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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就业
举家
迁移
邹一南
第 卷 第 期经济经纬 年 月 农民工自雇就业与举家迁移邹一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经济学教研部,北京)摘 要:利用 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探讨农民工自雇就业对其实现举家迁移的影响。研究发现:自雇农民工比受雇农民工更倾向于举家迁移,这一现象在女性、新生代、未受过高等教育、跨省迁移和高收入的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运用工具变量控制潜在内生性、采取倾向得分匹配法纠正选择性偏误后,上述结论仍然稳健。同时,自雇就业也有利于农民工选择其他家庭化迁移程度较高的迁移模式,自雇就业对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的正向影响随着家庭化迁移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农民工自雇就业促进举家迁移主要是通过城市独立居住和农村土地转出的家庭空间资源再配置机制实现,而配偶不工作和老人随迁等家庭劳动力资源再配置机制的作用相对较弱。研究结论表明,通过积极扶持自雇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工实现举家迁移,为自雇就业农民工提供城市居住、农地转出等方面的便利有助于这一机制的实现,而城市则应针对性地制定符合自雇就业农民工特点的公共服务政策。关键词:农民工;自雇就业;举家迁移;独立居住;土地转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者简介:邹一南(),男,江苏徐州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城镇化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引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而让两亿多农民工实现举家迁移则是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曾几何时,受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迁移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约束,农民工的迁移形态以青壮年劳动力单身进城务工为主,夫妻分居、子女留守现象十分普遍(辜胜阻,)。而近年来的研究显示,家庭化迁移逐渐成为农民工迁移形态的主流,近七成农民工实现了部分家庭成员随迁乃至举家迁移(扈新强 等,)。特别是在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农民工与配偶、子女这些核心家庭成员在城市共同生活已较为普遍(李强,)。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自雇就业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统计,截至 年 月,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突破 亿户,占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的,日均新增超 万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推动、对“地摊经济”的倡导、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都促进了自雇就业的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新媒体主播、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目前已超过 亿。农民工更是自雇就业的主力军,一些调查表明,农民工群体的自雇率接近三成(黄志岭,)。同时,经济增速下降也在客观上促使具有反经济周期特征的自雇就业形式的比例不断提高(张浩淼 等,)。那么,农民工自雇就业的增加与举家迁移的增多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举家迁移当然是农民工市民化和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特征,但相对于受雇就业来说,自雇就业的正规性显然更弱。由于没有挂靠的就业单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自雇就业者的覆盖程度和水平也较低,自雇就业者的城市身份认同感更弱(,)。选择自雇的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普遍较低,因找不到工作而选择生存型自雇的比例较高(景再方 等,)。如果这些具有非正规就业特征的自雇就业者反而更能够实现代表高质量城镇化的举家迁移,DOI:10.15931/ki.1006-1096.2023.01.004则长期以来重点围绕受雇就业农民工而制定的市民化促进政策,如规范劳动合同、约束工作时间、强化社保缴纳等,其效率就值得商榷。这一结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路径选择、城镇劳动力市场有关政策的制定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战略取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研究视角上,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就业身份对其迁移模式的影响,识别自雇就业与举家迁移之间的因果关系,弥补了现有关于农民工家庭化迁移影响因素的研究中缺乏从自雇与受雇身份视角展开分析的不足。()在研究内容上,通过微观数据证明了自雇就业这种看似不正规的就业形式,反而更容易让农民工实现举家迁移,自雇就业者在城市独立居住和将农村土地转出的家庭空间资源再配置行为是中介机制。这一结论为通过积极扶持自雇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明确了自雇就业支持政策的着力点,即可以通过为自雇就业的农民工提供城市居住、土地转出等方面的便利促进其举家迁移。()在研究方法上,通过递归双变量 模型和条件混合过程方法控制内生性,以样本点平均自雇率作为工具变量,较好地满足了相关性和外生性条件,有效解决了潜在的遗漏变量和双向因果问题。同时,基于多元 模型对比分析自雇就业对不同程度家庭化迁移正向影响的大小,可以为主要结论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一、文献评述自雇就业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就业形式,但这种就业形式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度销声匿迹,直到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才再次发育起来并逐渐壮大。自雇就业分为多种形式,包括生存型自雇和创业型自雇(石丹淅 等,),也可分为自营劳动者和雇主(祝仲坤 等,)。近年来,农民工群体开始迅速分化,除了完全依赖雇主的打工者之外,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成为占有生产资本并雇佣他人的私营业主或占有少量资本自我雇佣的个体户,学界对自雇就业的研究也日渐增多。对农民工自雇就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种就业形式的经济表现上。多数研究表明,自雇农民工相比受雇农民工有着更高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但工作强度更大,劳动时间更长(曹永福 等,);总体上自雇就业农民工比受雇就业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更强,生活满意度更高(朱志胜,;周闯 等,)。由于农民工本身是一个高度异质性的群体,对不同子样本的分析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有研究表明,相比于受雇者,作为雇主的自雇就业者工资溢价较高,而作为自营劳动者的自雇就业者工资溢价较低(,);自雇就业农民工的小时工资仅高于短期工资获得者,低于长期工资获得者(宁光杰,),但控制人口学特征后,自雇就业者与受雇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就不再显著(,)。可见,已有研究对农民工自雇就业经济表现的结论并不统一。事实上,经济表现提升只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中间目标,前者最多只能算是后者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农民工来说,实现家庭化迁移乃至举家迁移,是比收入水平提升更重要的市民化标志。从学术史上看,对收入等经济行为的过多关注,源自传统迁移理论将农民工视为单纯的经济利益驱动的个体,以进城务工收入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这种基于纯经济理性的假定显然忽视了农民工出于对家庭生活的内在需求而在就业行为上体现出的社会理性,因而在解释农民工家庭化迁移问题时往往会遭遇“失灵”(,)。对此,新迁移理论作了很好的补充。该理论从收入风险转移、资金约束规避和相对剥夺感减轻的角度解释了农民工的家庭迁移行为(,),将农民工个体的迁移选择放在家庭背景之下,强调个人的就业决策立足于家庭劳动力资源最优配置以实现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任远,)。因此,农民工对自雇就业的选择绝非仅仅出于经济收入考虑,我们更应关注其对举家迁移等社会行为的影响。随着农民工流动日益呈现从离散化向聚合化演进的态势(扈新强 等,),对农民工举家迁移影响因素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学界普遍认为,农民工的个体特征、经济水平、家庭规模和结构以及社会心理因素对其家庭迁居方式与进程均具有影响(洪小良,;盛亦男,)。在研究自雇就业与举家迁移关系的文献中,有学者探讨了家庭化迁移对农民工自雇就业的影响,而并未关注自雇就业如何影响家庭化迁移(冯志坚,)。还有学者探讨了自我雇佣对已婚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的影响(周敏慧 等,)。该研究虽通过多元 模型验证了自我雇佣对家庭化迁移的正面影响,但对这种影响的中介机制并未展开分析;同时该研究仅选择了部分城市化地区的 多个流动人口样本,并未着眼全国,一些对举家迁移有重要影响的农村流出地因素并未纳入考量范围,双向因果等潜在的内生性偏误也被忽略。总之,现有文献对农民工自雇就业影响举家迁移问题的研究较为匮乏,而在现实中,农民工自雇就业规模的增大和举家迁移比例的提升早已昭示二者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农民工自雇就业对举家迁移的正面影响能否被严格识别、这种影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是否存在异质性等问题都亟待得到回答。鉴于此,本文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在控制潜在内生性和选择性偏误的基础上,考察了农民工自雇就业对举家迁移行为的影响,同时还从农民工家庭劳动力资源再配置和土地资源再配置的角度,分析自雇就业对举家迁移的作用机制,并分析了不同农民工群体的异质性。本研究旨在识别农民工自雇就业与举家迁移两个重要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制定高质量的农民工就业战略和有针对性的城镇劳动力市场政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二、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本文使用国家卫健委 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根据研究需要,选用户口为农业或农转非、本人及家人的户籍均不在本地、调查时处于就业状态、年龄在 岁的样本。鉴于未成家或婚姻状况出现变故会对举家迁移的概念界定产生非必要的影响,本文选用的数据删除了婚姻状态为未婚、丧偶、再婚、同居的样本,在进一步删除报告个人月收入水平为负数等带有错误信息的样本后,最终数据样本容量为 个。(二)变量设定被解释变量为举家迁移。其中,对于有子女的调查样本,将举家迁移界定为配偶和所有子女均在本地居住;对于无子女的调查样本,将举家迁移界定为配偶在本地居住。此外,为研究自雇对不同程度家庭化迁移的影响,进一步将样本区分为至多 个子女的样本和至少 个子女的样本。对于至多 个子女的样本,举家迁移的界定和上述方法相同;半家庭迁移区分为两类:配偶在本地、子女不在本地和配偶不在本地、子女在本地;非家庭迁移指有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均不在本地、无子女的配偶不在本地。对于至少 个子女的样本,举家迁移指配偶和所有子女均在本地;半家庭迁移区分为 类:配偶在本地、至少 名子女在本地且至少 名子女不在本地,配偶不在本地、所有子女均在本地,配偶在本地、所有子女均不在本地,配偶不在本地、至少 名子女在本地且至少 名子女不在本地;非家庭迁移指配偶和所有子女均不在本地。核心解释变量为自雇就业。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问卷中对被调查者就业身份的问题有 个选项:有固定雇主的雇员、无固定雇主的雇员(零工、散工等)、雇主、自营劳动者、其他。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自我经营者和雇主同属于自雇,故将这两类样本合并作为自雇就业,即凡是雇主或自营劳动的,虚拟解释变量自雇就业取。当然,作为雇主的农民工和作为自营劳动者的农民工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在后面的研究中也报告了将二者区分后的回归结果。本研究将有固定雇主的雇员、无固定雇主的雇员(零工、散工等)两类合并为受雇就业,凡是受雇的样本,虚拟解释变量自雇取。对于就业类型为其他的,由于指向不明且样本量极少,做删除处理。控制变量方面,本文根据问卷并借鉴已有文献的做法,纳入了可能影响举家迁移行为的农民工个体层面的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子女数量、是否拥有承包地、是否拥有宅基地、每周工作时间、月收入、本次流动时间、流经城市数量、是否办理居住证 暂住证、流动范围等。考虑到城市层面的差异,本文还将 数据库各城市区县层面的房价数据、年城市统计年鉴人均 数据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划分的城市规模类型与农民工个体数据相匹配,作为控制变量。各变量的含义及描述统计见表。表 主要变量及其描述性统计变量名称变量含义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举家迁移配偶和全部子女均在本地,其余 半家庭迁移配偶和全部子女中至少 人在本地且至少 人不在本地,其余 非家庭迁移配偶和全部子女均不在本地,其余 自雇就业雇主和自营劳动者,受雇 续表变量名称变量含义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雇主雇主,受雇 自营劳动自营劳动,受雇 性别男性,女性 年龄被调查者 年的年龄 民族汉族,其他民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 受教育程度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 子女数量子女的个数 承包地在农村老家有承包地,没有 宅基地在农村老家有宅基地,没有 周工作时间过去一周的工作小时数 月收入被调查者个人上月收入(千元)流动时间被调查者在本地留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