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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刑事
预审
制度
研究
罗晖著
序言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通常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活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预审与侦查并列,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适用相同规定。在功能定位上,我国刑事预审具有审查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终结侦查、内部监督以及保障人权等职能。随着“预侦一体”模式改革的推进,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逐渐合并,以前的预审职能逐渐被侦查部门和法制部门分解和替代。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导致预审权的湮灭,从而消解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预审部门对侦查部门应当进行内部制约的立法预期。客观地说,我国刑事预审制度表现为一种侦查意义上的内部审查而非司法意义上的外部制约。相比之下,域外大陆法系确立的预审法院体系和英美法系的预审法官制度虽有所不同,但是核心都表现出了中立机关(法院、法官)对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和制约。在域外诸多国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速捕和羁押必须经过刑事预审机关(预审法院、预审法官)的审查。同时,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也需经过中立刑事预审机关的批准。虽然可能存在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