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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为国有企业强“根”铸“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具体的,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要注意厘清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党组织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必须明确,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
必须坚持和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脱离生产经营就没有了生命力,就会成为“两张皮”。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找准企业基层党组织服务生产经营、凝聚职工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着力点,推进基层党建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在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上下功夫,严密企业党的组织体系,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各项生产经营任务落实,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二、《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条例》内容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xxx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xxx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xx人以上、xxx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xx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x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x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x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x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x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x至x人组成,最多不超过xx人,其中书记x人、副书记x至x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x至x人、最多不超过x人,党委委员一般xx至xx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x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x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x至x人组成,最多不超过x人;支部委员会由x至x人组成,一般不超过x人。正式党员不足x人的党支部,设x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x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x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