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竞争资源。我国作为数据要素禀赋较为丰富的国家,数据总量约占全球的五分之一[1]。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揭开了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领域稳健发力的序幕。2022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亦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2]。由此可见,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以产权模式予以保护。与传统财产相同,对数据予以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借由财产权赋权理论予以阐明,但其与普通财产权的差异在于,获得数据财产权的同时不能妨碍他人获得,加之数据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因此传统物权上的“占有即所有”不再适用于数据权利这一新型客体,而是需要探索新型数据财产的权利构造形式,以明确数据在生产、存储、加工和流转中的权属关系。对于企业蒋慧a,b,徐浩宇b(广西民族大学a.法学院;b.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广西南宁530006)摘要:企业数据的财产权得以有效保护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有关研究来看,企业数据财产保护模式主要有要素财产权保护模式与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两种。要素财产权保护模式便于以现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框架对数据财产权进行解释与适用,但其存在着保护模式与企业数据财产的特征错位、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脱节和保护范围不全面的局限。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克服了要素财产权保护模式下对企业数据财产保护的局限性,却面临对数据财产的保护力度不足和引致数据资源垄断风险等问题。通过学理证成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现有企业数据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在权力与权利来源、运行规则和隐性边界等方面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可通过引入“权利束”对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予以细化,并借以“卡—梅框架”对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下的财产保护规则进行调适与梳理,以期在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下实现对企业数据财产的多元保护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平衡。关键词:企业数据;要素财产权保护模式;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22)12-0145-08企业数据的架构财产权保护模式:学理证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