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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第三方信号效应对外资流入的影响_杨继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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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贸易协定 竞争 政策 第三 信号 效应 外资 流入 影响 杨继军
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第三方信号效应对外资流入的影响杨继军艾玮炜摘要:本文基于文本分析法,对 169 个国家(地区)20042019 年的竞争条款开展了水平测度,实证考察了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第三方信号效应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投资促进作用会通过信号效应扩散至非缔约国,协定文本的条款深度越深,东道国释放保护公平竞争的信号越强烈;实体类条款和程序类条款对引进外资的促进作用显著,宗旨类条款不显著;呈现硬机制协调的欧洲模式对引进外资的促进作用显著,具有软约束机制的北美模式不显著;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对东道国国内竞争制度具有信号补偿效应和修复效应,表现为竞争制度不健全、政治风险高的国家(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引资效应更明显。对此,我国需要对标高标准国际竞争规则,加强竞争执法的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竞争议题的构建,完善国内竞争政策框架。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第三方信号效应;竞争中立;外商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70(2023)1007317一、引言与文献综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就显得越发重要。2021 年 8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围绕“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等问题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弊端日益显露,加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成为一种必然。正如 Anderson 等(2018)1 所指出的:“今天的竞争政策不再局限于国内,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法律和制度框架的一个基本要素,反垄断案件的 国际成分日益增加”。对此,我国必须密切关注国际竞争政策的新动向,积37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 收稿日期202208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研究”(21ZDA09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际贸易网络的拓扑结构及其对经济周期同步化的影响研究”(71973059)作者信息 杨继军: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电子信箱 yangjj1998 ;艾玮炜:南京财经大学粮食和物资学院博士研究生DOI:10.13510/ki.jit.2023.01.002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中国持续成为吸引外资的“磁力场”。世界贸易组织(WTO)部长级会议最早在 1996 年成立贸易和竞争政策专家组,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探讨制定相关国际规则的可能性。2001 年多哈会议明确将工作组的重心放在澄清核心原则、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上。然而,由于成员方在这一领域的分歧很大,最后不得不将竞争政策议题从多哈回合谈判中取消。因此,竞争政策在 WTO 多边框架内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值得关注的是,竞争与贸易的协调在区域合作框架内却充分彰显,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专章的形式规范竞争政策议题。截至 2021 年 10 月,已通知且生效的 350 项区域贸易协定(TA)包含竞争政策的有 253 项,占通报生效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 72.3%。与此同时,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引致成员方之间投资增加的现象深受学者们的关注。Kindleberger(1966)2 基于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率先提出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的概念,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与实施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区内外流动。在此基础上,Blomstrm 等(1997)3 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进一步验证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投资创造效应。但上述研究仅建立在两国模型之上,尚未考虑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的第三国效应,越来越多的学者构建多国模型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企业生产与投资的影响(Motta and Norman,1996 4;Puga and Venables,1997 5;Markusen and Venables,1998 6)。为进一步区分区域内外的劳动力成本差异,Montout 和 Zitouna(2005)7 通过构建理论模型研究南北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企业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行为决策的影响。与本文比较接近的是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8 的研究,他们利用 2005201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竞争政策水平深度的提升对外商直接投资流量有明显的提高作用,主要是有利于提高外延边际外商直接投资流量,而对集约边际外商直接投资没有显著影响。但是,上述研究仅能揭示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存在双边效应,而未能从全球效应视角证明投资的增加是否完全来源于实际受到保护的投资者(Hallward,20039;oseAckerman and Tobin,200510)。对此,Kerner(2009)11 提供了另一种分析思路,签订区域贸易协定需要承担较高的谈判成本、外资管制权弱化成本、争端解决仲裁成本,潜在的东道国如果签署了协定,相当于向外界释放了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信号,即区域贸易协定可能是通过信号效应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会向其他国家释放信号,吸引未与之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投资,即信号效应(Egger and Pfaffermayr,2004 12;铁瑛等,2021 13;马亚明等,2021 14)。本文按照信号论的逻辑,深入探讨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信号效应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一方面,Grosse 和 Trevino(2005)15 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不仅是给予投资者产权保护,而且是东道国发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公平竞争的信号;另一方面,Allee 和 Pein-hardt(2011)16 指出,区域贸易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影响并不完全来自于官方法47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https:/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TAHome.aspx,访问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定的承诺,还与签约东道国持续遵守条约的努力有较大关联,即可信承诺。其中,Yackee(2008)17、Tobin 和 oseAckerman(2011)18 根据投资者是否可以提请仲裁,将信号划分为强信号和弱信号两种。由于东道国存在外资政策动态不一致性的问题,在投资之前,潜在的东道国会信誓旦旦地保证不征收外国投资费用,但是投资完成后,由于产生高昂的沉没成本,东道国有可能放弃早先的承诺。倘若协定设置的条款深度愈深,违约的成本就越大,区域贸易协定中高标准的竞争条款规则能够释放保护外资的更强信号(王光和卢进勇,2016)19。钟立国(2020)20 发现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如果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则意味着成员方愿意为此承担约束性义务,第三方信号效应更强,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以下方面:第一,与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强调的承诺效应不同,本文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促进外资流入的关键在于信号效应,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水平深度越深,东道国释放保护公平竞争的信号效应越强,越有利于吸引外资流入。第二,识别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对东道国国内竞争制度的信号补偿效应和修复效应,一方面,制度环境差、政治风险高的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效应更显著;另一方面,东道国倾向于通过制度性同构完善国内竞争立法,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直接规制国内反竞争行为。第三,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开展文本分析,采用水平测度法衡量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条款深度,克服了将区域贸易协定简单设定为虚拟变量所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捕捉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中更具体化的内容。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一)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文本分析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文本是竞争规则的具象载体,通过对文本的梳理,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可以归纳为宗旨类条款、程序类条款和实体类条款,其宗旨在于确保贸易自由化的潜在收益不被反竞争行为所破坏。主要涉及的层面包括:竞争法案件的国际层面以及由此产生的溢出效应和管辖权冲突;全球经济中扩大竞争政策对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数字市场中垄断和维持竞争的可能性问题;与国有企业有关的问题,产业政策的作用以及在新兴经济体中保持竞争中立;确保全世界竞争法执行中的不歧视、透明度和程序公平。1.竞争政策的具体条款竞争政策的具体规定可以分为宗旨类条款、程序类条款以及实体类条款三个方面(骆旭旭,201121;闻韬,201822)。其中,宗旨类条款主要涉及合作和宗旨两项条款,是覆盖面最广的规定,在已通知且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 236 项涉及,其目的是对竞争条款的目标与宗旨加以明确,防止竞争合作的目的与宗旨因各国的限制竞争行为遭受减损;程序类规定系指缔约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方面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的程序类规定,具体细分为执法遵循的原则、通知、信息交换、磋商、技术援助、消极礼让以及积极礼让等七项条款,程序类规定在已通知且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 181 项涉及;实体类规定系指缔约国关于竞争政策的明确规定,在已通57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知且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 226 项涉及,细分为通过或维持竞争法、限制垄断协议、滥用主导市场地位、企业并购控制、授予职权、国有企业非歧视性待遇、商业考虑、垄断地位的利用、国家援助补贴以及消费者保护。2.竞争政策的核心条款欧美国家为了巩固其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主导地位,倾向在竞争章节中纳入横向原则类条款和国有企业类条款。横向原则条款是指任何禁止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均应符合透明度、非歧视以及程序公平的原则,主要包括通知和信息交换这两项条款。国有企业条款是在承认国有企业存在的前提下,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阻碍贸易和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在商业活动中不得享有特权,政府不得向国有企业提供不当支持,从而为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主要涵盖非歧视原则、商业考虑、补贴规则、透明度和公司治理等内容。欧美国家在国有企业条款的内容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在规则的体系安排、严格程度方面又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在其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构建以国有企业条款为主的竞争中立原则,强调国有企业的政府成分;而欧盟强调以原有的竞争法规制国有企业,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改良国有企业规则,认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平等地使用竞争法时仍需注重平衡福利国家角色和市场公平竞争(刘雪红,201923;孙晋,202124)。3.竞争政策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指缔约国允许通过磋商、仲裁以及专家组程序解决等形式,为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当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引入争端解决机制,意味着成员方愿意承担该议题的约束性义务,因此,引入争端解决机制的竞争条款能够提供比一般性竞争政策更广泛、更严格的实质性保护。本文分析文本发现,在 253 项已通知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竞争章节中,有 102项协定文本单独提出争端解决不适用,其中有 80 项协定文本明确指出竞争章节均不适用,意味着有关协定的竞争政策不受法律上的约束,尽管该协定涉及竞争规则相关内容,但是缺乏约束力的条款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执行,只能释放出不愿承担约束性义务的弱信号,留下竞争条款的烙印,而不存在实质性保护作用(钟立国,2020)。(二)信号传递机制下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引资效应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引入竞争条款,目的在于通过反对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确保贸易谈判带来的利益不被侵蚀。本文认为,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引入竞争政策,不仅是向缔约国,同时也是向非缔约国释放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信号,即信号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属于深度一体化的合作方式,存在高昂的沉没成本,尽管投资之前,东道国政府可能信誓旦旦地向潜在的投资者承诺,在竞争法执行中将严格遵循非歧视、透明度和程序公平原则,然而,投资一旦完成后,东道国政府可能会出尔反尔,即东道国政府的最优外资政策存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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