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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_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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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监管 机构 投诉 处理 规定 国家电力 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柴松岳二0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第九条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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