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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77-2008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
GB
5777
2008
无缝钢管
超声波
探伤
检验
方法
I C S7 7 0 4 0 2 0H2 6囝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 T5 7 7 7-2 0 0 8代替G B T5 7 7 719 9 6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S e a m l e s ss t e e lp i p ea n dt u b i n gm e t h o d sf o ru l t r a s o n i ct e s t i n g2 0 0 8 0 8-0 5 发布(I S 09 3 0 3:1 9 8 9(E),M O D)2 0 0 9-0 4-01 实施宰瞀鹳鬻瓣警襻赞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厘1 1 1刖置6 B T5 7 7 7-2 0 0 8本标准修改采用I S O9 3 0 3:1 9 8 9(E)承压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纵向缺陷的全周向超声波检测。本标准根据I S O9 3 0 3:19 8 9(E)重新起草。在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 S O9 3 0 3:1 9 8 9(E)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本标准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在附录B 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为便于使用。对于I S O9 3 0 3:1 9 8 9(E)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删除I S O9 3 0 3:1 9 8 9(E)的前言和引言。本标准代替G B T5 7 7 71 9 9 6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与G B T5 7 7 71 9 9 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增加“电磁超声探伤可参照此标准执行”(见第1 章);增加了对斜向缺陷的检验及检验方法(见第4 章和附录B);修改了管端人工槽位置的限制(G B T5 7 7 71 9 9 8 中的第5 章;本标准的第5 章);修改了人工缺陷的尺寸和代号(G B T5 7 7 71 9 9 6 中的第5 章;本标准的第5 章和附录E);探头工作频率由2 5M H z 1 0M H z 修改为1M H z 1 5M H z(G B T5 7 7 7 一1 9 9 6 中的第6章;本标准的第6 章)。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和附录E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D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建国、张黎、彭善勇、黄颖、邓世荣、赵斌、刘志琴、赵海英。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G B T5 7 7 7 1 9 8 6、G B T5 7 7 7-1 9 9 6;G B T4 1 6 3 1 9 8 4。1 范围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G B T5 7 7 7-2 0 0 8本标准规定了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的探伤原理、探伤方法、对比试样、探伤设备、探伤条件、探伤步骤、结果评定和探伤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无缝钢管纵向、横向缺陷的超声波检验。本标准所述探伤方法主要用于检验破坏了钢管金属连续性的缺陷,但不能有效地检验层状缺陷。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不小于6m m 且壁厚与外径之比不大于0 2 的钢管。壁厚与外径之比大于0 2的钢管的检验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按本标准附录c 执行。电磁超声探伤可参照此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T9 4 4 5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Y B T4 0 8 2 钢管自动超声探伤系统综合性能测试方法J B T1 0 0 6 1A 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3 探伤原理超声波探头可实现电能和声能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超声波在弹性介质中传播时的物理特性是钢管超声波探伤原理的基础。定向发射的超声波束在管中传播时遇到缺陷时产生渡的反射。缺陷反射波经超声波探头拾取后,通过探伤仪处理获得缺陷回波信号,并由此给出定量的缺陷指示。4 探伤方法4 1采用横波反射法在探头和钢管相对移动的状态下进行检验。自动或手工检验时均应保证声束对钢管全部表面的扫查。自动检验时对钢管两端将不能有效地检验,此区域视为自动检验的盲区,制造方可采用有效方法来保证此区域质量。4 2 检验纵向缺陷时声束在管壁内沿圆周方向传播;检验横向缺陷时声束在管壁内沿管轴方向传播。纵向、横向缺陷的检验均应在钢管的两个相反方向上进行。4 3 在需方未提出检验横向缺陷时供方只检验纵向缺陷。经供需双方协商,纵向、横向缺陷的检验均可只在钢管的一个方向上进行。4 4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对斜向缺陷进行超声波检验。无缝钢管中斜向缺陷的超声波检验见附录D。4 5 自动或手工检验时均应选用耦合效果良好并无损于钢管表面的耦合介质。5 对比试样5 1 用途对比试样用于探伤设备的调试、综合性能测试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时校验。对比试样上的人工缺陷是评定自然缺陷当量的依据,但不应理解为被检出的自然缺陷与人工缺陷的信号幅度相等时二者的尺寸必然相等,也不能理解为该设备所能检出的最小缺陷尺寸。5 2 材料制作对比试样用钢管与被检验钢管应具有相同的公称尺寸并具有相近的化学成分、表面状况、热处G B T5 7 7 7-2 0 0 8理状态和声学性能。制作对比试样用钢管上不应有影响校准的自然缺陷。5 3 长度对比试样的长度应满足探伤方法和探伤设备的要求。5 4 人工缺陷5 4 1 形状检验纵向缺陷和横向缺陷所用的人工缺陷应分别为平行于管轴的纵向槽口和垂直于管轴的横向槽口,其断面形状均可为矩形或V 形,人工缺陷断面示意图见图1,横向人工缺陷示意图见图2。矩形槽口的两个侧面应相互平行且垂直于槽1:3 底面。当采用电蚀法加工时,允许槽口底面和底面角部略呈圆形。V 形槽的夹角应为6 0。V 形槽口a 一6 0。矩形槽口丘人工缺陷深度,单位为毫米(m m);6 一人工缺陷宽度,单位为毫米(m m)。图1人工缺陷断面示意图 人工缺陷深度,单卜人工缺陷宽度,单位为毫米(m m)。图2 横向人工缺陷示意图G B T5 7 7 7-2 0 0 85 4 2 位置纵向槽应在试样的中部外表面和两端盲区内、外表面处各加工一个,3 个槽口的公称尺寸相同。航空用和其他重要用途的不锈钢管,当内径小于1 2m m 时可不加工内壁纵向槽。除此之外的其他钢管,当内径小于2 5m m 时可不加工内壁纵向槽。横向槽应在试样的中部外表面和两端盲区内、外表面处各加工一个,3 个槽口的名义尺寸相同。当内径小于5 0m m 时可不加工内壁横向槽。5 4 3 尺寸人工缺陷的尺寸按表1 分为五级,人工缺陷级别的对应关系见附录E。具体级别按有关的钢管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如产品标准未作规定应由供需双方商定。表1 人工缺陷尺寸深度长度级别宽度推荐适用范围h t 最小m m允许偏差规定值m m允许偏差m“L 130 0 5士1 0 5土0 3航空不锈钢管0 0 7士1 0 7土0 5L 250 1 5土1 0 1 0 2 5士2 0其他不锈钢管不大于深度0 2 0土1 5 2 0 4 02 0高压锅炉管的二倍,0 1 5士1 0 1 0 2 52 0其他不锈钢管I。2 58最大1 5l i l l n0 4 0土1 5 2 0 4 0士20高压锅炉管I。31 00 4 0土15 2 0 4 0土20其他用途钢管L 41 2 50 4 01 5 2 0 4 02 0注:各级别的最大深度均为1 5 m l r l t。当管壁厚度大于5 0 m m 时,经供需双方同意,最大深度可增加到3 0 m m。5 4 4 制作与测量人工缺陷可采用电蚀、机械或其他方法加工。人工缺陷的几何尺寸和形状,应按国家计量管理规定进行验证。人工缺陷深度可用光学方法、覆形方法或其他方法测量。对比试样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或编号。6 探伤设备探伤设备可由探伤仪、探头、检测装置、传动装置、分选装置和其他辅助装置组成。6 1 探伤仪6 1 1 探伤仪应为脉冲反射式多通道或单通道超声波探伤仪,性能应符合J B T1 0 0 6 1 的规定,其衰减器(增益)精度、垂直线性和动态范围等应校准合格。6 1 2 探伤仪重复频率的可调范围应满足探伤工艺要求。6 1 3 探伤仪应具有自动报警或缺陷信号输出功能。6 2 探头6 2 1 压电超声探头的工作频率可在1M H z 1 5M H z 之间选择,单个探头的晶片长度或直径应不大于2 5m m,但人工缺陷长度小于2 0r n m 时应不大于1 2m m。6 2 2 压电超声探伤可使用线聚焦或点聚焦探头。6 3 检测装置检测装置应具有探头相对钢管位置的高精度调整机构并能可靠地锁紧或能实现良好的机械跟踪,以保证动态下声束对钢管的入射条件不变。3G B T5 7 7 7-2 0 0 86 4 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应使钢管以均匀的速度通过检测装置并能保证在检验中钢管与检测装置具有良好的同心度。6 5 分选装置分选装置应能可靠地分开探伤合格与探伤不合格的钢管。7 探伤条件7 1 被检验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光滑洁净、端部无毛刺并具有良好的平直度,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7 2 探伤人员资质应符合G B T9 4 4 5 相关规定。8 探伤步骤8 1 设备调试8 1 1 每次重新使用探伤设备时或变换检验规格时须用本标准规定的对比试样对探伤设备进行调试。8 I 2 设备调试后应使对比试样上同一个人工缺陷在圆周方向不同位置的信号幅度接近一致。8 1 3 当内、外壁人工缺陷信号使用同一个报警闸门时,探伤仪的报警灵敏度应按照内、外壁的信号中以及周向不同位置的信号中较低幅度的信号进行设定。当内、外壁人工缺陷信号使用两个不同的报警闸门时,探伤仪的报警灵敏度应按照内、外壁人工缺陷在周向不同位置中较低幅度的信号分别进行设定。同时,两个闸门的宽度应满足管壁内各部位缺陷信号的报警要求。8 2 设备测试8 2 1 设备调试完成后,应参照Y B T4 0 8 2 测试探伤设备的周向灵敏度差和内外壁灵敏度差,测试结果应符合该标准规定。8 2 2 设备测试时的运转速度应与正常检验的运转速度相同,多通道探伤设备如每个通道单独测试,测试速度可等于正常探伤速度与设备的通道数之比。8。3 探伤8 3 1 设备测试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应逐批逐根进行。8 3 2 在检验过程中必须由级探伤人员对缺陷指示信号采取可靠的监控措施,以防止缺陷漏检。8 4 设备校验8 4 1在同规格钢管连续检验期间应利用对比试样对探伤设备进行定时校验,校验时间间隔应不大于4h。校验内容与设备测试项目相同,但多通道设备可对个别通道抽测,其余通道则要求检出人工缺陷的重复性良好。在同规格钢管连续检验的开始和结束时以及连续检验中设备操作人员更换时也应对设备进行校验。8 4 2 如校验结果不能满足Y B T4 0 8 2 中关于稳定性的要求,则应对设备重新调试和测试,达到要求后应对上一次校验后所检验的钢管重新进行检验。9 结果评定9 1 整根钢管经检验未产生缺陷信号或信号幅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报警电平,则认为此项检验合格。9 2 整根钢管经检验如产生等于或大于预先设定的报警电平的信号,则认为钢管是可疑的。9 3 对可疑的钢管可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法进行处理:a)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重新检验,如未产生缺陷信号或信号幅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报警电平,则认为此项检验合格;b)对可疑部位的缺陷进行清除后,如钢管尺寸在允许公差范围之内,此钢管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自动或手动超声波)重新检验。如未产生缺陷信号或信号幅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报警电4G B T5 7 7 7-2 0 0 8平,则认为此项检验合格;c)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和验收标准对可疑部位进行其他非破坏性检验;d)可疑部位应予标识并确保切除;e)可疑钢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