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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构建_秦瑞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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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个人 公司 实质 合并 破产 程序 构建 秦瑞鑫
2022 年12 月第24 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Dec 2022Vol24Supplement论我国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构建秦瑞鑫(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摘要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兼顾各方主体利益,而且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效率价值。随着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是理论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程序构建展开研究。具体而言,应首先明确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所在,而后分析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包括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启动模式、裁定程序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等。关键词合并破产个人破产人格混同公司破产作者简介秦瑞鑫(1998),男,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Prusak,Bazej;Morawska,Sylwia;ukowski,Micha;Banasik,Przemysaw,“The impact of bankruptcy regimes on entrepreneurship andinnovation.Is there any relationship?”,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hip and Management Journal,2021,14,PP.473498.参见赵吟 连带责任视角下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准入规范 ,法学 2021 年第 8 期。2019 年 6 月 2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了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包括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等。在此背景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在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与个人投资者高度人格混同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缺失不仅难以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也易使债务人陷入诉累。一、问题的提出个人破产制度既是赋予陷入债务危机的自然人重生机会,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机制,也是服务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经商环境的有力手段,根据Prusak 等学者的最新研究显示,在具有有效法律制度和债务人友好型破产法特征的国家,企业家的风险接受程度和创新水平更高。而较于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较晚,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配套制度亦处于缺失状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进一步实现破产的效率价值,简化企业破产连带责任承担的处理过程,个别法院已经展开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合并破产理念的探索尝试。例如,在“浙江春洲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因春洲铝业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经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法院裁定将春洲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个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一并处置。又如,在“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郭丽萍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美达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郭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将郭某的个人财产归并到金美达公司的破产财产中。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对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而另一方面,虽然我国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合并处理个人与公司财产,但又远未达到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度,因而有必要在我国逐步构建起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程序构建成果相对丰硕,不少学者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由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个人与公司合并破产之间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后果,就有学者指出,实质合并破产会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DOI:10.13916/ki.issn1671-511x.2022.s2.020所有债务人实质上成为一个主体,所有债权人皆可以按照相应债权比例主张破产债权,有鉴于此,在构建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时,实际上也应达到个人与公司财产不再区分,各方债权人一同受偿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在构建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前还需要明确其存在价值,确定其适用条件,在构建的过程中也不可照搬照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特别是在目前破产法立法本位逐渐倾斜保护个人债务人利益的背景下,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更要平衡个人债务人、公司债务人与双方债权人的利益。二、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所在破产制度的目标在于为所有债权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得到公平的分割,但同时也在于保护诚实的债务人。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作为两种破产制度的合并不仅兼具二者的优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优势进一步扩大。具体而言,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与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进一步简化破产程序,而且从统一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下二者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同样需要构建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予以统一。(一)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人格否认、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等制度,保证公司破产财产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管理人撤销权与归入权来追偿相关债务,以至于个人财产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纳入破产财产一并处理。然而,在面临个人与公司之间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账簿记载不清、账簿缺失等情形时,以上制度便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对,无法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对个人与公司的财产展开全面清查,并且将二者的财产合并处理。换言之,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一方面可以将破产财产的范围全面覆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另一方面,也能通过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来最大限度地恢复个人恶意处置或转移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个人破产的制度设计需要探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效率,更有利于破产的个人投资者早日完成破产清算,从债务泥沼中解脱。对破产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其既要应对自身与公司双方的债权人,还要处理纷繁复杂的公司事务,而过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易使其陷入长期的诉讼程序中。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可以集中处理个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快结束破产程序,提升整体破产效率。短期来看,其有利于减轻个人投资者的诉累,长期来看,可以帮助个人投资者早日在市场中“重生”。除此之外,因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而减少的破产成本的支出,同样有利于破产的个人投资者。(三)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葛兰特(M.Galanter)发现,在平等的制度保障下,拥有资源优势的人依然会在诉讼中占据上风,因而对于债权人而言,若缺少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保护,同样可能因为诉讼能力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受偿结果,也因此,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缺失容易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例如,在公司破产先于个人破产的情形下,若个人破产不能与公司破产实质合并处理,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在公司破产分配后向具有牵连责任的个人主张未受偿的公司债权,此时由于公司债权人与个人债权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异,则可能出现一方债权人最终面临债务人无财产执行的境况,造成债权人之间受偿失衡的结果。而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将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做合并处理,并且公平合理地依法分配给各方债权人,可以达到平衡债权人之间利益的效果。(四)有利于提升破产效率与降低破产成本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兼顾提升破产效率与降低破产成本。首先,在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过程中,不必再梳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资产往来。省略了个人与公司之间财产分离的环节,减少了相应环节所需时间,有利于提升破产的整体效率。其次,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可减少相应所需的人力、物力,从而降低破产成本。综上,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且具有提升破产效率与降低破产成本的效果。因而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具有其存在价值。三、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会导致公司走向灭401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24 卷参见高小刚、陈萍 论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 ,法律适用 2020 年第 12 期。Dana Barbar,“Legal research in the subject of Bankruptcy according to the LatinoGermanic legal system”,Journal of Civil Legal Sci-ences,2022,3(11).参见李子蔚、覃淮宇 民法典理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论析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 年第 5 期。Marc Galanter,“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Law Society eview,1974,95,PP.97120亡,而且对投资者个人的未来发展也会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个人与公司二者的债务通常不会达到衡平状态,对于相对负债较低一方,其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将会受到合并破产的影响而降低。因此,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并非简单的个人与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并且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可,尤其是在当前有倾向扩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下,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更应严格把握,方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对此,可以参照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标准,即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一)个人与公司高度人格混同在关联企业合并案件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法院作出实体合并裁定所依据的核心裁定理由。对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言,其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包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缺乏明确界限,股东滥用公司财产满足个人目的等情形;二是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行为混同,包括股东实施任意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等行为,致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的情形。也有我国学者经过实证考察后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具体表现为公司在意思表示、组织机构、资产状况、经营行为等方面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另外,在此需要澄清的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可能因多种原因产生真正连带责任,但一般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并不能打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区隔,也就不能成为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只有个人与公司之间的高度人格混同,才是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二)区分个人与公司之间财产的成本过高区分个人与公司之间财产的成本过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个人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二是区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成本过高。首先,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并且相较于人格混同的其他判断标准,财产混同更容易判断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利益输送、账目不清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事实上,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往往也更易于双方进行利益输送,实践中对于高度人格混同的个人与公司,也一定会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其次,即使个人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但如果区分二者财产的成本较低,或者存在实质合并破产以外的方式可以恢复双方各自财产,那么为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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