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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运维公司(沂水)检修基地企业标准 QCRPHDYW 2208.07.07-2017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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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运维公司沂水检修基地企业标准 QCRPHDYW 2208.07.07-2017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标准 新能源 公司 沂水 检修 基地 企业 标准 2208.07 07 2017 特种设备
Q/CRPHDYW 华 润 电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大 区 新能源运维公司企业标准 Q/CRPHDYW 2208.07.07-2017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标准 2017-11-23 发布 2017-12-23 实施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 新能源运维公司 发 布 _ _ Q/CRPHDYW 2208.07.07-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职责.2 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总经理.2 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助理总经理.2 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技术支持部.2 4.2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 EHS 办公室.2 4.3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光伏电站 EHS 第一责任人.2 4.4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光伏电站副职/助理职.2 4.5 EHS 管理岗.2 4.6 设备维护主管/值班长.2 4.7 项目/商务管理岗.3 4.8 检修巡操岗.3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3 5.1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3 5.2 特种设备管理.3 5.3 特种作业管理.4 5.4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4 5.5 特种作业管理.5 5.6 监督检查.12 6 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12 7 检查与考核.12 8 报告与记录.12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表格样式.14 Q/CRPHDYW 2208.07.07-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Q/CRPHDYW 2301.01.02-2017企业标准编写管理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EHS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伟。本标准审核人:丁 洋。本标准审定人:刘华巍。本标准批准人:苏 彤。本标准由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EHS办公室归口管理。本标准2017年首次发布。Q/CRPHDYW 2208.07.07-2017 1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各部室、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及光伏电站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2009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4国家质监总局公告114号 特种设备名录 2012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10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0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GB26164.1-201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机械部分)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部分)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特种设备 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目前运营风电场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指消防系统安全阀等。3.2 特种作业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目前风电场特种作业主要涉及电工、高空作业、挖掘作业、焊接作业、气割作业、起重作业等。3.3 特种设备作业 指操作特种设备中八大类范围内设备的作业,主要指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运营风电场的特种设备作业主要指风机安装或大部件维修时的大型起重机械作业。Q/CRPHDYW 2208.07.07-2017 2 4 职责 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总经理 4.1.1 负责华东大区运维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签报审批工作。4.1.2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采购、报废处置签报审批工作。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助理总经理 4.1.1 负责华东大区运维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签报审核工作。4.1.2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采购、报废处置签报审核工作。4.1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技术支持部 4.1.1 负责华东大区运维公司现场重大特种作业提供技术支持。4.2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 EHS 办公室 4.2.1 负责组织华东大区运维公司本部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工作。4.2.2 负责对运维公司所属运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4.3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光伏电站 EHS 第一责任人 4.3.1 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审批工作。4.3.2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采购、报废处置计划的审批工作。4.3.3 负责审批重大特种作业施工方案。4.4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光伏电站副职/助理职 4.4.1 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审核工作。4.4.2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采购、报废处置审核工作。4.4.3 负责审核重大特种作业施工方案。4.5 EHS 管理岗 4.5.1 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工作。4.5.2 负责审查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4.5.3 负责监督本单位特种作业工作。4.5.4 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4.5.5 负责审核重大特种作业施工方案。4.6 设备维护主管/值班长 4.6.1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验工作。4.6.2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巡检、检修维护工作。4.6.3 负责组织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工作。4.6.4 负责组织编制重大特种作业施工方案。Q/CRPHDYW 2208.07.07-2017 3 4.7 项目/商务管理岗 4.7.1 负责特种设备采购工作。4.7.2 负责收集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4.8 检修巡操岗 4.8.1 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巡检、检修维护工作。4.8.2 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工作。4.8.3 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工作。4.8.4 负责特种设备报废处置工作。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无。5.2 特种设备管理 5.2.1 采购 5.2.1.1 项目/商务管理岗应购买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的特种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兼顾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水平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情况下采购设备。特种设备采购完成后,项目/商务管理岗需对所有票据、资金申请文件、流程批复文件、设备出厂资料、产品验收证明等应交付档案管理岗归档。5.2.2 验收 5.2.2.1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经过验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记录内容、签字、验收日期齐全完整。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需经过现场 EHS 管理岗、设备维护主管、值班长验收,同时验收合格后需向单位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5.2.3 备案 5.2.3.1 EHS 管理岗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5.2.3.2 设备维护主管/值班长汇总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档案管理岗归档。5.2.3.3 由 EHS 管理岗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见附录表 A.1)。5.2.4 检查与维护 5.2.4.1 当班巡检人员每月 10 日对特种设备进行巡视,并填写 特种设备巡视记录表(见附录表 A.2),发现设备缺陷时及时上报 EHS 管理岗。5.2.4.2 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外委单位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5.2.5 定期检测 Q/CRPHDYW 2208.07.07-2017 4 5.2.5.1 设备维护主管/值班长每年根据特种设备上次检测时间,提前 30 个工作日联系特种设备送检工作。外委单位特种设备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由档案管理岗对检测结果存档,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5.2.5.2 未经定期巡视、巡视不合格、超过检测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5.2.6 报废 5.2.6.1 有寿命期限要求或经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零部件,由项目管理岗按公司相关标准执行报废处置。EHS 管理岗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5.3 特种作业管理 5.3.1 取证 5.3.1.1 运维公司 EHS 办公室应组织运维公司本部特种作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见附录表 A.3)。5.3.1.2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及光伏电站 EHS 管理岗应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见附录表 A.3)。5.3.2 培训 5.3.2.1 按照相关培训管理要求执行。5.3.3 复审 5.3.3.1 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及光伏电站 EHS 管理岗应在特种作业证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复审。5.3.3.2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 EHS 办公室应在特种作业证期满前 60 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复审。5.3.4 监督检查 5.3.4.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工作负责人和 EHS 管理岗负责监督检查。5.3.4.2 华东大区新能源运维公司 EHS 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各检修基地、独立风电场及光伏电站特种作业持证情况。5.4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 5.4.1 资质评审 5.4.1.1 承包商项目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前,承包商应编制特种设备作业的“三措两案”,并经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报运营现场项目联系人进行审批,EHS 管理岗备案。5.4.1.2 开工前由 EHS 管理岗负责审查承包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设备状态、“三措两案”等事项,并将本单位有关规定通知给承包商。5.4.2 监督检查 Q/CRPHDYW 2208.07.07-2017 5 5.4.2.1 按照本单位日常规定的检查计划、项目、内容,对特种设备作业承包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具体情况,对特种设备作业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5.4.2.2 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监督检查时,应当有现场安全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5.5 特种作业管理 5.5.1 一般管理要求 5.5.1.1 涉及高危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有效的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5.5.1.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5.5.1.3 特种作业必须进行相关作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制定控制措施并执行。5.5.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5.5.1.5 特种作业必须遵守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监护,不得单独进行作业。5.5.1.6 高危作业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危险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5.5.2 电气作业管理规定 5.5.2.1 电气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5.5.2.2 电气作业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考试合格,方能工作。5.5.2.3 外单位进入本公司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经公司安全考试考核合格方能工作。5.5.2.4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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