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NOMICRELATIONSFPRACTICEINREIGNANDTRADEdoi:10.3969/j.issn.1003-5559.2023.01.006国际规则与标准化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主要针对成员补贴其自身商品生产或销售的情况,而一国政府补贴境外企业的情况往往被国际社会忽略,不受WTO补贴纪律的约束。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直接投资从新兴经济体流向发达经济体,引起了发达国家的关注。例如,众多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参与大型项目,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开始受到海外国家的严格审查。包括欧盟在内的一些WTO成员担忧在外国建立的由中国持股的企业因“一带一路”倡议获得融资,破坏公平竞争,“扭曲”其内部市场。因此,欧盟近年来积极以单边行动应对“外国补贴”。①基于此,本研究聚焦欧盟规制外国补贴的实践动向和法律动向,从WTO视角探讨欧盟对外国补贴监管的合法性问题。一、欧盟规制外国补贴的“两步走”策略分析近三年欧盟规制外国补贴的动向,笔者认为,可以将欧盟的策略归纳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开展反外国补贴新实践,在2020年的两起反补贴调查中,欧盟将中国向埃及企业提供的跨国财政支持视为埃及政府提供的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第二步是制定反外国补贴新规则,企图将反外国补贴行为合法化、框架化,欧委会于2021年发布《关于扭曲境内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草案》或草案)并持续推进,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1月先后通过《关于扭曲境内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或条例),该条例预计于2023年年中正式实施。下文将从实践到立法阐释欧盟规制外国补贴的动向。(一)发起调查:将第三国财政资助认定为专向性补贴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国帮助埃及建立苏伊士运河经济贸易合作区,并在该经济区内投资建立由中国企业控股的埃及子公司或中埃合资公司。2020年,在“中埃—玻璃纤维编织物案”和“埃及—特定长纤维产品案”中,申诉人认为位于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内的埃及公司接受了来自中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的财政资助,要求欧委会发起反补贴调查。②经过调查,欧盟首次将涉案跨境财政资助认定为专向性补贴并采取救济措施,影响深远。两案中欧委会对于涉案财政资助的认定思路类似,以最早启动调查的“中埃—玻璃纤维编织物案”为例,中埃和欧委会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问题展开。第一,中方向埃及公司提供的融资是否可以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