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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在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对策研究_严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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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调解 黑龙江 法律服务 中的 应用 对策 研究 严炯
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律师调解在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对策研究严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摘要: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可以助力自贸区法治环境良性发展,促进自贸区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再将自贸区法律服务的先进经验扩大到其他领域,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优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经贸服务新平台,保障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对自贸区法律服务制度有足够的推动作用。关键词:律师调解;自贸区法律服务;非诉化解纠纷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13005收稿日期:20220910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法学会 2021 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作者简介:严炯(1972),男,江西上饶人,副研究员,从事行政法学、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在黑龙江省自贸区法律服务建设上,需要探索适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有利于地方法治建设的新模式、新方法,同时转变法律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促进自贸区经济增长和法律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黑龙江省出台的 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意见 有关规定,加强法律服务业务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可适用的经验和做法,把优化自贸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服务衔接起来,提升自贸区法律服务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的不利局面,是自贸区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发挥好律师调解作用:一方面,可以促进自贸区法治环境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利用律师调解的先天优势,可以促进自贸区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将自贸区法律服务的先进经验扩大到其他领域。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经贸服务新平台,保障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对自贸区经济建设有足够的推动作用。在建设黑龙江自贸区中必然要采取一些制度上的创新,这就会引起新旧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现行的法律服务模式产生一定影响,使自贸区在法律服务的方式、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相较其他区域有领先或缺陷的问题。而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又在于,面向的是俄、日、韩等国,基于不同的法治背景,处理纠纷难度比国内要高。在适用律师调解处理自贸区法律纠纷时应该需要更多层面的法律服务内容,需要激励自贸区内的各项改革措施快速推进,能在最大限度上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对每个当事人所需服务的量身定制。一、律师参与调解自贸区法律纠纷的优势首先,有能力主持调解的律师,应当是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阅历和办案经验,有较长律师执业时间的优秀律师。其次,律师通过居中调解知道了当事人的诉求和目的,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处境和难处,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引导,就能为各方当事人提出较为合理的矛盾解决方案。再次,作为主持调解的律师应该具有把控律师调解案件总体方向的能力,要围绕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展开分析,帮助各方自愿达成031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服务从业者,律师在调解法律纠纷中能够厘清法律关系,运用证据链条和线索,把各种事实情况向当事人各方讲解清楚,避免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后果产生误判1。律师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后,可以提出最优的解决方式,并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积极高效的解决矛盾纠纷。律师参与自贸区纠纷调解的优势还在于,利用律师的专业特长可以在自贸区法律服务的整体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自贸区内的法律纠纷一般以民事诉讼领域里的经济纠纷为主,需要律师具有一定的金融贸易等服务的专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判断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也是律师调解在自贸区法治化建设中的一项治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的商事纠纷大多是买卖、仓储、运输、加工等贸易合同纠纷,还包括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等商事纠纷。当有一个专业化的律师团队介入这些纠纷中,可以尝试有偿调解加专业分析报告(吸取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的意见)的模式,为化解商事纠纷给出最优的解决方案。律师作为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其业务活动都有营利目的。但并不意味着律师的所有活动都要营利,律师参与自贸区纠纷调解是要促进自贸区法律服务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构建自贸区营商环境的新契机2。二、当前自贸区律师调解的现状2017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率先在黑龙江、上海、浙江等11 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律师调解工作已纳入国家的整体法治规划。2018 年 12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律师调解推广至全国范围,明确了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程序的新举措,是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三项内涵。2019 年 3 月 黑龙江省推进律师调解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了“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律师调解室,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各种形式的律所调解室”四个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但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作为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黑龙江法律服务网(12348 黑龙江法网)还没有明确的律师调解服务内容。龙江法律服务网目前可以提供在线法律援助申请等项目,但由于在线解决纠纷的机制还不成熟,而调解工作更需要面对面的沟通,在未来如何发展“互联网+律师调解”的线上公共法律服务模式,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据调查,全国省级法律服务网中,只有广东法律服务网可以在线提交律师调解委托。根据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特点,贸易纠纷涉及来源更多的是俄、日、韩等国,处理纠纷难度远比国内纠纷要高,需要吸引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介入到自贸区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去。2019 年的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规定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包括律师调解业务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服务中心,并组建覆盖全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 年 10 月绥芬河片区中俄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揭牌。这是国内首家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管的涉外法律调解中心。2020 年 3月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黑龙江省要建立东北亚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指标评价体系,要强化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服务质量。以上就是当前律师调解在自贸区法律服务中的现状,可以看出自贸区内的律师调解工作还属于初创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还要走一段发展道路。三、律师调解在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自 2019 年律师调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适用起,律师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缺乏有经验的律师,使得律师调解难以全面铺开;在当事人眼里律师调解相较于审判员调解和人民调解,还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接受律师调解的比例还很低;律师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但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反而浪费了各方的时间和精力,是否是得不偿失的程序。这些表层问题在自贸区的法律服务中有些比较突出,如时间成本;有些则不太明显,如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一)律师作为调解主体之一的定位有待明确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 36 条规定了,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工作,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在自贸区内非诉化解商事纠纷的具体措施规定,还没有律师调解的具体实施规131定,在此可以理解为律师调解也是自贸区非诉化解商事纠纷的一种措施。律师调解试点意见 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但并未明确各种工作模式的性质及其产生调解协议的适用效力。律师参与调解是以居中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但律师是否获得了独立地位,在各个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说明,只是说律师调解达成的是一种双方当事人都确认的协议。如果律师调解本质上还是自愿自发的意思自治行为,那么,律师在调解中不会代表法院、不会代表司法行政机构、不会代表律师协会,只是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居中调停,而在上述三个机构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就只是便民服务,这就背离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设立律师调解制度的初衷。所以把律师调解主体地位明确下来,是为律师能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铺平道路。(二)律师在调解中需要解决的身份问题根据黑龙江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律师调解在化解非诉纠纷时,需要遵循既定的标准和运行规则来解决矛盾。而律师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既可能是调解员、以后也可能成为代理人,这两个身份在同一个案件中相互转化,将会带来身份上的冲突。在律师调解民事纠纷中,会不会偏袒自己的潜在客户,待调解结束后参与调解的律师为调解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案件或本案,利用调解时获得的优势地位,为代理人谋求利益。或者故意让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之后与其中一方签订代理协议,谋求律师自己利益的最大化3。这些都是律师调解制度可能出现的漏洞,毕竟律师不可能只从事调解业务而不从事代理业务,律师在调解人和代理人两个身份转换时,被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利益就可能受损,这违背了律师调解设立的初衷。(三)律师调解协议执行力的保障问题运用律师调解等非诉矛盾化解机制是解决自贸区商事纠纷的探索与尝试,而当前自贸区的商事纠纷协调管理机构和律师调解运行模式还没有发展成熟,如 黑龙江省司法厅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为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第六项指出:哈尔滨新区的商事纠纷调解以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导,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这里缺少了对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虽然,律师调解具有自愿性和专业性,能快速解决商事纠纷,但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如果缺少了强有力的保障,将阻碍律师调解普及推广。最高院司法部律师调解试点意见 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即时履行。但是如果不能即时履行调解协议,要先进行司法程序确认由司法机关执行调解协议;如果是一方违反调解协议造成的不能履行,只全部或部分负担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显然这里的惩罚性保障措施不够,违约成本太低。在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书面形式审查,还是对协议内容指明的标的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应该如何救济也没有相关规定。(四)律师调解的配套流程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推进律师调解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中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如在律师选用、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等都有相关规定,但适用在黑龙江自贸区时难免会有遗漏缺失的地方。在自贸区适用律师调解的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都还有提升的空间。以调解经费保障为例,三种经费保障中,有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和律师协会调解的政府采购方式解决经费,有各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室的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有律所调解的当事人自行负担费用。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并未作出具体说明。经费保障机制的不明确也是律师调解在实践中,参与调解的律师人数少、律师调解案件少、达成调解协议少的问题所在。四、完善律师调解服务黑龙江自贸区的措施自贸区是发展区域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配合自贸区开展法律服务,是增强司法行政业务能力和绩效的实际表现。在自贸区适用律师调解化解纠纷的措施上,联合相关部门细化工作程序,对律师调解的受理条件、调解后的执行、诉调程序对接等作出规定和解释,能更好地解决自贸区律师调解遇到的实际问题。231(一)律师调解在自贸区建设中的定位1现阶段律师调解定位于司法辅助性工作。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把律师调解定位于,帮助有矛盾纠纷当事人在付诸诉讼等司法程序前,由律师主持进行一定的协商达成协议来化解矛盾。因律师调解所处的机构不同,分成了法院调解、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律师协会调解和律所调解四种工作模式,但本质上都是为避免诉讼拖累,当事人不至于关系破裂,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设立的化解纠纷机制。最后解决矛盾还是要靠司法机关的执行和当事人的自愿履行来解决实际问题,律师调解的辅助性始终无法改变4。因此,律师参与调解其身份还应定位于司法辅助活动,不应具有公权力性质。2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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