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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河南
地方
法制
CITIZEN AND LAW 2022.12由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精心编撰的河南法律史是一部具有国家意义的区域法律通史,也是河南第一部法律通史。清代河南地方法制承袭明代,司法领域以国家律例为主。在具体事务运作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出现河南省内的条例、成案等。国家律例与地方性法规良性互动,使河南地方法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清代时期河南社会的稳定。清朝法律制度概况立法概况清代法制继承明代,大清律的颁行是前明降臣推进和多尔衮政治远见共同作用的结果。顺治三年(1646)五月,大清律成,名 大清律集解附例,第二年三月颁行中外。大清律集解附例 共计三十卷,律四百五十九条、附例四百四十九条。康熙朝法典有大清律集解附例 和 刑部现行则例 两部并行于世。康熙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律例条文上略有修改,增补部分条款。康熙十九年(1680)的 刑部现行则例 奉旨刊刻通行遵守,被称为清代立法从简单搬用明律走向以本朝实际为依据的起点,是清王朝立法走向成熟的转折。雍正朝,大清律文稳定下来。雍正三年(1725),修订完成大清律集解 三十卷,计七篇、三十门,律文删并为四百三十六条,至此律文不再增删。雍正三年修律最大的贡献就是律文的规范,造就了名副其实的 大清律。国家成文法律制度除了律例之外,另有成案作为审判依据。清代成案是“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成案的援引清朝河南地方法制和效力范围必须经由中央司法机关审核批准,依据成案判决已经成为清代稳定的制度。成案作为律例的补充,有其自身特殊的适用范围,并不适合一概升格为定例。成案之中少部分通行遵行者,在编纂新例时往往会作为新增条例编入法典。行政法律制度清代行政法律制度在继承明代规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是中国古代社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备时期。主要表现为:权力架构合理化;少数民族管理制度化;行政管理、任官制度法律化等。更有一种科技法规是人类史上优秀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古代行政法的精华。清代行政法律制度在承袭前代的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央决策机制的改变和地Culture书摘文化41公民与法 2022.12方省级架构是清代行政运作改变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多涉及此领域。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制度,确立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皇太极时废止共治国政,实行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康熙朝设立南书房,以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雍正八年(1740),出于军务需要,更出于打击王公贵族势力,特别是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权力的需要,设置军机处作为中央机要部门,职责为“承旨”,即御前听命起草诏旨。上述种种举措,皆围绕中央决策机构展开,是行政法律制度发展的体现。清代地方省级架构与明代最大的不同是督抚成为地方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明代前期以三司官为地方最高长官,后期以督抚、巡按统领地方三司官。地方督抚主要职权包括两方面:国家制度典礼“颁布付之督抚,督抚遵照其准则,施行于该地方之政务”;“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特别是巡按御史制度终结,更从制度上保障督抚的地方领导权。清代行政法律制度最大的成就当属 清会典 的编纂。大清会典 先后五次(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朝)大规模修订,因此史称为“五朝会典”。大清会典 作为清代行政法方面重要的典章制度,具有“宪章的效力”,一般视为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民事法律制度清代民事法律制度承袭明代,吸取了历代对身份界定、所有权、债权、婚姻关系及继承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传统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有:第一,以国家律例为中心,其他法规、礼制习俗相结合;第二,带有显著的少数民族民事习俗,具有民族统治的烙印;第三,强化对国家法定义务的践行;第四,民事主体和民事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第五,民事审判中援引律例繁杂,法官作用突出。清代民事法律制度散处于各法典之中,并未形成独立的民法典。清代前中期主要集中在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之中。乾隆五年(1740)以后,各种民事特别法规如 户部则例 宗人府则例 理藩院则例 回疆则例 等陆续颁布,形成了以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为主、其他民事法规为辅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乾隆四十一年颁行的 户部则例,开了清代民事法律制度单行法规之先河。上述民事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也给民事法律带来一些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条目,民法与刑法制度混杂。第二,民事判决依据复杂,援引律例不同则结果不同。第三,民事问题处理灵活,或予薄惩,或加宽免,或刑法处罚。清代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身份的认定较为突出,不但从法律上承认士农工商等民事主体,依靠伦理确定民事责任,而且对宗族的民事主体地位加以肯定,规定其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之中,佃户无论承佃时间长短,都视同凡人,不以雇工人等同,是明中叶二百年以来一大进步。雍正朝开豁“贱籍”,使得山陕地区的乐户、安徽的世仆伴当、广东的蛋民等成为国家编户齐民,是人人平等思想的萌芽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刑事法律制度清朝刑律沿用前朝笞、杖、徒、流、死五刑,较之明朝刑罚有所减轻。明朝时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亦分为五等。顺治初实行轻刑化改革,以五折十,康熙时改为以四折十,并除去不够五的零数。笞四、五、十、十五及二十板,杖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及四十板。满蒙贵族利益是清代刑事法律制度与以往不同之处。清廷入主中原,其政权核心由满蒙汉贵族构成,国家法令不可避免带有民族保护色彩。自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便满族人编入满八旗。后来旗籍扩大,纳入控制范围的蒙古人和东北汉人先后被编入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具有旗籍的旗人与关内的各民族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旗人事务除归地方官员管辖外,还受到中央专管旗务的衙门管辖。普通旗人犯法,往往在司法过程执行替换刑、赎刑,在处罚上给予减轻。至乾隆以后,普通旗人特权消失,与平民无异,汉军旗人实行脱旗,与汉人无异,但清廷满族核心利益却得到强化。司法制度清代继承了前代逐级审转覆核制度,规定“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文化书摘Culture42CITIZEN AND LAW 2022.12控道、控司、控院”。清代允许军民赴都察院和步军都统衙门京控直诉,但上控必须逐级进行,越级控诉治其罪。“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速行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清朝河南法律制度的实施清代法律制度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规范,对河南地区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结构必然产生重大影响。针对河南地区的律令条例更是直接决定着清代河南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实施的外在形式。行政法律制度清代河南行政设置大体承袭明代,略有不同。清初,河南曾设提督,不久并入河南巡抚。八旗体制的存在,是河南行政体制与明代最大的不同。清初,由于南方军事活动,河南地区不时有八旗驻防。康熙五十七年(1718),开封府设立驻防八旗。“兵部等衙门遵旨会议,河南地接六省,应设八旗满洲、蒙古马兵 600 名、鸟枪兵 200名,驻扎开封府。设城守尉一员,随印笔帖式二员,满洲旗分,佐领八员、防御八员、骁骑校八员。蒙古旗分,左右两翼,共设佐领二员、防御二员、骁骑校二员,管辖兵丁,应给官兵俸饷口粮、马匹草料,俱照太原驻防官兵之例给发。”康熙五十八年(1719),应河南巡抚杨宗义之请,开封府添设理事同知,专司旗民纠纷。民事法律制度省城开封经济发达,贸易繁盛,身处其中的军民经济上往来频繁。乾隆二十一年(1756),河南巡抚图勒炳阿奏:“汉人佣值满营,在内贸易者颇多。一入满城,地方官每以非其所辖,略而不察。而驻防官兵,亦从不向地方官查询。”为了保证民事贸易的顺利开展,防范不安定因素,通令理事同知,将各旗所雇汉人查明,造册交地方官查察立案,保证相关人员的利益,并规定官员处分规则,“嗣后理事厅倘造报不实,并地方官不实力查察者,均照失于查察例,罚俸一年。遇有奸匪改易姓名,窜入潜匿,有心徇隐者,照徇庇例,降一级调用”。满营兵丁不允许向民间举债,向官方举债则获得批准。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科考功名对家族具有重构功能,两者既矛盾又统一。乡绅对五服伦常的重新解读,遭到传统家族势力的反感和打击。嘉庆二年(1797),巩县生员席四铭“设帐某村,居听王某将为始祖表墓,请列宗图以详世系。四铭以大宗居中称嫡,余按昭穆分序勒石”。四年后,其旁支某倏生异议,欲改嫡为长字,纠众毁碑,“大宗某起诉,自县至抚院,依次投牒”。案中牵席四铭,被指控为教唆,“郡守某以甘言绐之,暗祥大吏结案。并以褫衿罪四铭”。此案因一“嫡”字兴讼数年,席四铭为其家分宗称嫡,序昭穆,为一字之是非,跋涉拜跽,仆仆讼庭。乡绅士民挑战传统家族法,受到惩处。巩县“城厢士绅公廨员役有免应征徭例,法久弊生,逐渐冒滥,贻害闾阎”。此类案件与前此案件不同,是科考功名与家族共生的典型案例。刑事法律制度每经大乱,社会人口损失严重,清查户口是地方社会的重要事项,窝藏、拐卖人口是比较普遍的刑事案件。清初,严窝逃、窝主之例,严惩隐占人口之人。项城生员王大来,其父元惠继娶沈邱县人王锡之女。有获嘉县民失其妻,“有私谋鱼肉者,遣乞丐诬控元惠继娶妻为拐窝”,以致王元惠家产荡尽,无处申冤。其子沿途乞讨,越讼至按察使司才沉冤得雪。河南地方人口案件泛滥,诬告成风。鲁山县人宋文运尝为县吏,“同里陈某者缘事系狱,文运馈之食”,有无赖子李二亦在狱中,“因陈某语文运曰:令宋某亦好我,不然终必相累”。要吃要喝,宋文运不予理会,李二出狱后“即诣县讼文运卖其妹李二姐”。官讯无验,以证据不足不能成案,事遂寝。但李二狡悍,到刑部投状。刑部提案宋文运到京赴审,迁延数年,宋文运在狱中染疫病,幸亏其幼子宋焕发照料九十余日,才免予一死。宋焕发隆冬大雪迷失道路,偶遇李二姐,案件才有了转机。“李二姐因与持状赴,文运由是得释。”(本文选自 河南法律史)(编辑/叶煜)Culture书摘文化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