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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海塘
沙水奏报
及其
作用
大学教授
商榷
王申
第 卷第期 年 月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清代两浙海塘沙水奏报及其作用 兼与王大学教授商榷王申(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 杭州 )摘要:清代钱塘江河口沙水观测与奏报事关钱塘江海塘修筑和防潮方略决策,是近年来钱塘江海塘史研究与河口环境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钱塘江河口沙水测量与奏报的起源,沙水奏报制度的确立、执行与沿革,沙水奏报频率变化,以及沙水奏报对清代塘工决策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考辨分析;就学界一些学者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和观点提出系统的商榷意见;厘清清代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基本史实,并对其作出恰当评价。关键词:沙水奏报;清代;制度;钱塘江海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青年基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王申(),男,安徽灵璧人,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水利史、水文化和科技史,:。水文观测奏报制度是研究钱塘江河口环境变化和海塘修筑史无法绕开的问题。周潮生、李孝聪、席会东等前辈学者对钱塘江河口沙水测量、沙水图绘制和奏报制度等问题均有论述。笔者亦曾梳理过清乾隆朝钱塘江河口沙水测量与奏报制度的确立过程、运行情况及影响。近期王大学教授在学术期刊 史林 上发表 清代两浙海塘的沙水奏报及其作用 一文(简称“王文”)对此问题再作论述,就沙水奏报制度的形成、变化和作用等问题提出新解。拜读之后,深忧其文从概念的理解到史料运用均有较大问题,其论点不仅与学界已有认识不符,且多有自相矛盾之处。鉴于沙水奏报制度是钱塘江河口诸多历史问题研究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再作系统检讨,以免某些缺乏依据的“新解”误导读者。沙水奏报制度的起源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是在清乾隆朝,但沙水奏报行为却有着悠久的渊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界所讨论的钱塘江沙水奏报,一般是指浙江地方官将近期钱塘江河口潮势、水势、沙涂坍涨情形等信息奏报到中央。至于具体负责观察或测量的人员,其观察记录活动,以及将记录结果向地方大臣汇报的行为,仅属于前期资料准备工作,并非学界所讨论的奏报本身。简言之,奏报的责任人是地方督抚等大员,奏报的对象是皇帝。很显然,沙水奏报是中央朝廷出于了解河口水势变化和塘工安危形势的需要。历史上为了修筑海塘、防御潮灾,很早就有对钱塘江河口沙水条件的观察、讨论和测量。除了更早时期对涌潮成因的讨论外,到了元代人们已清晰地认识到沙水坍涨与海塘安危之关系。元大德三年,盐官塘岸为潮水冲坍,礼部郎中游中顺考察后,见塘外“虚沙复涨”,江水离塘略远,便未采取修葺措施。此后塘工修筑常依涨沙情况而定。天历元年十一月,都水庸田司上报八月份盐官外涨沙及水势深浅,对西起赭山东至尖山外的沙涂丈尺,都有观察描述,且有不同日期的对比。这次勘查还做了水深测量:“八月一日至二日,探海二丈五尺。至十九日、二十日探之,先二丈者今一丈五尺,先一丈五尺者今一丈。”此为历史文献所见钱塘江第一次水深测量记录。明代亦有钱塘江沙水形势的观察和奏报记录。如永乐十八年,通政司左通政岳福奏报,钱塘江河口赭山、岩门山、蜀山故有海道,近期皆淤塞,致使西岸潮势愈猛,“为患兹大”。明末清初,钱塘江河口经历了“三亹变迁”,河口潮势、沙势环境进入剧烈的变动阶段;清代早期的海塘修筑和维护,都对河口沙水条件特别重视。康熙朝和雍正朝都曾试图开挖中小亹故道,使江水重归中小亹,以此作为治江防潮的重要手段,而中亹引河工程的成败,直接受沙水条件的影响。因此康熙、雍正二帝对沙水变化更为关注,在当时大臣上奏的塘工和引河工程情形中,经常提及沙水信息。总体来说,这些观测和奏报还比较零碎,更不是系统化和制度化的。但这些证据表明在乾隆朝以前,人们对沙水变化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为乾隆朝沙水测量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准备了条件。乾隆帝即位后,对钱塘江河口沙水变化形势与筑塘、开河关系的认识已十分明了,极为关注沙水形势。地方大臣在奏报塘工情形时,也往往涉及沙水情形。尤其是在钱塘江于乾隆十二年至二十四年间主流回归中小亹时,关于沙水形势的观测和奏报也更为频繁。可见,沙水观测与奏报,作为一种行为,有着较长的历史,进入清朝后日益增多。它起源于海塘修筑和治江防潮的实际需要,源远流长,背景广阔。然而,王文对沙水奏报制度的起源作了一个十分窄化的解释,认为“沙水奏报制度的滥觞是海塘工程进行中的沙水情况汇报、持续十年左右的潮走中小门之后的沙水五日一报”,即特别强调了乾隆十二年至二十四年间,钱塘江潮归中小亹后的沙水“五日一报”的特殊意义,认为其是沙水奏报制度的滥觞,同时也否定了在此之前沙水奏报的意义,认为其“只是了解当时工程安危与进度的必要措施”。笔者认为,对中小亹的沙水观测本质上也是治江防潮形势的需要,与此前塘工奏折中的沙水测报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为治江防潮服务,大可不必过分强调其特殊。对中小亹沙水变化的观测与奏报,是沙水测报的一个部分而已,对奏报制度的形成并无特殊意义,毕竟在潮归中小亹之前就已经有广泛的测报。或许王文认为中小亹“五日一报”有制度化雏形,因此将其列为奏报制度滥觞。笔者查对王文所引文献出处“讷亲、方观承的奏折,见方观承纂 两浙海塘通 志 卷,钱 塘 江 海 塘 史 料(三),第 页”,并未见到有“五日一报”信息,而是查到巡抚方观承奏请于河庄山派驻弁兵,“将河庄、葛岙、蜀山一带上下水势,按日折报,如当夏秋大汛,水势盛涨,仍即随时折报,海防道不时稽查、巡阅”。很显然,所谓“按日折报”就是每天观察测量而后记录上报,形势紧张时需要随时记录上报,是一种观测行为,其实施者是驻守弁兵,观测结果是否可靠需经海防道督查。这与通常所说的地方大臣面向朝廷的“沙水奏报”根本是两码事。这种按日测量汇报乃是信息收集行为,仅为奏报提供素材,而与奏报制度的“滥觞”关系不大。可见,沙水奏报作为一种行为,元明时期早已存在。清代日益频繁的奏报行为反映了实际需要,为其制度化准备了条件,不应狭隘地将某一时期对钱塘江某一部分的沙水第期王申:清代两浙海塘沙水奏报及其作用观测作为奏报制度的滥觞。沙水奏报制度的确立时间沙水奏报至清康熙、雍正朝愈发增多,至乾隆朝更加频繁,几乎是伴随塘工、引河工程奏报的必要内容,但其作为一项制度的正式确立,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乾隆帝与浙江地方督抚之间就筑塘事宜往来交流中清晰起来的。乾隆朝初期,配合钱塘江北岸大规模兴修鱼鳞石塘的需要,乾隆帝对海塘外沙水变化形势非常关注,地方大臣也时常奏报。乾隆七年,常安初任浙江巡抚,由于不了解地方情形,曾有两月未奏报海塘沙水信息。而乾隆帝则通过其他途径大致获悉钱塘江沙势坍涨,认为巡抚作为地方大员,理应奏报沙水情形。为此,乾隆帝还于六月下谕责问:“据朕所闻,春间坍沙之地,近来已经涨沙数丈至数十丈不等,水势南趋,与前迥乎不同,常安身为巡抚,此等紧要事件,何以不行奏闻?”由于驿路遥远,常安在收到谕令前又奏报了一封塘工情形折,折内同样未提及沙水形势。乾隆帝又在折后批示道,现在北岸沙滩复涨,水势南趋,为何没有奏明,由此可见乾隆帝对沙水形势的关切。常安经受此番教训后,不时将有关情形及时奏报。钱塘江复归中小亹期间,以及在乾隆二十四年又改道北大亹后,关于沙水情形的观测和奏报也更为频繁。乾隆二十四年四五月间,钱塘江又改道至北大门,乾隆帝甚为关注,要求一切防务措施从速进行。新任巡抚庄有恭一入浙,未及到杭州接印,便赶赴海宁等地勘查丈量沙水变动形势,并详细奏报。庄有恭上任后,在关于海塘修治的奏折中,必报告沙水变化形势,至乾隆二十五六年时,已形成一定格式,亦有绘图,奏报内容覆盖北岸海宁东西两塘、塔山坝,南岸蜀山、文堂山、严峰山等数处水势情形与沙势坍涨变化,且记录了准确的测量尺寸。乾隆二十七年,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于三月四日赴塔山坝考察时,浙江大臣现场汇报:塔山坝外以竹篓装碎石用于保护坝根,数日以来涨沙已掩盖竹篓达一米之深。乾隆帝当即命都统弩三等在塔山石坝 外 石 篓 上 安 设 三 处 标 记,以 检 测 涨 沙 程度。其于三月十五日从杭州返程回京,庄有恭则奉命于十六日到海宁、塔山勘查海塘沙水,于十九日将最新涨沙情形奏报,并称已命令塘工以后每隔五日就要观察和汇报一次竹篓处沙位高低,“以凭稽汇奏”。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之后,钱塘江河口水文的观察测量活动更为密集。自乾隆二十七年四月至年底,几乎每月都有关于塔山坝或海宁东西两塘外沙水情形“缮具清单”“绘图贴说”上奏。至此,地方大臣向朝廷奏报钱塘江河口沙水情形,已基本成为一种习惯,但离制度化还差一步。一个侧面证据是,乾隆二十八年三月,闽浙总督杨廷璋在“奏为查勘海塘坝工及沙水情形折”结尾处称“所有臣勘过塘坝工程及沙水情形,理合恭折”,所遵循的是“理”而非“例”。乾隆帝在阅五月沙水情形折时,还须朱批“时时测量,随折奏来”。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制度的正式确立,乃在乾隆二十八年六月。是年春,因钱塘江南北两岸沙水仅微有坍涨,庄有恭、熊学鹏等认为不必汇报,便主要奏报了柴石塘工情形,未将沙水形势绘图呈进。四月,乾隆帝在一封关于塘工情形的奏折中问询:“许久未画图来,是何故耶?”颇有责备之意。庄有恭与熊学鹏接到朱批后,在六月初三日复奏中除了解释说明缘故外,更表示以后将按月奏报工程沙水情形,“俱将有无坍涨及工程平稳之处,绘图随折进呈御览”。乾隆在“绘图”处朱批:“不必每月都奏,两月一次即可。”此后,钱塘江沙水奏折仍每月一次,隔月附加绘图一幅,遇特殊情况则临时绘图奏报。奏折中也开始出现“浙省海塘工程沙水情形例应两月一次绘图恭进”“浙省海塘工程沙水情形例应按月奏报”字样,依据的是“例”而 不再 是“理”。至此,通过大臣具折上奏、皇帝朱批确认的方式,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制度正式确立。可见,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制度的正式确立时间,是有清晰的历史事件可以判定的。该制度因此明确奏报频率和 奏 报内 容:沙 水 奏 折 每 月 一 次,绘 图 隔 月一次。王文认为,沙水奏报制度确立于乾隆南巡期间:“乾隆阅视海宁海塘并查勘尖山石坝,谕令在尖山石坝的竹篓上设标记三处检验涨沙尺寸,命巡抚按月绘图专折奏报,遂成正式沙水奏报制度。”经核查其所引文献“翟均廉纂 海塘录 卷,钱塘江海塘史料(二),杭 州 出 版 社 年 标 点 本,第 页”并无“命巡抚按月绘图专折奏报”字样。因 钱塘江海塘史料 并非一手文献,笔者又检查了翟均廉 海塘录 原文,亦未发现此记录,进一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第 卷步核查 清实录 乾隆朝上谕档 乾隆南巡档 乾隆朝起居注 及其他海塘志文献中乾隆帝第三次南巡期间及前后的记载,亦无见到有此类信息。由于王文所引此条史料查无实据,所以其“遂成正式沙水奏报制度”便不能成立。因此,王文对沙水奏报制度确立的时间判断有误。这不仅影响到对沙水奏报制度形成经过的认识,更有甚者,其文据此开展的后续分析,更有主观想象之嫌。王文认为,乾隆二十七年三月既已形成“按月绘图专折奏报”的制度,那么臣下没有执行到位便是“懈怠”“马虎”所致。王文称:“臣下可能以为乾隆对沙水情形不会过于较真,很快懈怠,不料皇帝异常关注。”因此在庄有恭奏报沙水内容不够详细时,遭到乾隆追问详情。庄有恭“经过此事,海塘沙水奏报暂不敢马虎”。新任巡抚熊学鹏上任后也“出现问题”“即便如此,数月后仍出现上报清单而没有附图的情况”。很难想象,如果乾隆帝已明确下谕将沙水情形“按月绘图专折奏报”,接连两任巡抚大臣会视上谕而不见,草率应付之。合理的解释应是当时沙水奏报并没有制度化,只是地方大臣与皇帝对此事重视程度和认识差异造成的问题,并非制度执行时出现“懈怠”“马虎”。另有一条证据是,当庄有恭等遭到乾隆帝朱批询问“许久未画图来,是何故耶”时,他们在回奏中说:“浙省海塘关系民生,无时不上廑宸念,臣等理应刻刻仰体。谨会同商议:嗣后除遇有紧急工程另行随时画图具奏外,其按月奏报工程沙水情形俱将有无坍涨及工程平稳之处绘图随折进呈”倘若前已形成制度,此时又何须经过“会同商议”如此?而乾隆帝又岂会在折上朱批“不必每月,两月一次可也”与其定下的制度(如果有的话)自相矛盾?据此笔者认为,王文中将钱塘江河口沙水奏报制度的确立时间提前一年,并称制度没有被严格执行是因地方官“懈怠”“马虎”,甚不妥当。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