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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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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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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桦
书 书 书内容提要本书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主要冲突,即财产归属、物权变动和权利行使方面夫妻财产制与物权规则、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以及夫妻间赠与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方面的冲突进行研讨。笔者认为,解决冲突的方法是“内外有别”:针对婚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规定;针对婚姻外部的财产关系如两种规则内容相左,应当适用财产法规则。本书的出版将为法学师生及立法、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和解决婚姻法与财产法的关系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图书在版编目(C I P)数据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裴桦著.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 0 2 0I SBN9 7 8 7 3 1 3 2 2 9 9 1 5.夫.裴.家庭财产 婚姻法 研究 中国.D9 2 3.9 0 4中国版本图书馆C I P数据核字(2 0 2 0)第0 3 3 7 2 6号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FUQ ICA I CHANZH IYUCA I CHANFAGU I ZEDECHONGTUYUX I ET I AOWENT IYANJ I U著者:裴桦出版发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地址:上海市番禺路9 5 1号邮政编码:2 0 0 0 3 0电话:0 2 1 6 4 0 7 1 2 0 8印制:上海天地海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经销:全国新华书店开本:7 1 0mm1 0 0 0mm11 6印张:1 4字数:2 2 0千字版次:2 0 2 0年4月第1版印次:2 0 2 0年4月第1次印刷书号:I SBN9 7 8 7 3 1 3 2 2 9 9 1 5定价:6 8.0 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告读者:如发现本书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印刷厂质量科联系联系电话:0 2 1 6 4 3 6 6 2 7 41 前言法官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常常会遇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规则与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相冲突。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孳息,是应当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当按照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原则解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如,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但是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原产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按照婚姻法第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动产而言,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为双方财产约定已经生效,离婚时原产权人不享有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第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离婚时原产权人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为个人财产(第条);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条)。这些解释看起来都是按照财产法的规范来解决夫妻财产问题。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就引起了学术界的震动,有学者甚至认为财产法绑架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关系如何?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民法典的制定意味着婚姻法的回归。婚姻法与各种财产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应当体系完整、内容契合。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的冲突已经成为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正是司法实务的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如何协调,本质上是解决2 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该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夫妻双方的纠纷难以公平地解决。目前国内学者就此研究领域的个别问题已展开研究,但是,仍缺少从总体上系统地将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进行梳理和研究。本书试图弥补这一缺憾。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归纳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具有代表性的五种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总体思路。这是全书的核心和灵魂。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以五种冲突为例阐述笔者关于协调这些冲突的基本观点。这是前一部分的展开和深化。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是关于相关问题的探讨。这是全书的辅助和补充。本书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如下:第一,条文梳理方法,即对夫妻财产制和财产法进行梳理。就夫妻财产制而言,笔者分别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内容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财产法进行对照,寻找与财产法的契合点,从而总结出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冲突之处。第二,比较研究方法。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美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相关法律都有可以借鉴的方案,可以为我国未来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第三,实证分析方法。从问题本身出发,通过其内在逻辑性,找到最终解决办法。这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同样也是本书研究的基本方法。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1 目录第一章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概述第一节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及类型划分第二节协调非实质性冲突的总体思路第三节协调实质性冲突的总体思路 本章结语 第二章在财产归属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为例 第一节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种类 第二节物权法规则主导下之个人财产说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主导下之共同财产说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主导下之部分共同财产说 第五节本书的选择和立法建议 本章结语 第三章在物权变动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物权法规则主导下之物权变动一般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其他规则主导下之物权变动特殊规则的适用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与遗产继承在物权变动上相似性分析 第四节非因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否定公示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第五节夫妻财产关系之特殊性分析 本章结语 第四章在权利行使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夫妻行使共同财产权利概述 2 第二节家庭唯一住房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 第三节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第四节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 第五节对非处分方配偶的救济 本章结语 第五章在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我国关于夫妻债务的主要规定 第二节学术界关于夫妻单方负债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第三节夫妻一方负债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第四节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本章结语 第六章在夫妻间赠与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关于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的争论 第二节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本质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第三节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与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本章结语 第七章婚姻内部救济机制 第一节夫妻非常财产制 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 本章结语 余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衔接与契合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书 书 书1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概述夫妻财产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权,因此,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等财产法规则常有交集。如果双方规定不一,必然产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些冲突是摆在法律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第一节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及类型划分一、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取得)、变动、权利行使、债务承担、清算与分割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与财产法规则产生冲突。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财产归属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夫妻财产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本书所说的财产法与身份法对应,以财产权利为其内容。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权利(见民法总则第 、条)。继承权需以身份为前提,不在此列。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其中物权法和合同法最具代表性。本书中所谓财产法主要是指物权法和合同法。2 属,而关于物的归属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由此在物的归属(取得)的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是所有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冲突中最为明显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似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是将其中的投资收益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增值收益的归属却一直存有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 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但是这一解释一出台就引起学术界广泛质疑,将其作为共同财产的呼声仍然较高。而根据物权法关于孳息的原理,孳息应当归属于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债权人。以此为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条款主要在第、条。其中第 条第款、第 条、第 条第款均为夫妻财产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在婚姻法领域,通常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划分为投资收益、孳息收益和增值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见赵玉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中国法学,():;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 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学家,():;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江滢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政治与法律,():;陈革,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物权法中的孳息与婚姻法相比,应当在广义上使用,泛指物带来的收益。物权法第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3 (二)在物权变动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条和第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依法进行登记后始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夫妻财产制下夫妻间的物权变动(如一方个人财产变动为双方共同财产)是否须具备上述登记或交付的公示要件?夫妻法定财产制由于有法律依据,故可以归入上述条文的例外情形,物权变动不必遵循公示原则,对此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可以说,婚姻法与物权法没有冲突。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表示决定的财产制度,这里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从表面看,这是法律行为的结果,那么,由其产生的物权变动是否应适用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在规定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时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即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转移给另一方,约定本身并不产生物权转让的效力,若实现物权变动,须办理变更登记。这里,显然遵循了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模式。但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改判,改变了这一做法。之后多位学者参与讨论,结论极其相似,即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公示,在夫妻财产约定发生效力时,夫妻间的物权即发生变动,只是理由各异,由此与物权法产生冲突。(三)在权利行使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我国婚姻法第 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