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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学院教师参与共同治...份集体谈判协议的语料库分析_陈晓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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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社区 学院 教师 参与 同治 集体 谈判 协议 语料库 分析 陈晓菲
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54 摘要在美国高等教育全面推行共同治理理念的过程中,社区学院由于学术权威力量薄弱、外部管控较多、职能事务复杂,故在教师参与治理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为此,社区学院多采用集体谈判协议,用于协调雇佣双方的劳资关系与矛盾冲突。通过对 2010年至 2020 年美国“高等教育合同分析系统”中 22 个州的 237 份社区学院集体谈判协议进行编码与分析发现,教师参与治理有助于处理复杂的教学管理事务、保障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深化共同治理的理念。目前,社区学院教师参与治理以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协商式治理路径为主,参与范畴较为广泛,逐渐从学术、经济等传统领域,延伸至学校整体发展事宜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等非传统领域。在共同治理理念转化过程中,美国社区学院和教师逐渐明确事务范围、注重协商效率、强调权责对等。关键词社区学院;共同治理;集体谈判协议;教师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23)01-0054-09DOI:10.20013/ki.ICE.2023.01.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2年度教育学青年课题“一国两制 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教育协调机制建设研究”(课题编号:CDA220272)。作者简介:陈晓菲,女,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后,华南师范大学东帝汶研究中心/东南亚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社区学院教师参与共同治理的实践研究 基于237份集体谈判协议的语料库分析 陈晓菲(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631)一、问题提出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社会政治管理的重心由“统治”过渡到“治理”,逐渐重视来自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参与。这种转变引起了高等教育领域中共同治理模式的兴起,通过改变治理方式解决大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变革。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美国教育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联合发布大学和学院治理的联合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指出,教师不仅可以自主安排教学活动、选择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而且能够参与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校人事事务,如招聘、终身教职的授予、工资待遇等。1目前,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已全面推行共同治理理念,保障教师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施层面,社区学院受制于学术权威力量薄弱、科层管理传统以及复杂的内部治理情况而面临一定的挑战。就治理主体而言,相较于四年制大学,社区学院教师重教学轻科研,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数量尚不足一半;学历层次较低,仅有少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55 量从事转学教育的全职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甚至部分社区学院从企业招聘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2如此教师群体状况决定了社区学院中学术权威力量薄弱,教师在学界并不具备强大的声誉与地位,在面对学院行政力量管理时,往往既难以跨越自身的学术身份去参与学校的管理过程,也无法形成强大的对抗力量以维护自身共同治理的权利。就治理传统而言,社区学院在发展历程中曾隶属于中学学区,具有K-12教育的科层管理传统,在成为独立形态的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多是公立性质,3受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费资助,故外部治理方面管控较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治理的自由度与灵活度。就治理对象而言,社区学院以“服务社区”为根本宗旨,涉及转学教育、一般教育、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无形之中增强了社区学院在教学事务与其他事务方面的管理难度。因此,在美国高等教育界呼吁参与共同治理的大学改革之际,社区学院常常被四年制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势头所掩盖,较少地受到关注。为此,本研究聚焦于美国社区学院教师,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的内容梳理其“共同治理”的实然状况,重点回答以下问题:第一,美国社区学院是否践行了共同治理的理念?倘若是,那么教师参与治理的状况如何?第二,教师在社区学院治理的过程中参与了哪些事务领域?如何实现有效参与?二、研究方法(一)调查对象美国早期的社区学院多附属于中学,其行政管理由各自所在的中学学区负责。随着公立社区学院的迅速发展,各州政府逐步设置独立的主管部门来统一管理,但在具体管理方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常见三种类型:一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如州教育厅、州教育委员会等;二是将社区学院纳入州立大学管理体制中,如高等教育委员会、州立大学委员会等;三是州政府专设社区学院独立管理部门,如初级学院委员会、社区学院委员会等。2021年,美国社区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Community College)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州层面设有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并将其作为管理本州社区学院的主要机构的州共22个。这些州的社区学院由独立且正规的机构统一管理,表现出较低的州内部差异性,便于本研究的数据分析与归类。此外,这些委员会通常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手册,从而给本研究提供更多可供分析的一手资料,补充集体谈判协议内容的局限性。由此,本研究选取了设有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的22个州的社区学院作为研究对象。(二)研究数据本研究将上述22个州的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所发布的政策文本,各个社区学院进行集体谈判的案例资料,以及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高等教育合同分析系统”(Higher Education Contracts Analysis System)中2010年至2020年的集体谈判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作为研究数据。41.集体谈判协议的产生与发展“集体谈判”可以追溯至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是西方国家公立或私人部门中用以协调雇主与雇员间劳资关系、确定雇员劳动内容与条件、实现组织运行的公平与效率、解决劳资冲突与权益损害的重要手段与机制。西德尼 韦伯(Sidney Webb)与比阿特丽斯 韦伯(Beatrice Webb)于1897年对集体谈判进行研究,在产业民主 一书中最早提出集体谈判协议概念,并指出“雇主所制定的雇佣劳动协议必须基于根据美国社区学院协会2021年数据统计,美国拥有社区学院1050所,其中公立社区学院942所,独立学院(Independent college)73所,部落学院(Tribal college)35所。可见,公立社区学院,是美国社区学院的主要力量。这22个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伊利诺伊州、威斯康星州、华盛顿州、佛罗里达州、艾奥瓦州、堪萨斯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得岛州。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56 雇员的集体意志与抉择”5,而不能仅仅由雇主单方面形成。620世纪60年代初,纽约教师联合会(United Federation of Teacher)的成立及其罢教运动的成功,使得联邦各州逐渐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集体谈判协议的法律制度,并赋予教师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教师集体谈判协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提升教师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成为美国公立学校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2.集体谈判协议在社区学院中的应用集体谈判协议在高等教育中最早是应用于两年制社区学院,即1963年密尔沃基技术研究院(Milwaukee Technical Institute)关于提高教师薪酬等方面的协议。7相比于四年制大学,社区学院的教师数量较多且类型复杂、学术地位低、权益保障不足、治理规范不完善,故集体谈判协议充当内部治理的手段在社区学院迅速发展,为协调雇佣双方的劳资关系与矛盾冲突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0年,97%的社区学院教师在雇佣合同中被明确地赋予了集体谈判权利,11.453万名教师参与到集体谈判活动中,93%的社区学院表示其治理结构由早期的科层制让渡于多主体参与。8代表地方政府的校董会与教师工会,在第三方组织(如美国仲裁协会、联邦调解与调停委员会)的公裁下,达成具备法律效力的集体谈判协议,并要求学校执行、各方监督。3.集体谈判协议的语料库建设为了借助集体谈判协议掌握社区学院治理中教师参与的状况,本研究选取了“高等教育合同分析系统”的237份协议,形成集体谈判协议语料库。它们有些仅适用于全职教师(占27%),有些全面适用于全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占73%)。兼职教师的集体谈判协议意义重大,因为他们通常被认为是沉默的少数派,其薪资和福利水平低于全职教师,却在社区学院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教学时间。9尽管部分集体谈判协议在财务与日程安排方面专门定义了全职和兼职教师之间的差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将兼职教师排除在外,而是表现出两者参与共同治理的同等重要地位。因此,本研究将社区学院的所有教师看作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而不去细分全职与兼职。237份协议来自22个州管辖的301所公立社区学院,一般而言,每份协议均源于一所社区学院的集体谈判活动,之所以会出现协议数量少于学院数量的现象,是由于多所学院隶属同一学区、一所学院建立多所分校等现象导致部分集体谈判协议适用于多所社区学院。另外,所选取的州都设有独立的社区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州的所有公立社区学院,故一些集体谈判协议具有州一级范围内的代表性和适用性,如明尼苏达州社区学院教师协会的集体谈判协议代表了20所本州的社区学院。10因此,“高等教育合同分析系统”的集体谈判协议,较为显著地反映了社区学院教师参与共同治理的实际状况,本研究按照“序号-所在州-协议生效年月”进行编码,如第一份加利福尼亚州的集体谈判协议为“1-加利福尼亚州-201001”。(三)数据处理在具体的数据处理上参考了两种分类方式:一是大学和学院治理的联合声明关于教师参与治理行为的五种类型,分别是教师“决策”、教师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行动”、行政管理部门决策但会与教师“协商”、行政部门决策但是教师仅“参与讨论”和教师“无参与”;11二是专门从事集体谈判协议研究的加拿大学者约翰 莱文(John S.Levin)所提出的四种编码类别,即由教师与管理层共同承担责任的“联合行动”、仅校长与董事会为代表的“管理层主导”、教师虽不承担责任但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教师参与”以及协议中并未明确说明责任归属方的“沉默”。12这两种分类为本研究编码集体谈判协议提供一定的框架,然而在阅读具体协议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分类并非完全适用。本研究中的协议是基于以教师为中心的雇员方与以校长及其董事会为中心的雇主方之间的谈判活动,故其内容并非仅局限于教师的立场,而是双方兼顾的语言表达立场。然而,大学和学院治理联合声明 的框架是基于教师的立场而做出的行为判断与分类,并非适用于本研究中集体谈判协议的内在逻辑。加拿大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57 学者的四类编码能够对教师是否参与、其他利益群体是否参与等问题做出界定,但对教师在参与过程中是发挥了主导决策的作用还是咨询顾问的作用,抑或是仅仅形式化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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