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23年1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No.1,2023(总第139期)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139治理研究收稿日期:2022-11-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利益协调视域下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府际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CZZ018)作者简介:董树军,男,山东济宁人,湖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逻辑进路、现实梗阻与破解路径董树军(湖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常德415000)摘要: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复杂性、外溢性和公共性,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原则的属地治理方式难以解决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问题,新时代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是有效履行政府治理职责和环境治理改革的必然选择。现阶段,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在治理理念、组织结构、制度供给、协调机制以及评价体系等五个方面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为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全面、充分、有序协同,必须从突破传统治理理念、完善治理组织载体、加快有效制度供给、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五个维度完善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路径,以更好地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协同;制度供给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1-0005-07区域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和外溢性决定了府际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属地化生态环境治理的矛盾成为各个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围绕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开展有效地府际协同成为公共管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从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的逻辑进路出发,剖析府际协同治理的梗阻因素,设计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协同的有效路径,以期更好地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府际合作,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一、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的逻辑进路区域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这类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和监管DOI:10.16480/j.cnki.cn43-1326/c.2023.01.0106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治理责任,而传统的属地化治理模式与复杂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必须实现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超越与创新。[1]因此,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协同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诉求。(一)基本前提:区域生态环境的外溢性区域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具有明显的外溢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