等信息,来推断双方之间的交流。因为这中间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例如,清代虽然在北京、承德、五台山修建了许多的藏传佛教寺庙,但这些寺庙的僧人多数还是来自于藏地、蒙古、满族,其寺院内部的传承体系秉承的是西藏的教法体系,加之北京的藏传佛教寺院都有皇家寺院的性质,因而自身的体系还是比较封闭的。另外,历朝历代都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