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Olderinfantsandyoungchildrenformula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3-26发布2011-04-01实施GB10767—2010I前言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odexStan156-1987(Amendment1989)CodexStandardforFollow-upInfantFormulas标准,本标准与CodexStan156-198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本标准代替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及其修改单。本标准与GB10767-1997、GB10769-1997、GB1077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上述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0767-1997;——GB10769-1989、GB10769-1997;——GB10770-1989、GB10770-1997。GB10767—20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较大婴儿olderinfants指6~12月龄的人。3.2幼儿youngchildren指12~36月龄的人。3.3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olderinfantsandyoungchildren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GB10767—201024.3必需成分4.3.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