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年第21卷第24期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22(21)24浅谈我国核安保国际履约实践□陈光仇春华何斯琪柏志军王黎明【内容摘要】《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于2016年正式生效,是当前核安保领域最重要的一部国际法,我国早在2008年就批准加入该公约修订案。文章重点从核安保法规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核材料国际运输、违法犯罪处罚等四方面,阐述分析《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明确的缔约国义务以及我国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关键词】核安保;实物保护;国际履约【作者简介】陈光(1963.11—),男,江苏扬州人,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核安保与防核扩散仇春华,何斯琪,柏志军,王黎明;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我国作为核工业大国,高度重视核安保工作,在不断强化自身核安保能力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核安保治理进程,先后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核安保领域主要国际公约,严格履行国际法义务,致力于推动核安保相关国际法的广泛签署和普遍适用,并积极向国际社会推介我国核安保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实践,为构建和完善国际核安保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核安保法规体系建设(一)国际法履约义务。根据《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规定,凡是缔结《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国家,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有效管理实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实物保护要求和许可审批程序,建立能够有效核实相关要求和许可条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的管理手段,如视察系统,并制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二)我国履约实践。我国早在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之前,就于1987年制定发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该条例首次从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加强核材料管理的制度安排,规定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持证单位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建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保证帐物相符;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或遭受破坏;核材料运输前必须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发现针对核材料的恶意事件,当事单位应迅速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我国于1989年正式缔结《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应该说,《核材料管制条例》的及时制定发布,为加入该公约奠定了坚实的国内法基础。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后不久,为了进一步完善核材料管理领域国内立法,相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