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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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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
张兆利
44 2022年第12期乡村振兴法系万家邻地关系千千结 依“典”而行细细分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耕种方式的推广,农民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树木遮挡、排水、通行、无人机使用等邻地纠纷易发多发。为推动构建和谐友好的邻地关系,笔者通过以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理性地解决邻地纠纷。一、你在地边栽树,我家粮田咋种?【案例】唐某与郝某系同组村民,两家自留地相邻。前些年,郝某在自家自留地地边陆续栽植速生杨50多株。近年来这些树木生长旺盛,午后树荫大幅遮挡唐家麦田的阳光,树龄较长的地下根系争肥严重。眼看着庄稼收成逐年减少,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郝某移除树木,赔偿农作物减产损失。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耕地边栽树,造成相邻方原告的经济损失,存在过错,为此判决被告移走树木;遮光年限按照4年计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00元。【说法】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国家对于邻地种树的间隔距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大多依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按照上述规定,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解决。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由国家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依照当地习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纠纷。三是依照基本原则。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尚不能解决的邻地纠纷,则应运用关于相邻关系的四项基本原则来处理。本案中,郝某所栽树木严重影响了邻田作物的正常采光和生长,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由审判机关作出维护自身相邻权的判决。二、改建沟渠影响排水,粮田减产担责四成【案例】某青贮饲料加工厂坐落于农田之间,厂区周围是农民种植的花生等作物。为方便交通,该企业在与农户共用的排水沟上修建了一座涵洞桥。2021年汛期,在连续强降雨的影响下,该桥洞埋设的涵管管径过细导致排水不畅形成农田内涝,积水导致3户农民承包经营的约2公顷花生受灾减产。经评估测算,确定经济损失3.8万元。人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262400)张兆利2022年第12期 45法系万家乡村振兴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加工厂的桥梁、沟渠改建措施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涉案承包地块地势低洼也是积水汇集的隐患之一。综合各种因素造成损失的责任大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企业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说法】相邻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受损农户承包地与企业系相邻关系,双方均享有通过周边共用沟渠排水的权利,但应当以不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被告在建桥时铺设的涵管孔径过小导致积水,是造成农户作物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生产用路方便你我,“任性”截断属违法【案例】余某与闫某的水稻田毗邻,两家多年来共用一条供人畜通行的生产路。2022年年初,两家因取水灌溉等琐事发生争执,闫某遂将生产路路面挖断,导致余某无法正常通行。协商未果后余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闫某将生产路路面恢复原状,保障通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避免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恢复路面原状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说法】通行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邻地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二是从邻地通行时,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相邻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法官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着眼于邻里关系的修复,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四、无人机操作不当,“误伤”邻田责任难免【案例】江某与季某的承包地相邻。2022年4月,季某用无人机为自家小麦喷洒农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药雾飘落到江某的大葱田里,造成近0.4公顷大葱作物受损。事后二人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江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季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对大葱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结合事发后现场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专家评估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程度和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8万元。【说法】近年来,植保无人机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因操作不当而“殃及”邻田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本案被告认可其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雾化后的药雾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关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约束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如果就此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显然有失公允。本案中,法官结合原告举证,依据农业生产常识和专家意见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损失数额并作出上述判决。笔者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飞行高度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如果由此发生损害,受损方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并及时申请有关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条件允许的还可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