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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
合同法
实用教程
龚卫东
赵先明
主编
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教材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 龚卫东 赵先明 主 编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龚卫东,赵先明主编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8 ISBN 781094892X .新 .龚 赵 .合同法中国 教材 .D923.6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5)第 088893 号 内容提要 本教材共分三篇二十六篇。第一篇绪论主要讲合同概述及制度;第二篇总论,主要讲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三篇分论主要讲具体的合同。本教材融社会实用性、教学针对性、体系创新性于一体,可供大专院校、教育学院、函授教育法律专业本(专)科学生学习之用,亦可供自学考试者学习参考。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教材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 龚卫东 赵先明 主 编 出 版: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责任编辑:曾 艺 发 行: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印 刷:成都金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 本:787mm1092mm 1/16 印张 17.25 字数 4 15 千字 版 次:2005 年 8 月第一版 印 次:2005 年 8 月第一次印刷 书 号:ISBN 7-81094-892-X/D16 定 价:28.00 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邮购本书请与本社发行科联系。电话:(028)83201495 邮编:610054。本书如有缺页、破损、装订错误,请寄回印刷厂调换。编 委 会 名 单 主 编 龚卫东 赵先明 副主编 陶际恒 马 燊 唐文娟 王 东 撰稿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 东 马吉勋 马 燊 冉龙舞 朱珏华 任跃斌 杨 尕 张进渝 赵先明 周昌杰 徐 恺 唐文娟 陶际恒 龚卫东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予以通过,并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该法的颁行,不仅标志着我国的合同法已经趋于完善,而且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体系化的成熟的阶段。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合同法时,往往都是在学习了民法的相关知识之后对合同法知识的进一步学习。而过去的合同法教材要么只编写了合同法总论,要么合同法分论又编写得太过详尽。我们认为要让学生很好的掌握合同法这门课程的知识,在所用教材的知识结构体例上应有所创新。因此,本教材在内容体例上将合同法知识分为绪论、总论和分论三篇,并突出重点即合同法总论的内容;在文字上,力求深入浅出,通顺流畅。同时合同法学属于应用型法律学科,根据这一特点,在分论中,注意解决社会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增加操作性的内容,力图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本书由龚卫东、赵先明同志任主编,陶际恒、马燊、唐文娟、王东同志任副主编。全书由龚卫东、赵先明同志拟订提纲,陶际恒、马燊、唐文娟、王东同志对提纲的修改和本书的编写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参加撰写的作者及章节分工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东(第二十三章);马吉勋(第二十一章);马燊(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冉龙舞(第十五章);朱珏华(第十六章);任跃斌(第二十二章);杨尕(第十四章);张进渝(第二十章);赵先明(第十三章);周昌杰(第十八、十九章);徐恺(第十七章);唐文娟(第五、六、七、二十五、二十六章);陶际恒(第八、九、十、二十四章);龚卫东(第一、二、三、四章)。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有关论述和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我们水平有限,编写时间短促,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编写组 2005 年 3 月 15 日 目 录 1目 录 第一篇 绪 论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2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4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6 第二章 合同制度.10 第一节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10 第二节 我国合同制度的作用.17 第二篇 总 论 第三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0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则.20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22 第三节 合法原则.23 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24 第四章 合同的成立.27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7 第二节 要约.28 第三节 承诺.36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42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44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44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46 第三节 格式条款.49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52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52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 2 第二节 合同生效.55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59 第四节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60 第五节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66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69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69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73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9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84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90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90 第二节 保证.92 第三节 抵押.99 第四节 质押.104 第五节 留置.106 第六节 定金.109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0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110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111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115 第一节 合同解除的概念.115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116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118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119 第十一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21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121 第二节 清偿.122 第三节 抵消.125 第四节 提存.128 第五节 免除.131 第六节 混同.133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134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归责原则.134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137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责任.139 目 录 3第四节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142 第五节 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147 第六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149 第七节 责任竞合及其处理.151 第三篇 分 论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154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154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158 第三节 特种买卖.165 第四节 互易合同.171 第十四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73 第一节 供用电合同的概述.173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176 第三节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特征.179 第十五章 赠与合同.180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180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181 第三节 赠与的撤销及履行拒绝.183 第四节 特种赠与.186 第十六章 借款合同.188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188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订立.189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192 第十七章 租赁合同.195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195 第二节 租赁权和租期.196 第三节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97 第四节 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199 第十八章 融资租赁合同.202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02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204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05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 4 第十九章 承揽合同.207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207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内容.208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210 第二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212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212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215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18 第二十一章 运输合同.220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220 第二节 客运合同.221 第三节 货运合同.224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228 第二十二章 技术合同.230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230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232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23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42 第二十三章 保管合同.246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246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247 第二十四章 仓储合同.249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249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249 第二十五章 委托合同.252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252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254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258 第二十六章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60 第一节 行纪合同.260 第二节 居间合同.263 参考书目.266 1 第一篇 绪 论 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 2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对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在大陆法系上主要有“合意之债”和“私法合同”两种学说。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此系采取合意之债说,实际上就是指债权合同说,认为合同是指能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的行为,它不仅指债权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这种学说将合同归结为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因而与大陆法系的合同定义有实质的区别。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合同的概念采取协议说。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揭示了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同时,把那些非财产性契约从合同法上排除出去。因此,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比较合同法上的合同概念与民法通则上的合同概念,有两点不同:一是合同法将民法通则上的“当事人”改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种改变实质上是改变传统的做法,为自然人概念正名,摈弃了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上使用“公民”的做法。二是合同法将民法通则上的“民事关系”改变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改变,明确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将合同的含义限定为民事合同,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排除了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二是排除对身份合同的适用,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因此,我国合同法所称的民事合同,即财产合同,包括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有一个矛盾,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主体的规定上的矛盾。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在民事诉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3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矛盾的现象:即其他组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在实体上,却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原经济合同法中,立法者已注意到该问题,将其他组织规定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合同法采纳了原经济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将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在实践中对其他组织的界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的司法解释,即:民事诉讼法第 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