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总第298期)THENORTHERNFORUMNo.2,2023TotalNo.298■■■■■■■■■■■■■■■■■■■■■■■■■■■■■■■■■■■■■■■■■■■■■■买卖型担保的民法定位与实践展开刘廷华[摘要]买卖型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严重依赖于买卖合同预期收益以及买卖合同的可执行性。由于无法控制债务人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与典型担保相比,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3条忽视了买卖型担保功能实现的特殊性,过分高估了债务人利益受损问题。买卖型担保明显不同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流押也存在本质区别,实质上是附有债务人选择权的清偿合意,债务人可以利用选择权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应当建立健全买卖型担保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强化债权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控制力。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时,应当准许债权人诉请强制履行买卖合同。[关键词]买卖型担保让与担保代物清偿流质流押强制履行[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作者简介]刘廷华,宜宾学院法学院教授,博士,四川省法律援助研究所主任(宜宾644007)[DOI编号]10.13761/j.cnki.cn23-1073/c.2023.02.006买卖型担保因其操作便利而备受青睐,民间交易中被广泛适用。自出现以来,围绕买卖型担保的争议就未曾中断,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交易安全。买卖型担保合同的正确处理,离不开买卖型担保的准确认定。其中,买卖型担保功能实现的特殊性尤其值得关注,它决定了买卖型担保与让与担保、流质流押、代物清偿等具有本质区别。一、买卖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一)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的混乱买卖型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民事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则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以此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买卖合同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表现出高度不统一的现象。一是视为独立合同。在“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朱俊芳案”)中,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均为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