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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健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_施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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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修正 草案 提请 审议 健全 涉外 民商 诉讼 制度 施林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36中国人大 202315立法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健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文/本刊记者 施林2022年12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周强表示,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此次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其中,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内容。非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扩大回避适用范围、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调整上诉状提出的方式、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完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此次修法合理增加管辖涉外案件的类型。分组审议时,吴玉良委员说:“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协助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监察司法委对法院涉外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现行法律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比如,涉外送达难、调查取证难长期存在,造成涉外审判周期长,有些案件几年结不了案;涉外管辖连接点少,导致有些案件难以受理,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利益。这些问题在这次修改中都有所体现。对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说明,我总体赞成。”修正草案将管辖纠纷的类型拓展至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增设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更好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明确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等与我国利益2022年12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摄影/许麟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37202315 中国人大立法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适度扩大我国法院管辖范围。顺应跨国电商平台消费快速增长的趋势,修正草案就因涉外消费引起的纠纷,加大消费者诉权保护力度,明确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的消费者对住所地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分支机构提起的诉讼,可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分组审议时,谭耀宗委员表示:“境外经营者为了避免在中国被起诉,将可能采取多种防守型的对抗,例如不卖货给中国消费者、不和中国人打交道;不投放任何财产在中国,以免被执行;强制我国消费者对境外管辖表示同意,从而实际操作上排除我国法院的管辖;等等。所以我认为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时,要先对外商宣讲我国的法律法规,让他们自觉遵守我国法律,让大部分合法的境外经营者免于过分琐碎的诉讼,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修正草案明确涉外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依据。规定对于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内,可由我国法院管辖,进一步筑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法治基石。进一步提升解决争议的效率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切实解决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修正草案进一步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增加即时通讯工具、特定电子系统等电子送达方式,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修正草案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于外国法院裁判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同时明确,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此外,修正草案还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在尊重所在国法律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确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曹建明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修正草案与时俱进,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迫切的难题。例如扩大域外送达途径,建立域外调查取证规则,完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制度规则等,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就涉外审判工作调研时各地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吸收有关建议,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有利于突破涉外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诉讼的质效。将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已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周强表示,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一并提出修改建议。修正草案继续完善第二审程序运行机制,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明确规定上诉状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同时,优化了上诉状副本送达和原审案卷材料报送程序,进一步尊重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提高二审立案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修正草案完善了再审程序运行机制,规定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和条件。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进一步解决法官知识局限性、案件专门性和问题专业性之间的矛盾。此外,修正草案还扩大了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原来担心地方保护问题,所以把级别管辖提得比较高,提高以后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负担,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高质量处理,需要发挥高级人民法院和审判监督机构的作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目前提出修改是合理的正常的。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为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草案对虚假诉讼的认定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侵害法益范围,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单方虚假诉讼情形,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此外,修正草案还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推动实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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