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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封禁
行为
竞争
分析
刘继峰
http:收稿日期:。修回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市场监管中的权力配置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作者简介:刘继峰,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律制度;张佳红,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律制度,电子邮箱为 。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报告 ():封禁行为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封锁行为”和“禁止行为”相结合得出的概念,有学者称之为平台屏蔽行为,有学者称其为平台封禁行为,为更直观地展示平台行为的实施过程,本文采取平台封禁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法分析刘继峰,张佳红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摘要:平台已成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但平台封禁行为的出现给平台竞争带来巨大冲击,对平台封禁行为的认识和规范充满挑战。平台封禁行为复杂且动态多变,兼具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性。平台市场不同于传统线下市场,适用传统的竞争法分析路径不能满足数字时代的新要求。平台封禁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既有可能存在合理合法的实施依据,也有可能存在反竞争效应,依然存在竞争法适用标准不明确、行为违法性难以准确认定、消费者保护力度不足的规制困境。应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平台创新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理清平台封禁行为竞争法律体系的适用逻辑,完善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路径,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构建竞争法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制度,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封禁;竞争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缘起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不断涌现,发展日益多元,广泛涉及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本地生活等诸多领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服务的重要途径。截至 年底,中国市场价值超 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 家,较 年增加 家。平台数量与日俱增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平台相互封禁屡见不鲜。从 年奇虎 大战腾讯 一案起,平台之间对彼此产品或服务进行封禁的行为日益普遍。近年来,作为用户基础雄厚、社交功能齐全的微信,成为实施封禁行为的“主角”。年月至今,微信陆续封禁抖音、快手、火山等 余款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分享链接。年月日,抖音因腾讯多次封禁用户分享的链接,而决定起诉腾讯滥用其支配地位实施封禁行为。此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由于双方用户数量庞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了针对平台封禁的相关研究和思考。封禁的实施对象较为广泛,适用语境较为丰富,封禁事由多样化。平台封禁既可能属于合法合理的自治行为,也可能属于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扰乱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经营管理自由和维护平台及用户安全是平台采取封禁行为的内在动因,然而,这也可能成为平台实施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目前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定义,学界也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平台封禁行为的表现形式2023 年 1 月第 45 卷第 1 期http:复杂多样,包括拒绝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不予直链、操作系统不兼容、限制交易、自我优待行为等不同形式,但核心均是某一个平台对其他平台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实施封锁和禁止的行为,即拒绝开放自身平台为对方提供便利,限制其他平台在自身平台内提供产品或服务,此为本文所探讨的平台封禁行为的定义。如今,平台几乎在改变每个行业,其具有分布式特性,并且与机构、市场和技术交织在一起,架构日益复杂,导致与平台相关的研究充满挑战。近年来,学界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理论探讨如火如荼,但对其合法性与规制路径的分析视角存在差异。有学者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 反垄断法)的角度入手,认为平台对特定竞争者进行封禁,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平台封禁行为的实施涉及技术手段,违背诚信原则,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时,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生关联,此时学者的视角集中于探讨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实现对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然而,以往研究局限于在特定法律框架内揭示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路径,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法适用路径选择尚未形成规范认识。在认定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时,需要审慎辨析行为的实施动因和竞争效果,既要尊重平台的经营自由,同时也要关注行为是否损害到其他平台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综合判断行为是否需要竞争法予以规制。通过解读封禁行为的竞争法属性,在尊重平台自治的基础上,综合研判平台封禁行为对竞争利益的影响,解读其竞争法规制困境,针对平台封禁行为形成严密科学的竞争法规范路径。二、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性解析平台封禁行为是一种中性的竞争行为,不能简单地对其作出评价,其封禁既能表现为合法行为,同时也隐含着反竞争效应的行为动机,应当为竞争法所规制。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平台封禁行为便与竞争秩序紧密相关。对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性进行解读,既符合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也能体现竞争法适用的价值。(一)平台封禁行为的合法性诠释互联网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而平台封禁行为属于背离互联互通要求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平台实施封禁行为具备合法合理的动机。现有法律条文规定特定情形下的封禁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为封禁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平台作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具备逐利动机,其封禁行为既是实现获取更多经营利润的途径,也是驱动平台创新的动力。同时,平台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主体,需要积极承担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用户安全的义务。平台的“封禁”并不意味着必然违法,需要明确诠释其合法性的存在基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平台充当着维护互联网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角色,借助技术手段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禁止其他平台提供违法的产品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提供了诸多正当理由。从侵权角度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封禁措施。从维护网络安全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条同样为平台的封禁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年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的2023 年 1 月第 45 卷第 1 期本文所称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主要包括 反垄断法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http:正当理由。类似法条和规定皆为平台的封禁行为提供了合法理由。自由经营谋取利益双边市场是平台的重要特征,每边市场都存在一组用户,两组用户通过一个共同平台进行互动来实现利益追求。平台的逐利动机使得平台封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平台采取封禁行为往往出于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保障平台和用户安全的需求,充分体现平台经营自由的理念,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和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在互联网市场中,平台竞争通常以争夺用户流量为目的,致使平台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平台的良性竞争既需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正如可以假定一个组织或一个集团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平台作为理性的经营者,对于自身利益有着天然的追求。如果不涉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平台经营者可以对其他平台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防止自身用户流失,为谋求更多经营利润奠定基础,此时,平台的封禁行为属于经营自主权的问题,无须受竞争法规制。驱动平台积极创新平台经济双边市场的特征,结合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带来商业模式的创新,平台封禁行为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创新的动力源泉。如果一味强制平台开放,势必会给其他平台带来“搭便车”的契机,导致其他平台“搭大平台之便,谋一己之私利”。其他平台会直接借助开放平台的资源和流量优势,以最小的成本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获取最大的利益。此举会严重损害开放平台的利益,致使其竞争优势流向其他平台。对于搭便车的平台而言,几乎未花费任何成本,便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业推广,并且利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和规模化的特征,在短时间内便能够丰富自己的用户基础。需要借助开放平台之便的其他平台,往往是用户流量较小、创新能力不足、竞争力较小的平台。一味放任其享受开放平台提供的便利,将导致该平台缺乏动力去改进自身产品或服务以吸引更多用户,怠于进行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最终导致平台技术停滞不前,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平台封禁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活跃市场竞争,督促其他平台努力更新产品或服务,以更好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吸引用户,驱动平台创新发展,推动行业发展进步。维护用户信息安全如果被封禁的平台从事不正当行为,违反平台管理规范中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则平台经营者有权借助平台规则来规范不当行为。例如,部分平台往往会采取扩大点击量、虚拟财产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以迅速扩大其市场,此举有悖于用户本意,也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为优化用户体验,采取合理的封禁行为有利于保护平台用户个人信息,避免用户权益受到威胁,防止其他平台拉拢用户,导致用户信息被恶意利用。故此,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适度的封禁行为是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赋予平台经营者以管理者地位的具体表现,符合平台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要求,属于正当的商业模式,应该予以保护。(二)平台封禁行为反竞争效应解析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交叉网络效应、非对称价格结构等特征加剧了平台市场竞争的复杂程度。基于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平台在推动商品要素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抑制其他平台公平竞争的行为。强化平台规制、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执法也日渐成为社会共识。平台在遵循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经营需求,可以实施合法合理的封禁行为。合理的封禁行为,是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巩固竞争地位的重要表现,也是维护平台用户安全和交易安全、活跃市场竞争的必要路径。需要警惕的是,随着时间推移,平台封禁行为对消费者和其他平台经营者的影响容易引发竞争隐忧。平台实施封禁行为将阻碍平台市场充分竞争,催生出竞争程度由高到低的市场结构,对市场竞争产刘继峰,张佳红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法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http:生一系列负面效应。一是平台封禁行为会加剧不平等竞争,巩固大型平台的竞争优势,容易引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秩序。平台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且有高度集中的趋势,率先成长的平台将获得大部分市场,并利用其先发优势呈现“一家独大”的局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形成是数字化市场的天然需求和自然结果,同时大型平台也是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主体,其封禁行为会不断维持并扩展大型平台的竞争优势,导致其市场份额日益增加,市场支配地位不断得到强化。与此同时,由于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其他平台无法公平自由参与市场竞争,难以获得更多用户流量,市场份额不断被压缩,垄断市场的进入壁垒不断增强,显现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二是平台的封禁行为会妨碍数据流通的效益增进,显著提高中小平台经营者信息获取的成本,打压中小平台发展。对于被封禁的平台而言,由于其市场力量不断被压制,便需要增加创新投入,以吸引潜在用户。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中小平台普遍存在成本高、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在市场竞争中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