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Infantformula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3-26发布2011-04-01实施GB10765—2010I前言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Stan72-1981(Revision2007)StanardforInfantFormulaandFormulasforSpecialMedicalPurposesIntendedforInfants中A部分,本标准与CodexStan72-198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还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本标准代替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II、III》、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及其修改单。本标准与GB10765-1997、GB10766-1997和GB10767-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婴儿配方食品》;——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0765-1997;——GB10766-1997;——GB10767-1997。GB10765—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婴儿infant指0~12月龄的人。3.2婴儿配方食品infantformula3.2.1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3.2.2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GB10765—20102表1(续)项目要求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