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Practice共享空间产权交易中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将标的公司的债权一道捆绑,以股权加债权的模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实现股权转让时债权同步转让的目的,这一模式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债权转让又叫债权让与,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法律效果是:如果全部转让,则转让人从原合同关系中脱离,受让人取而代之成为新债权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替换;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一、股债捆绑转让模式的提出股债捆绑转让模式提出多为标的公司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所形成。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将股权和债权捆绑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汪伟农吴烈忆(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上海20000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200062)浅议产权交易中股债捆绑转让模式浅议产权交易中股债捆绑转让模式56Jan.2023实务Practice让公司股权同时,替标的公司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也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这种交易模式最大的优点是转让股东在实现股权退出时,可以同步实现债权转让,将股权和债权价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安全回收,避免股权转让后债权无法回收后遗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股债捆绑转让模式法律要点在股债捆绑转让模式中,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一般都是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产权交易的受让方;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是产权交易的标的公司。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亦称为给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债权必须是有效的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捆绑转让的债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