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ofPublicSecurityPolice2022年12月Dec2022第22卷第4期Vol.22No.42019年10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推行刑拘直诉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了适用范围、主要程序等内容;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适用情形、办案时限、程序反转等内容。个别地市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刑拘直诉的文件,将刑拘直诉予以具体化。如,青岛市南区院联合公安、法院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办理意见》,烟台市牟平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的实施办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刑拘直诉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刑拘直诉在实践中落地开花。对于刑拘直诉,力挺声和质疑声不断。反对者立足于刑拘直诉的法律定位,“刑事拘留时间的延续是以‘需要逮捕’为前提的。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则表明其认为不需要逮捕被拘留者,此时延续刑事拘留时间的理由已经消失,继续羁押就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1]支持者侧重于刑拘直诉的应用价值,认为其能够严厉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基于此,刑拘直诉是否可行、有无必要、能否值得推广,需要认真研究。一、刑拘直诉的适用依据“刑拘直诉是指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并由法院快速做出裁判。”[2]研究刑拘直诉的未来走向,势必要先探讨其兴起原因。清楚刑拘直诉基于哪些因素在实践中产生,这些因素是否能够适应未来需要,也就判断出刑拘直诉有无保留和继续发展的价值。(一)实践需要:刑拘直诉的产生1.效率价值的导向。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价值,内涵在于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程度的回报。实践中,案多人少是老生常谈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员额检察官、法官的数量有所减少,案件量却有升不减。因此,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迫在眉睫,案件办理不能采用固定统一的模式,要按照繁简分流的要求,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案快审的庭审程序大大简化。可是,若审前程序的程序过于繁琐仍无法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审前程序的简化改革也就成为必然。在此背景下,刑拘直诉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