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IZENANDLAW2022.12由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精心编撰的《河南法律史》是一部具有国家意义的区域法律通史,也是河南第一部法律通史。清代河南地方法制承袭明代,司法领域以国家律例为主。在具体事务运作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出现河南省内的条例、成案等。国家律例与地方性法规良性互动,使河南地方法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清代时期河南社会的稳定。清朝法律制度概况立法概况清代法制继承明代,大清律的颁行是前明降臣推进和多尔衮政治远见共同作用的结果。顺治三年(1646)五月,大清律成,名《大清律集解附例》,第二年三月颁行中外。《大清律集解附例》共计三十卷,律四百五十九条、附例四百四十九条。康熙朝法典有《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刑部现行则例》两部并行于世。康熙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律例条文上略有修改,增补部分条款。康熙十九年(1680)的《刑部现行则例》奉旨刊刻通行遵守,被称为清代立法从简单搬用明律走向以本朝实际为依据的起点,是清王朝立法走向成熟的转折。雍正朝,大清律文稳定下来。雍正三年(1725),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三十卷,计七篇、三十门,律文删并为四百三十六条,至此律文不再增删。雍正三年修律最大的贡献就是律文的规范,造就了名副其实的《大清律》。国家成文法律制度除了律例之外,另有成案作为审判依据。清代成案是“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成案的援引清朝河南地方法制和效力范围必须经由中央司法机关审核批准,依据成案判决已经成为清代稳定的制度。成案作为律例的补充,有其自身特殊的适用范围,并不适合一概升格为定例。成案之中少部分通行遵行者,在编纂新例时往往会作为新增条例编入法典。行政法律制度清代行政法律制度在继承明代规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是中国古代社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备时期。主要表现为:权力架构合理化;少数民族管理制度化;行政管理、任官制度法律化等。更有一种科技法规是人类史上优秀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古代行政法的精华。清代行政法律制度在承袭前代的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央决策机制的改变和地Culture书摘┃文化41公民与法2022.12方省级架构是清代行政运作改变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多涉及此领域。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制度,确立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皇太极时废止共治国政,实行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康熙朝设立南书房,以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雍正八年(1740),出于军务需要,更出于打击王公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