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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技术创新
法治
三重
维度
刘畅
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的三重维度绿色技术创新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既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低碳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绿色工业革命、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绿色技术创新是技术创新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了生态效益,蕴含了一种对技术的人文价值判断。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需要提升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化程度,而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又依赖于一个推崇公平正义的法治化环境的保障。因此,围绕三重维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是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理念法治化的前提下探讨的,而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理念主要是指“绿色发展”与“创新驱动”。因此,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二是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一)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绿色发展理念发源于人类破解生态危机难题的探索实践中,是对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经济与环境矛盾的人文反思,要求人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生存方式。绿色发展理念的雏形是 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核心宗旨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代际正义问题。在对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化的同时,绿色发展理念经历了一个认知上的跃迁,即从“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转向“以环境保护促进刘畅(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摘要: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是指将法治理念贯彻到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使得绿色技术创新进入法治状态并转化为法治实践的一种动态外化过程。从法治理念维度来看,绿色技术创新所蕴含的绿色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理念是其法治化开展的重要基础。从法治状态维度来看,完善的市场制度与科技体制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外部的法治环境,保障了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呈现出法治的状态。从法治实践维度来看,激励机制与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策落实的方式降低了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在研发、产出、产权交易等环节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实现了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关键词: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维度中图分类号:D902;D922.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18X(2023)01-0039-08收稿日期:2022-05-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BZX051)作者简介:刘畅(1997-),女,安徽颍上人,北京交通大学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与社会。第 41 卷 第 1 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No.1 Vol.412 0 2 3 年 1 月Journal of Fos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Jan.2 0 2 3DOI:10.13797/ki.jfosu.1008-018x.2023.000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41 卷经济社会发展”。1 在最新认知的指导下,我国的生态治理与生态现代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道路,逐渐积累起成熟的经验。20 世纪中叶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建设进程中开始萌生了生态现代化的理论。然而,他们所指的生态现代化是建立在原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生态经济、绿色政治等模式以消解现代化产生的生态危机等问题。2 原因在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线性发展的过程,每一次新的革命的到来都是以成批的创新形式出现的,这些连续出现但不尽相同的技术革命使得西方生产结构得以现代化。正如 F 拉普所言,“工业革命后,一切活动的目标都变成以最短时间最少耗费产生最大的效益。寻求最完善的手段成为一条规范,目的不再决定手段,反而是现有技术手段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3 在资本的逻辑之下,西方的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难免治标不治本。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虽起步较晚,但注重吸取西方多次工业革命的经验与教训,得以在短时间内对多次工业革命的先进技术进行整合为我所用。并意识到以科学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或价值在于让人民在舒适的环境中过上符合伦理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善”的生活。而绿色发展理念所构想的就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善”的生活。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从一开始就注重以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提倡绿色技术创新的源头治理功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生态危机的产生。在这一过程中,人民逐渐享受到绿色发展理念带来的生态福利,绿色发展理念让人民学会辩证地看待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果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以牺牲人民的环境利益为代价,那么科学技术在道德层面上则被评价为非善意的。科技向善即意味着科学技术应当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努力。因此,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导下,绿色技术创新的选择具有必然性。同样,绿色技术创新因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技术内涵进而能够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绿色技术创新内含的绿色发展理念也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与保障。2018 年,新修订后的 宪法 在序言部分新增“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与“和谐”“美丽”等词汇用来强调新型文明形态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的内涵。其中,“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也正式入宪。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背后流露出对自然生态的人文关怀,表明了我国的 宪法 已经不再是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的立法标准,为各部门法的立法工作树立了新的标杆。各部门法、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等应当紧随 宪法 的动态调整,进一步将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进行法治化演变,有助于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绿色技术创新微观层面具体生态实践的指导,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健康、人民幸福协调发展的社会图景。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的路径需要依赖创新驱动,创新驱动理念的法治化对经济活动具有调控作用,能够适应我国当前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型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求。(二)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2008 年,由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暴露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问题仍旧尖锐。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缓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国内经济崩溃、社会失序等问题,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汇率贬值的国际政策向其他国家转嫁了经济风险。在这样动荡的国际经济背景下,我国开启了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方式的转型,从而更积极地应对来自国际经济市场强烈的冲击。2012 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得以正式提出并写入十八大报告。2016 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被凝练升华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乃至世界科技强国的“三步走”目标。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将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企业提升创新水平相结合,共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2018 年中美贸易摩擦频发,国际商品市场日趋不稳定。2020 年以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暴发更是加重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压力,复杂的国际环境让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走向了逆全球化趋势。在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做出了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战略的部署,更加依靠创新驱动力量助力我国形40第 1 期成“内需扩大+创新能力增强”的新发展格局 4,以便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稳步提升我国的科技力量与经济发展质量。绿色技术创新天然地以实现绿色、环保、生态理念为技术创新目标,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实质就在于依赖科技创新驱动未来中国的发展,打破传统的依靠劳动力大规模集中与资源能源消耗的驱动模式。在传统模式之下所应运而生的只能是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极大损耗的技术装置。埃吕尔曾经提到技术选择具有自动性的特点,技术虽由人创造但却根据自身的发展状态自动地进行自我增长,产生出越来越不受人控制的技术异化局面。正如舒马赫所说,“自然界总是知道在何时何地停止下来,而技术则不然。”5 尤其在传统驱动模式的惰性之中,由传统技术选择所带来的技术生态负效应现象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这种技术选择也就是适应传统驱动模式的甘地口中的“大量生产的技术”,依赖高密度的资金投入、能源支持与劳动力控制。其本质是暴力的、破坏生态的,在技术增长到极限的状态时,最终只能走向技术的自我毁灭,造就人类难以挽回的场面。与“大量生产的技术”相对应的是大众生产的技术,这种技术就是能够遵循生态学规律去轻缓地利用现有资源,从而实现人从技术、机器奴役中的自我解放以及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的目的。这种大众生产的技术就是一种“具有人性的技术”,是技术领域的绿色化转向。绿色技术创新的宗旨正是顺应技术的绿色化转向趋势,不断改进、创造更多“具有人性的技术”从而服务于人类社会。然而,由于技术选择的自动性,现有技术轨道已经有相匹配的技术选择环境即传统驱动模式。如此来看,绿色技术创新这样一种更适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具有人文精神的新型技术创新活动很难被固有的技术选择环境所接纳。因此,对技术选择环境进行革新,即以创新驱动代替传统驱动才能够为绿色技术创新保驾护航。创新驱动理念被政府提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上,任何一个宏观性质的国家战略都需要经历一个自上而下地传导过程。而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看,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正是政府。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绿色技术创新营造了一种外部制度压力,倒逼企业自身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以及合法性要求。6 因此,绿色技术创新在法治理念层面还表现为创新驱动理念的法治化。通常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法治状态是指由既定的法律制度、程序、规范所维系的一种法律秩序及法律实现的状态。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理念决定了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状态。二、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维度在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和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的引导下,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状态表现为市场制度层面所形成的绿色发展秩序和科技体制层面所形成的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秩序。因此,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维度主要从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法治化层面展开。其中,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包含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供求制度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价格制度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制度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法治化包含绿色技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管理机制法治化。(一)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在技术哲学领域,目前提倡一种从“小技术”向“大技术”进化的趋势。所谓“小技术”主要是从技术本身性质出发去纯粹地处理技术,不超出技术本身的范围之外,注重技术的专业性而忽视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而“大技术”不仅是指规模程度、仪器装置等体量上的大,而是强调一个技术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大技术观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创新的理解上,“技术创新绝不仅仅是建构某种新的设想、进行新的试验和发明新的产品而是技术成果向产品化和商品化不断逼近的过程,创新始于技术构思,刘畅: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的三重维度4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41 卷终于它在商业上的首次应用。”7 在从“小技术”向“大技术”过渡的过程中,技术创新更加注重来自市场的反馈,而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更加细化的劳动分工以达到提高劳动熟练程度与效率的结果,从而提高技术创新成果产品化、商品化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大技术”的技术发展思路能够让技术过程与社会过程更加紧密结合,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然而,大技术观虽然比小技术观更充分地考虑到了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但流露出一种技术决定论倾向。似乎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相调适,这样一个从技术出发的传导序列就是合理的。而事实上,技术与社会变迁之间还存在市场机制、政治与法律等制度的因素,大技术观的局限性就在于忽视了制度的因素。马尔库塞从批判工业发达社会的一般意识中看到了应当重视利用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非单纯从技术出发,以技术为主要手段去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因而,从大技术观出发,绿色技术创新不能说仅仅从技术本身出发去设计、创造更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