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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人对破产企业债务履行保证义务及其追偿权问题_陆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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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保证人 破产 企业 债务 履行 保证 义务 及其 追偿权 问题 陆茵
82January 2023/广东经济学术ACADEMIC浅析保证人对破产企业债务履行保证义务及其追偿权问题陆茵(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海淀 100088)【内容摘要】破产企业,是指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企业,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即企业本身)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成为俗称的“破产企业”后,对保证人就履行破产企业债务的保证义务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及保证人应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关键词】破产企业;保证人;追偿权 作者简介 陆茵(1988-),女,汉族,广东广州人,主要研究方向:投融资并购、国企合规、破产重组。/January 202383广东经济一、保证义务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对一般保证人赋予了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保证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保证义务时,应根据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履行对应的保证责任。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加速履行保证义务的原因保证义务产生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将会加速保证义务的履行。原因为以下三点:(一)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原本未到期债务即时到期。且因为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撤销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破产企业进行临时个别清偿不符合现实,因此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无法于债权到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因为发生“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情形而丧失,即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保证人无法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合同的纠纷进行仲裁或审判,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先予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加速履行保证责任。(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同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债权人即使已经申报债权,仍然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狭义的破产清算及广义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债权人已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而受到中止或延迟的影响。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加速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对于保证人而言,如何实现追偿权,保障自身权益,成为最为重要的问题。84January 2023/广东经济学术ACADEMIC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追偿。根据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时间、债权人有无全额申报债权不同的情形,保证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行使追偿权存在以下不同的方式:(一)保证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除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也对保证人已经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有进一步的规定。保证人按照已经代偿的金额进行向破产企业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2.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对未申报的部分不存在同一个债权向两者重复分配情形,保证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该部分债权。3.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其对破产企业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同时,作为保证人也要注意,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二)保证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主张转付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已全额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 31 条也有进一步的关于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也就是说,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代替了债权人取得受偿权,可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主张转付债权人应获得清偿的部分。(三)保证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已全额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破产企业管理人主张转付权的情形下,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其债权的,保证人有权就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但要注意的是,如债权人的债权未在破产程序中获全部清偿,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获清偿的部分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履行清偿剩余债务的保证义务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破产企业追偿。这是因为,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出于避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出现同一债权获得两次清偿的现象,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即丧失了求偿权。/January 202385广东经济四、结论本文阐述了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承担保证义务,非但不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受到中止、延迟的影响,反而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加速保证义务履行。但法律同时赋予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以履行保证义务后追偿作为原则,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由保证人以其对破产企业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作为例外。其实际上的核心依据是,破产企业同一类型的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率应该是一致的,同一笔债权仅能获得一次清偿,如同一笔债权既通过债权人申报又通过保证人追偿将导致该笔债权在债务人处获得两次清偿,存在债权清偿率高于其他同类债权的情形,则违反破产法同类债权平等清偿的原则。保证人追偿权因受限制而遭受的不利,应看作保证人应承担的风险。因此,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应该就是否已经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是否已经申报债权不同的情形,依法合理实现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 修正)(法释202018 号),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编辑/王婷)序号/情形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已全额申报债权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义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1否不适用是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2是是是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向破产企业管理人主张转付权。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就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返还。3是否是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人债权。4是否否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以其对破产企业的将来求偿权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5是是否未取得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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