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January2023/广东经济学术ACADEMIC浅析保证人对破产企业债务履行保证义务及其追偿权问题陆茵(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100088)【内容摘要】破产企业,是指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企业,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即企业本身)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成为俗称的“破产企业”后,对保证人就履行破产企业债务的保证义务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及保证人应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关键词】破产企业;保证人;追偿权[作者简介]陆茵(1988-),女,汉族,广东广州人,主要研究方向:投融资并购、国企合规、破产重组。/January202383广东经济一、保证义务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对一般保证人赋予了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保证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保证义务时,应根据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履行对应的保证责任。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加速履行保证义务的原因保证义务产生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将会加速保证义务的履行。原因为以下三点:(一)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原本未到期债务即时到期。且因为《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撤销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①的情形外,破产企业进行临时个别清偿不符合现实,因此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无法于债权到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因为发生“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情形而丧失,即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保证人无法要求债权人先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