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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_向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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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 命运 共同体 视域 涉外 法治 人才 培养
第 37 卷第 1 期2023 年 1 月长沙大学学报 Vol.37No.1Jan.2 0 2 3101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向凌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摘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 求。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一是紧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更好地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二是增加比较法类课程的设置,注重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三是重新定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思路,细化相关人才培养目标,在此基础上培养出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教育;涉外法治人才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23)01-0101-072015 年 9 月,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发言时初步系统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即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1。2017 年 10 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式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2020年 11 月,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被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其中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论述,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2018 年 9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2.0指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下一轮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以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要义是在国际社会打造一个和平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发展共同体、文明共同体、卫生健康共同体和生态共同体3,更赋予了当代国际法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新内涵4。这一主张既宣示了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也预示着我国在持续推进这一中国主张的过程中急需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以应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高等院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应当紧扣时代需求,切实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下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中,以在全球治理中更好地发出中国声音、展现中国智慧、做出中国贡献。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国际法治的核心理念5,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对高等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培养机制、培养方法等方面均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一)涉外法治人才应坚定文化自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文化自收稿日期:2022-09-21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新时代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融入”,编号:2019GXJK232。作者简介:向凌,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国际法。1022023 年 1 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信。文化自信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心理根基,成为当代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心、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精神力量6。一方面,文化自信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认同。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十分强调“德”“礼”“法”的重要性。在依法办事中,人们会充分考虑“德”和“礼”的因素,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鼓励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争端解决中,中华传统文化重和解、轻诉讼,认为平等协商、寻求利益共同点、法外和解不仅能高效地解决纷争,更有利于保持当事各方之间的友好关系7。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等价值理念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不谋而合,理应成为涉外法治人才的自信来源和价值基石。另一方面,文化自信离不开与其他文化、文明的平等交流与对话。“中华文明是在中国大地上产生的文明,也是同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而形成的文明。”8260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虽然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但其价值内涵却在一次又一次的文化交流互鉴中得以丰富、深化和发展。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应当秉持“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理念,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加强中外法学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学习和交流。(二)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一方面,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是法学学科新的建设路径,更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内在需求。当今社会,法律的运行早已嵌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学研究也势必要与其他学科融合,充分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研究智慧,回应和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另一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急需具备跨学科知识储备的法治人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包含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方面,不仅关乎各个部门法,同时还涉及贸易、金融、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交通、劳务、人权、历史、哲学等诸多学科。这就要求法治人才除了熟稔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具有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否则就很难在执业过程中具备全球治理的胸襟和视野,不利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三)涉外法治人才应关切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要求一国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应对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给予合理关切,以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协同发展9。当今世界,各国在国际分工、产业链布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断加深,一些全球性问题如公共健康、能源危机、粮食危机、气候变化、区域冲突、数据安全等日益凸显,如果各国都只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表达立场、参与磋商、缔结条约、制定对策等,必将难以达成共识。因此,未来的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国际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立足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谋求对策,在国际法治建设中既坚持自身立场,又切实关切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懂得分享合作,善于运用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寻求共赢。(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更加精细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践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新兴区域经济体的崛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已经不能再简单定位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专家或国际经贸规则的释义者,而是应当结合我国不同法学教育主体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培养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涉外法治人才,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局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我国高等院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固有思维、制度设计、培养模式等方面的局限,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依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一)误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同于法学教育的西方化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国对世界始终保持103总第 171 期向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开放与包容的姿态,与诸多国家交往密切。由于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律事务相对较多,加之欧美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对国际法治体系的深远影响,使得国内不少法学院仍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同于“西方化”“欧美化”。具体表现为:在课程设置上,只开设美国法、欧洲法课程,几乎不涉及欧美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学习,这容易让培养对象产生知识盲区却不自知,缺乏全球治理的视野;在师资配备上,只注重引进欧美留学回国的高端学术人才,教师在知识结构、教学手段、研究方法等方面深受欧美法学教育的影响,这不利于引导学生打开视野,更广泛地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在培养模式上,欠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盲目按照西方世界的标准培养法律人才,这些“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往往容易脱离中国现实,难以真正为本国利益服务10;在对外交流上,目前与国内法学院交流较多的国外院校主要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不多。(二)法学教育缺乏比较法研究和跨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我国当前多数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上仍然缺乏系统的比较法教育和跨学科知识的融入,学生获得国际化法律训练的机会与途径单一11,所培养的法科人才国际性、复合性、应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比较法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院校的比较法学课程都是对一般理论和研究方法的介绍,很少分别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设置不同的比较法课程,也极少开设不同部门法的比较法课程,仅仅着眼于对欧美几个典型大国的比较法研究,极少关注欧美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12。其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不足。我国目前多数法学院的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围绕 14 门法学核心课程展开,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将来可能需要涉足的领域,如外语、经济、金融、贸易、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世界历史等却鲜少开设相关通识类课程,这使得法科人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掣肘明显。最后,对其他学科人才的吸收和重视程度不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就很难推进,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也很难实现。(三)法学教育缺乏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引导国际社会本位是指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13。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依然对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存在不少误读。比如,一些法学院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存在“国家本位”倾向,在他们看来,如果不强调“国家本位”,就容易导致出让国家主权的后果。这种倾向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在国际法学各部门法的开设上,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海洋法等与“人类共同利益”结合相对紧密的部门法选择性忽视;一些教师在结合时事热点案例分析探讨时,也比较习惯性地站在维护主权国家利益的单一立场展开,甚少提及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考量和关注;在面对国际争端时,不少学者都会优先考虑以法律方式解决争端,甚少考虑以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思路解决争议,这就容易让法科人才在未来应对国际争端时,解决思路受限,欠缺全球治理的胸襟和视野。(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用性教育不足,培养目标过于笼统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依然存在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教育(包括职业训练)重视不够等问题,这导致法学教师和法科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严重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法学院缺少能够密切追踪涉外法律实践的高水平专业教师,课上介绍的涉外法律实践内容相对陈旧浅显14。这就使得学生对本国1042023 年 1 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司法裁判的理念和原则比较熟悉,而对外国案例、外国法官的判案方法却缺乏了解,对国际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更是缺乏直观了解、模拟训练和介入机会。这种案例教学的失衡导致法科学生在未来执业过程中,欠缺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实操技能,难以满足市场的现实需求。第二,我国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在师资人员、经费支持、办案领域以及学生法律身份方面还存在着种种限制:真正具备法律实务经验的诊所教师严重不足,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学生极少具有律师资格,很难参与到刑事案件领域等15。囿于上述制约因素,法科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解决国内普通案件的机会尚十分有限,能够在导师的带领下参与跨国纠纷解决或近距离观摩、体验国际司法机构运作流程的机会更是稀缺。第三,区域性涉外法治人才匮乏,难以满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区域合作需求,也无法应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所伴生的法律风险。2010 年至今,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渐入佳境,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间的协同发展取得丰硕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与中国签订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这些区域合作的推进均急需大量熟悉沿线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语言文化、经济政策、历史风俗等的涉外法治人才。但是,不少法学院由于培养目标设置单一,没有根据自身的地缘特点和师资分布打磨精细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导致区域性涉外法治人才极度匮乏。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路径我国法学教育在未来改革中应更好地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紧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多管齐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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