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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贸易协定
数据
流动
规则
服务
出口
国内
增加
影响
殷凤
区域贸易协定中数据流动规则深化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殷凤党修宇李平摘要:本文基于协定文本覆盖、法律约束程度和条款深化形式三个维度量化区域贸易协定中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并使用 20002018 年 OECDTiVA 数据库提供的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数据,研究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结果表明,数据流动规则深度显著促进了缔约国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机制检验显示,贸易成本效应和创新效应是数据流动规则深度促进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增长的重要渠道;细分贸易成本后发现,数据流动规则深度通过降低出口目的国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促进了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提升。文章还从不同国别、行业、贸易协定、缔约时点和贸易关联程度五个视角,检验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异质性促进效应。该研究结果的政策启示是,我国应按照不同缔约伙伴、行业、数据流动规则条款构建差异化的贸易谈判策略,在与其他国家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尽快引入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关键词:数据流动规则;贸易成本;创新;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70(2023)1005518引言随着全球数据指数级增长及数字技术的长足发展,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已然渗透至生产与贸易的各个环节,改变了传统服务贸易模式。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2021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占比高达 64%。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有助于服务生产者做出最优的生产和贸易决策(Van Der Marel and Ferracane,2021)1,并成为各国推动服务贸易增量提质的重要方式(Meltzer,2019)2。然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在为传统贸易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可能侵害国家主55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 收稿日期20220924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科技服务技术集成研发和应用”(2019YFB140550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复 杂 网 络 视 角 下 中 国 全 球 产 业 链 网 络 节 点 地 位 测 度 与 提 升 对 策 研 究”(22YJA790080)作者信息 殷凤: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党修宇: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平(通讯作者):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电子信箱 liping_ sdut DOI:10.13510/ki.jit.2023.01.003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各国由于利益分歧采取了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政策,这成为制约一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而 WTO 框架下尚未形成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数据流动规则框架,各国难以使用 WTO 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妥善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国家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属地管辖权等问题。为降低数据流动壁垒,充分发挥数据对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逐步将数据流动相关的议题纳入区域贸易协定(egional Trade Agreement,TA)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数据流动规则始终是 TA 中电子商务章节的核心议题,但在实际谈判过程中,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议题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不同 TA 达成的数据流动规则在文本范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从而造成不同 TA 中数据流动规则的法律确定性及法律约束力大相径庭。中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大国,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参与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的制定,但各国由于数字发展阶段及形态明显不同,针对数据流动规则的关注点存在显著差异。在上述背景下,本文整合全球 TA 并捕捉不同 TA 中数据流动规则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讨论数据流动规则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具体作用渠道及可能存在的异质性。上述结论一方面为中国通过缔结数据流动规则来促进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提供了实证支持,另一方面为中国设计出“以我为主”的数据流动规则谈判标准提供了政策参考。一、文献综述(一)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当前国内外研究普遍认为国家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壁垒显著阻碍了贸易的发展(Casalini and Gonzlez,2019)3,这一负向影响对数据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更为显著(Van Der Marel and Ferracane,2021)。Stone 等(2015)4 发现,一国强制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拖累了专业服务类企业在国内和跨境的贸易效率。Van Der Marel 和Ferracane(2021)进一步将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分解为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和其他国内监管政策两个子指标,结果表明数据流动限制对服务贸易产生了负向影响。在将数字服务贸易增长进一步分解为集约边际和广延边际后,数据流动限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二元边际扩张的负向影响同样显著(周念利等,2022)5。(二)TA 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对于 TA 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促进效应,不同时期、国家和样本的经验研究得到较为一致的结论,即 TA 中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6;彭羽等,20217;刘斌等,20218)。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研究了 7 条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结果发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位列第三位。类似地,彭羽等(2021)构建数据、贸易、隐私三种类型的数字贸易规则异质性指数,发现数据相关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强。鉴于数据流动规则在数字贸易规则中的重要地位,后续部分研究将视角聚焦于数据流动规则。例如,Meltzer(2019)指出,数据流动规则转变了研发、金融等行业的贸易模式,在降低贸易成本的同时提高贸易效率,进而65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促进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陈寰琦(2020)9 检验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广度和深度与双边数字贸易流量的关系,同样证实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存在贸易促进效应。(三)TA 数据流动规则内容和文本量化的研究国内外研究对于 TA 数据流动相关规则界定及其涵盖的内容尚未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从狭义角度来看,数据流动规则主要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储存本地化及特定行业跨境数据流动(如金融业)三个方面。经验研究多是基于狭义角度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划分,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本地化归纳为数据相关条款(彭羽等,2021)。从广义角度来看,由于跨境数据流动可能对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多数国家已经开始强化对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的保护,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因而,平衡数据有序流动和公共利益保护成为数据流动规则的核心内容(熊鸿儒等,2021)10,即应当在狭义数据流动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款。现有研究除讨论 TA 数据流动规则相关内容外,还建立了专门测度 TA 文本的数据库。当前量化数据流动规则的数据库主要有贸易协定数据集(Design ofTrade Agreements,DESTA)和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和数据条款数据库(Trade A-greements Provisions on Electronic-commerce and Data,TAPED)。前者涉及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本地化和特定机制解决数据跨境流动三个条款,当 TA 中涵盖相关内容时取值为 1,反之取值为 0(Dr et al.,2014)11;后者是专门针对数字贸易规则文本量化的数据库,内容涉及七个方面共计 90 个条目,并依据法律约束程度对相关条款进行 13 分的赋分(Burri and Polanco,2020)12。综上所述,现有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服务贸易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丰富,但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扩展:第一,现有研究量化数据流动规则时,多根据条款中是否存在法律约束词来确定条款内容深度,往往忽视了争端解决机制和数字流动规则的特定深化形式对条款深度的影响。例如,部分国家(地区)在设置 TA电子商务章节时排除争端解决机制,这会降低相关条款的法律性(Hofmann et al.,2017)13;TA 中安全例外条例与争端解决机制相互配合,虽能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相对自由的法律框架,但也难以为限制数据流动的合法性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造成各国滥用安全例外条例来限制数据跨境流动(马光,202114;谭观福,202215)。第二,现有研究专注于讨论数据跨境流动的贸易促进效应,较少涉及数据流动规则如何影响缔约国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及其背后的具体作用渠道。对于机制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缔约国更好地发挥数据流动规则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促进效应。不仅如此,各国(地区)如何在合适的条件下选择缔约伙伴及缔约时点,从而避免数据流动的负向影响?该问题同样值得深入探讨。第三,上述文献聚焦于数据跨境流动对数字服务贸易流量的影响。当前,数据已然渗透至各服务行业(Van Der Marel and Ferracane,2021),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下,使用增加值才能更准确地反映一国(地区)的真实贸易数额。因此,仅使用特定服务行业贸易流量难以全面揭示缔结数据流动规则对各国贸易利得的影响。75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基于此,本文的边际贡献有:第一,根据 TA 的具体内容,使用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组成数据流动规则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对频柱法进行扩展,从协定文本覆盖、法律约束性和具体深化形式三个维度构建数据流动规则深度评价体系,力求全面捕捉与刻画数据流动规则在内容细节和法律约束程度等方面的变化。第二,在量化数据流动规则深度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将数据流动规则与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相联系,并从细分的贸易成本效应和创新效应两个视角对内在机制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以期提供关于数据流动规则影响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基本逻辑的深刻见解。第三,区分不同国别、行业、贸易协定、缔约时点和贸易关联度,考察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异质性效应,进而得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启示。二、典型事实与理论分析(一)TA 中数据流动规则主要内容及发展现状数据流动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平衡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熊鸿儒等,2021),可据此将数据流动规则分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两个方面。同时,借鉴 TAPED 中条款内容,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细分为 6 项具体条款(见表 1),其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包括:数据跨境流动、特定机制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特定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包括:根据国内法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根据国际标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表 1TA 数据流动规则条款及得分数目(个)大类领域具体条款1 分2 分3 分4 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数据跨境流动16093特定机制解决数据跨境流动4002特定行业数据跨境流动028011禁止数据本地化0091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根据国内法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83269根据国际标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81248资料来源:作者整理。2000 年美国约旦 TA 首次引入电子商务章节,此后数据流动的相关条款内容在 TA 中不断丰富完善。因此,本文选择 2000 年后 WTO 的 TAs 数据库所涵盖的 TA 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相关 TA 文本进行研读和分析,有如下发现。85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不同分值代表具体条款不同的法律约束程度,其中 1 分为法律约束程度最低,4 分为法律约束程度最高。具体赋值和评分标准详见核心解释变量。(1)20002020 年,各国(地区)共缔结 271 个 TA,其中有 147 个 TA 包含数字贸易规则,占比约为 54%。在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 TA 中,有 107 个 TA包含一个或多个数据流动相关条款,占比超过 70%。不仅如此,在 2008 年之后,含有数据流动相关条款的 TA 数量迅速增加(81 个)。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热衷于用对外缔结 TA 的方式参与数字贸易治理,且数据流动相关条款在数字贸易规则中的地位日趋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