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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核安保国际履约实践_陈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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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我国 安保 国际 履约 实践
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年第21卷第24期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2022(21)24浅谈我国核安保国际履约实践陈光仇春华何斯琪柏志军王黎明【内容摘要】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于 2016 年正式生效,是当前核安保领域最重要的一部国际法,我国早在 2008 年就批准加入该公约修订案。文章重点从核安保法规体系建设、管理制度、核材料国际运输、违法犯罪处罚等四方面,阐述分析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明确的缔约国义务以及我国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关键词】核安保;实物保护;国际履约【作者简介】陈光(1963 11),男,江苏扬州人,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核安保与防核扩散仇春华,何斯琪,柏志军,王黎明;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我国作为核工业大国,高度重视核安保工作,在不断强化自身核安保能力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核安保治理进程,先后加入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修订案、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等核安保领域主要国际公约,严格履行国际法义务,致力于推动核安保相关国际法的广泛签署和普遍适用,并积极向国际社会推介我国核安保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实践,为构建和完善国际核安保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核安保法规体系建设(一)国际法履约义务。根据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规定,凡是缔结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的国家,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有效管理实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实物保护要求和许可审批程序,建立能够有效核实相关要求和许可条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的管理手段,如视察系统,并制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二)我国履约实践。我国早在加入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之前,就于 1987 年制定发布了 核材料管制条例。该条例首次从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加强核材料管理的制度安排,规定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持证单位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建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保证帐物相符;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或遭受破坏;核材料运输前必须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发现针对核材料的恶意事件,当事单位应迅速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我国于 1989 年正式缔结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应该说,核材料管制条例 的及时制定发布,为加入该公约奠定了坚实的国内法基础。加入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后不久,为了进一步完善核材料管理领域国内立法,相关部委先后于1990 年制定发布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制定发布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了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程序,并明确了核材料衡算和实物保护的具体管理要求。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重点规定了开展核材料国际运输时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实物保护措施。上述两个文件将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中对实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全面纳入国内法,从立法层面保障条约义务的有效履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核电事业取得突破,1991 年,自主设计和建造的秦山核电站 30 万千瓦机组正式投运,1994 年,大亚湾核电站 1 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为了加强对核电站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3 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政府部门应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意识和力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预防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众投资理财渠道,呼吁民众理性投资,提高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将投资风险分散化,避免民众受到高额利息诱惑陷入圈套。二是要健全完善征信体系,将企业等组织纳入征信体系,严查违规企业。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包括线上金融借贷平台、线下实体金融公司等,若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整改,杜绝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四、结语综上所述,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背景下,要充分意识到其重大危害性及防范打击工作的必要性,深入分析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以此为基础并结合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的特征,制定科学有效的打击防范对策,切实提高风险型经济犯罪打击防范水平,有效降低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保证金融市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助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 李莉 比较视角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与风险型经济犯罪 J 法制博览,2021,35:21 23 2 曹梅,王鹏 安徽省风险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和研究 J 巢湖学院学报,2020,4:27 33 3 廖丽红 互联网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和社会矛盾风险防控 J 法制博览,2020,14:189 190 4 陈玉璜 涉众型经济犯罪实证分析与风险防范J 法治论坛,2019,4:351 359 5 万芳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特点及打防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19,33:76 77632022年第21卷第24期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21)24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1997 年,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公安部联合发布 核电站安全保卫规定,从机构设置、区域划分、人员管理、技防措施、审评要求等方面对核电站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详尽的管理要求。该规章的出台,使我国核安保立法工作已超越当时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规定的义务范畴,从立法层面不仅规范对核材料的保护,还强调对核电站防破坏的保护。2003 年,我国出台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首次将核安保原则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核安保法规体系的层次。2005 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讨论通过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我国于 2008 年批准公约修订案,2016 年,该公约修订案正式生效。我国在公约修订案生效前后,先后于 2015年发布 国家安全法 和 反恐怖主义法,于2017 年发布 核安全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核安保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核安保工作法律基础。我国核安保主管部门国家原子能机构从 2013 年开始,便积极推动核安保专门法规 核安保条例 的立法工作,该条例曾于 2016 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仍在推进过程中。核安保条例 将对设计基准威胁审查确认、实物保护系统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物保护系统验收、定期有效性评估、核安保突发事件定期演练、网络安保等管理要求作出全面规定,同时,还将对核材料与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其相关设施、核材料与其它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的安保要求进行明确。一旦该条例出台,我国核安保立法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也将为国际社会树立较高水准的核安保立法样板。总的来说,我国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较好地履行了核安保领域主要国际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部分立法工作要超前于我国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为我国有效履行国际义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核安保管理制度(一)国际法履约义务。根据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规定,缔约国应建立实物保护制度,指定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物保护制度,并赋予其足够的权限和资源。实物保护制度的实施应达到以下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核材料被盗或被非法获取,一旦发现核材料失踪或被盗,迅速采取措施查找并追回核材料;二是防止核材料和核设施遭受蓄意破坏,一旦被破坏,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轻蓄意破坏的放射性后果。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实物保护要求应基于威胁评估的结果,并根据其对恐怖分子的吸引力以及被非法转移或破坏后的潜在后果,按照分级保护、纵深防御的策略采取相关措施。缔约国还应要求所有许可证持有者和有关部门制定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计划。(二)我国履约实践。在管理职责上,我国建立了以国家原子能机构为主体,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海关总署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的核安保管理体制。国家原子能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对核材料持有单位实行核材料许可证管理;负责我国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还承担着核安保国际履约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核材料持有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其它放射性物质持有单位及相关设施的营运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负责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新发民用核材料许可证的核准;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核材料与其它放射性物质的通关检查,查获核材料与其它放射性物质的走私等违法活动。多年来,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核安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使我国未发生重大核安保事件,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记录。在管理措施上,我国建立了以设计基准威胁审查、实物保护系统初步设计专篇审查、核材料许可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实物保护系统验收、核安保例行和非例行监督检查等为主要手段的全环节管理模式。通过设计基准威胁审查,确定合理的防范对象,为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建立基准。通过初步设计审查,评估并优化设计方案,确保实物保护系统设计方案能够有效应对设计基准威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通过开展核材料许可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核材料进厂前和投用前实物保护系统已切实发挥有效保护作用。通过实物保护系统验收,检验实物保护系统建造、安装和调试质量,确保实物保护系统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核安保例行和非例行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实物保护系统得到有效运行和维护。正是通过以上环环相扣的全过程管理措施,有效保证了我国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能够实现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所规定的实物保护制度应达到的两个主要目的,即防止核材料被非法转移或被盗,防止核材料和核设施遭受蓄意破坏。在能力建设上,我国从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两方面发力,聚焦短板弱项,加大研发投入,注重技术创新,强化实战效果,相关技术能力持续提升。实物保护方面,我国对核材料与核设施实行分级、分区管理,要求实物保护系统与核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造、同时运行,初步形成了由保护目标分析、设计基准威胁界定、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价等组成的实物保护技术体系;全面开展了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估工作,开发了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估软件,建立了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估的完整方案,定期开展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估已成为行业共识;组织开展了系列核安保实兵对抗演练,通过“实战”检验持证单位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计划的有效性,显著提升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网络安保、水域安保、无人机防御等新型安防技术研发,全面提升应对新威胁能力。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方面,建立了国家级、设施级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为核安保系统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技术保障;开展了高温气冷堆、熔盐堆等新型核设施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研究,解决了新型核设施核材料衡算与控制难题。总体上,我国高度重视核安保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了主管部门并赋予了足够的权限和资源,采取了核安保全环节管理措施,不断加强核安保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实物保护系统的有效性,在管理制度方面有效履行了相关国际义务。三、核材料国际运输(一)国际法履约义务。国际社会最初推动出台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核材料国际运输期间的实73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年第21卷第24期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2022(21)24物保护问题,后来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根据形势发展,将条约规范范围从国际运输扩展到国内运输,以及固定场所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但核材料国际运输的相关内容悉数保留,成为公约修订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订案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尽实际可能确保国际运输中的核材料在经过其境内或装载在往返本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上时,按照条约所列级别予以保护;在未得到非缔约国保证在核材料国际运输期间采取符合要求的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任何缔约国不得将核材料输出或批准输出到该非缔约国,也不得从该非缔约国输入或批准输入核材料,不得允许核材料从该非缔约国经由其陆地或内河航道或经由其机场或海港运至另一非缔约国;在开展核材料国际运输前,缔约国应确认并预先通知核材料预期将运经其陆地或内河航道或进入其机场或海港的国家。(二)我国履约实践。为了更好履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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