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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路径_胥变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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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经济 垄断 监管 路径 胥变变
研 究 探 索产业创新研究 2023.1 第2 期76作者简介:1.胥变变,女,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2.王莉莉,女,甘肃天水,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路径胥变变 王莉莉(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摘要:近年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其潜在的垄断倾向也不断显现,引发了诸多反垄断难题,不同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交叉网络外部性、动态竞争和数据关键元素等特征和优势,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更具高科技性和隐蔽性,现行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可以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和优势,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建立多元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创新反垄断监管工具和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等。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平台经济特征一、引言互联网平台凭借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滥用技术和算法、用户个人隐私泄露等新型垄断现象不断出现,市场格局出现了新变化,“赢者通吃”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市场集中度也不断上升,垄断态势逐渐凸显,对我国平台经济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典型的有相关市场的界定难度加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难以识别以及执法难度大等问题,目前的研究大多注重于市场结构从而导致反垄断监管的困难,而弱化了由垄断所带来的对经济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应该兼顾平台内各方利益,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二、平台经济的特征(一)双边市场是指平台用户和消费者经过平台交易各自形成不同的市场,二者既与平台紧密结合又相互独立,其两边的参与者收益互相关联,这使得平台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即面对平台两边不同的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要在平台两边分别选取临时市场还是分别界定其所在的市场。(二)交叉网络外部性此是平台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主要特征,是指消费者从使用某产品或从服务中获得的效用与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数量有关,这使得平台经济往往有不同于传统单边市场的规模经济效益,一边用户的数量变化会影响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使得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适用性降低。(三)非对称性定价是指平台对平台两边的用户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对消费者一方免费,对商家收费,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得以价格为核心机制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失去准确性。此外,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难以判断这种定价行为是平台企业正当的定价行为还是掠夺性定价,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难以识别出来。三、平台经济的优势(一)用户依赖性和锁定效应用户依赖性是指消费者出于高额的转移成本以及适应性一旦做出选择进入某平台就不会轻易改变进入新平台,即平台产生了用户锁定效应,容易产生赢者通吃和一家独大等垄断现象,按照传统相关的理论,市场份额在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占很大的比重,然而在互联网平台领域中市场份额高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界定因素已经有所折扣。(二)动态竞争是指平台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利用技术对双方的经营策略、营销手段、技术特征等互相学习、模仿和不断创新,以此来增加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带来的就是技术的垄断,尤其是算法技术,算法共谋,给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人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研 究 探 索INDUSTRIAL INNOVATION 产业创新研究77(三)数据关键元素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掌握的数据资源来对抗参与的商家、从业者和消费者,进行实行反垄断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例如“大数据杀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平台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违法行为和损害效果做出合理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技术问题。四、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平台经济的特征和优势为反垄断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最典型的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多样化以及反垄断执法存在诸多困难。(一)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难度1.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存在局限在反垄断监管的分析框架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假想垄断测试法,主要是通过提高价格来判断。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有产品和地域市场两种。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单一市场和静态方式,但是由于平台经济的特点和优势,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适用性降低。首先,双边或多边市场有可能涉及多个市场;其次,平台两边的定价价格不对称,可能会使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不适用,因为在零服务平台启动模式中,提高价格可能使得许多顾客流失;最后,由于动态竞争和数据元素,平台的创新次数较高,新技术和数据要素会使得市场急剧变动,平台企业为了避免垄断,有时会进行跨界竞争从而导致市场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增大难度;可见,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要比传统市场复杂得多。2.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学界的争议点在是否将综合性市场和单一市场界定为同一相关市场。例如,在 360 诉腾讯 QQ 案中,360 公司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历时一年的起诉于第二年 3 月在广东省高院一审里被判腾讯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上诉人 360 的所有诉求。于是 360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后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这一裁定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争议点在本案中对于产品市场的认定,广东高院将综合性的通信市场与单一性的通信市场界定为同一相关市场;对地域市场的认定,广东一审认定为全球,最终广东高院认定腾讯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从全世界市场的角度看,腾讯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故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有点宽。广东高院在判决本案时并没有考虑互联网经济的优势,即用户依赖性和锁定效应,微博和QQ 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消费者定位存在一定差别。前者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公众发布消息,后者的主要功能是点对点的私密沟通,故二者能否界定为同一市场值得商榷。(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难以监管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采取单一化以及静态分析尽管指南规定,在认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平台经济的特征等多种因素,但是实践中对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还是基于传统的市场支配这一单一指标,但是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界定方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传统的单一市场份额标准不太适用于平台经济,因为平台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是动态竞争,平台的市场主导地位不一定与其市场份额一致,市场份额高也不一定代表具有市场主导地位。通过一定时间内市场份额达到一定阶段后确定平台的市场影响力可能不太准确,因为持续不断的高市场份额有可能是平台的持续创新,而非不正当竞争;再者,由于平台不一样的定价使得价格对市场影响力的适用性降低。最后,数据这一关键因素对市场地位也有很大影响,数据是平台企业的高价值资源,互联网的外部性特征以及平台对数据的滥用可能对刚进入的平台产生市场壁垒,从而使其在市场里占有主导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方式的滞后性实践中,我国执法监管机关受事后监管的执法路径的依赖,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追究企业的事后责任,其威慑性可能会被弱化,事后执法不一定是最适合的解决方案。此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往往长年累月,例如高通案,2013 年 11月立案调查,2 年才下达处罚书,历时 15 个月,三菱机电案2011 年底开始调查,三年才结案,经过两年零 9 个月,利乐案更是耗时 4 年,从 2012 年一直到 2016 年,较长的执法时间都会对竞争造成较长时间的损害,不利于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引发大众对政府反垄断监管的担忧,事后被动执法可能会使危害后果已发生或者已经持续很多年,再去查复杂而又隐蔽的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则不利于平台经济发展以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可以在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中考虑引入前置性的监督机制。(三)反垄断执法存在困境1.传统的执法工具不足以应对近年来,数字技术的高渗透性使得数字经济平台的经营范围逐渐扩大,并且呈现生态化的垄断趋势。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愈加复杂,逐渐显现出产品或服务零价格的混淆性、行业界限的模糊性、捆绑搭售行为的难判定性等特性,这给政府监管部门的工具箱储备以及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近年来国内外反垄断监管机构都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然而由于缺少精准有效的反垄断工具,无法切实地实现反垄断“高悬之剑”的职能,监管效率较低。2.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足以应付在传统反垄断法案件中,市场份额是衡量企业是否占有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的功效尤为重要,在初始阶段,平台将竭尽全力获得更多的顾客和数据研 究 探 索产业创新研究 2023.1 第2 期78以获得核心竞争力,从而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市场份额不再是分辨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平台还可以通过其他策略来扩大市场地位。例如利用数据对平台加入者设定“二选一”来屏蔽掉别的平台主体进入相关市场,这种垄断行为比普通的经济领域更直观、更难识别。再加上隐蔽的算法的运用,在降低平台企业成本的同时能够大大提升互联网企业工作效率,也给平台滥用垄断行为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撑,另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加大了执法部门反垄断的难度,这些都对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五、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路径(一)合理界定相关市场1.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标准进行补充和修正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为反垄断监管在平台反垄断领域内的可行性分析拓宽渠道。在平台经济相关市场无法界定时,从经济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越过相关市场的理论方法,依据证据资料断定数字经济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宜过宽在目前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向平台企业传递了我国反垄断起诉难赢、反垄断法是“无齿之虎”的信息。这类信息的传递不利于平台的健康发展,反而会降低平台企业对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建立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是培养优良行业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腾讯作为互联网大佬被认定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影响力,这就告知互联网平台企业:“假如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影响力,那么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市场支配地位难度系数会更大”。因此,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采取“适度严格”的方式,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竞争,尤其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宜太宽。(二)转变监管方式1.建立多元化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动态分析首先,构建多元化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在平台经济行业,高市场占有率不再是确定市场势力的关键指标。在微软公司案中,欧盟法院强调,在以创新周期时间短和持续增长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行业里,较高的市场份额可能转瞬即逝。其次,即使在动态增长的竞争中,持续稳定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是考量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再者,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是处于静态的角度,而平台是动态性竞争,多边或多边合作平台很有可能有着好几个市场,难以界定相关市场,通过价格分析愈来愈无法体现真实市场情况。因而,反垄断分析框架要转向动态分析。2.引入事前监管模式在目前的监管模式中,反垄断调查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且往往必须经过繁杂的法律和经济评估,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可能会延迟修复对数据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具体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往往在竞争者、消费者举报或重大社会事件发生后才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尚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科学有序,不利于经济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平台经济领域创建事先监管方式关键是告知平台该做什么,而反垄断事后执法告知平台不该做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先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是相互依存,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因为事前监管和事后执法工具具有一致性。欧盟国家已经在反垄断法中构建事前监管模式。我国可以适当借鉴欧盟国家的监管方式,在反垄断法框架内适当增加事前预防内容,事先监管注重提升公平交易、个人隐私保护、平台清晰度等。(三)创新执法工具以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工具,应用经济学、法学等综合分析方法,提升反垄断监管的合理性。针对目前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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