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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认罚
语境
刑拘
机制
完善
王秋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22年 12月Dec 2022第 22卷 第 4期Vol.22 No.42019年 10月 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推行刑拘直诉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了适用范围、主要程序等内容;2020 年 7 月 17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适用情形、办案时限、程序反转等内容。个别地市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刑拘直诉的文件,将刑拘直诉予以具体化。如,青岛市南区院联合公安、法院会签了 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办理意见,烟台市牟平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的实施办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刑拘直诉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刑拘直诉在实践中落地开花。对于刑拘直诉,力挺声和质疑声不断。反对者立足于刑拘直诉的法律定位,“刑事拘留时间的延续是以需要逮捕为前提的。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则表明其认为不需要逮捕被拘留者,此时延续刑事拘留时间的理由已经消失,继续羁押就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1支持者侧重于刑拘直诉的应用价值,认为其能够严厉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基于此,刑拘直诉是否可行、有无必要、能否值得推广,需要认真研究。一、刑拘直诉的适用依据“刑拘直诉是指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并由法院快速做出裁判。”2研究刑拘直诉的未来走向,势必要先探讨其兴起原因。清楚刑拘直诉基于哪些因素在实践中产生,这些因素是否能够适应未来需要,也就判断出刑拘直诉有无保留和继续发展的价值。(一)实践需要:刑拘直诉的产生1.效率价值的导向。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价值,内涵在于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程度的回报。实践中,案多人少是老生常谈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员额检察官、法官的数量有所减少,案件量却有升不减。因此,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迫在眉睫,案件办理不能采用固定统一的模式,要按照繁简分流的要求,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案快审的庭审程序大大简化。可是,若审前程序的程序过于繁琐仍无法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审前程序的简化改革也就成为必然。在此背景下,刑拘直诉应运而生。“刑拘直诉因省略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快速衔接侦诉审三阶段,满足了刑事诉讼全流程提速的现实需要。”32.刑事拘留功能的异化。历经 刑事诉讼法 的多次修改,刑事拘留的期限在不断变化。1954 年 逮捕拘留条 例 规 定 刑 事 拘 留 的 最 长 时 间 为 72 小 时,1979 年刑事诉讼法 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 10 日,1996认罪认罚语境下刑拘直诉机制的完善王秋杰李春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600)摘要:刑拘直诉作为一种新的办案机制,在有力惩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拘直诉的适用存在争议。意欲确保刑拘直诉落到实处,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统一确定适用范围、细化适用程序、加强检察监督。关键词:刑拘直诉;范围;程序;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22)04-0049-04作者简介:王秋杰(1984-),女,山东菏泽人,博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主要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李春庚(1995-),男,河南商丘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主要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收稿日期:2022-07-084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拘留最长时间为 37 日。拘留时间的延长,折射出其本身具有的紧急功能在降低,保障办案的功能在增强。基于此,公安机关因侦查取证的需要,往往将刑事拘留的期限用足、用满,进而演变为保障审查起诉、案件审判的手段。3.人权保障的利剑。对于轻罪案件,因羁押期限过长,不少时候法官对被告人的判处刑期超出案件本身应当判处的刑期。将羁押期限作为刑期裁量的依据,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 30日,对于轻罪案件而言,在此期限内可以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整个诉讼流程,实现轻刑轻判,有力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二)辨析:刑事拘留的定位“法律上如何定位刑事拘留,是解决刑拘直诉模式合法性的关键问题。”4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刑事拘留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刑事诉讼法 的历次修改并未涉及刑事拘留的紧急性,规定了拘留之后报请逮捕的时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113条关于拘留之后的处理规定的更为详细: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但是,对于不需要逮捕,但又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在拘留期限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正是刑拘直诉存在的依据。法律规定是原则的,司法实践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刑拘直诉正是二者相互冲突的产物,为其存在提供了土壤。(三)立法:刑拘直诉的未来1.刑拘直诉的法定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刑拘直诉,探索建立刑拘直诉机制,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尽管该条内容后被删除,从中仍能看出国家有意推行刑拘直诉的方向。后,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何谓“相适应的办案方式”虽未明确,但给刑拘直诉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因此,为确保刑拘直诉的法定化,在此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刑拘直诉的相关内容。2.规范性文件。当前,更为方便可行的方法,应由五部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刑拘直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直接依据。各地可参照山东、浙江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刑拘直诉的省级规范性文件,保证其在省级范围内执行。二、刑拘直诉的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拘直诉,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刑拘直诉,对刑拘直诉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有效防止其虚设和滥用。在理解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拘直诉时,实际上是在权衡各种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只有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但不具备逮捕条件,且不羁押不足以保障及时到案受审的,才可以刑拘直诉。”5故而,刑拘直诉的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限定:(一)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 第 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 176条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200条要求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办案的基本要求,刑拘直诉作为一项办案机制,必须采用上述标准。山东、浙江等地对刑拘直诉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但存在共同的地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适用刑拘直诉的基本要求,也是当然前提。(二)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体现对案件的认识,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自愿接受处罚,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刑拘直诉;否则,不得适用。(三)刑期问题1.各地做法的区别。山东对于刑拘直诉的规定范围较为宽泛,不存在罪名的限制,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烟台市牟平区对刑拘直诉的适用范围限定较为严格,罪名限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等轻刑刑事案件,在刑罚上也有限制: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的。浙江在适用范围上界定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点是危险驾驶等单人单次作案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七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三十日的案件。江苏对刑拘直诉的案件范围规定的较为严格,适用范50围较为狭隘: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危险驾驶、盗窃案件。北京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全部适用刑拘直诉机制予以办理,对于案情简单的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案件也适用。可见,各地在对刑拘直诉的具体适用方面规定不尽一致。2.精准量刑的必要。有人担心刑拘直诉的适用对挤压逮捕运用的空间。要消除和安抚此种担心需要正确处理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情形。对于案件情节较重,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得适用刑拘直诉。对于案件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拘役刑的案件,可以适用刑拘直诉。问题随之而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情节如何区分。这就要求必须具有确定的量刑标准,即精准量刑。各种罪名和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区别,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精准量刑显然行不通。可行的方法在于全省范围内公检法三家共同规定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如实供述、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前科(累犯)等情节对应不同的量刑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应量刑情节,从而选择是否适用刑拘直诉。以危险驾驶案件为例,因本罪的刑罚为拘役刑,也就不存在适用逮捕的情形,故适用刑拘直诉即可。以袭警案件为例,该类案件存在高提捕率、低批捕率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暴力方式为推搡、踢踹等方式,并未造成民警轻微伤等案件可直接采用刑拘直诉的形式起诉,不用报请批准逮捕。(四)羁押必要性“刑事拘留是严厉性仅次于逮捕的强制措施。”6羁押意味着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尽量不用或少用刑事羁押政策。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情况、作案手段、有无前科、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评估,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羁押的必要性,确定具有羁押必要性的,适用刑拘直诉。三、刑拘直诉的适用程序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刑拘直诉的生命力不能仅依靠立法定位,而在于启动方式、办案时限、程序反转、强制措施的变更等具体的操作中。(一)启动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案件是否适用刑拘直诉。问题在于,适用刑拘直诉是否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浙江和山东在启动上都要求要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与山东和浙江不同,北京在启动刑拘直诉时不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启动。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只要案件符合适用刑拘直诉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决定,不应该将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作为启动条件。(二)办案期限1.拘留期限如何分配。刑拘直诉机制适用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从而对办案期限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于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至审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山东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拘留后 3日内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 2 日内作出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对拘留期限延长至 30日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拘留后 15日内将案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 7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依法作出判决。浙江对刑拘直诉的期限有所限定,北京对于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规定的较为简单,基本上采用公、检、法三家各用 10日的模式。“如此迅速的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公检法三机关时间分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而言,更会受到隐性压迫,从而使得侦查人员面临更多的破案压力。”7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如何更为合理地分配和适用拘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