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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_程照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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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刑事 缺席 审判 重新 审理 程序 程照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 No.122,Vol.21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程照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重新审理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为被告人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其与上诉、再审的适用存在冲突重合。对重新审理程序的研究应以分类探讨为基础,划分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为“直接重审”和“异议重审”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消除矛盾解决冲突。直接重审中的“审理过程中”应理解为裁判生效前,部分程序转换规则可参照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规则,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程序回流情况应严格限制。异议重审的启动应提出理由,并且适当限制再审权的行使,同时异议权的适用规则、救济程序也需明确和细化。【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救济程序;异议权【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54-07一、问题的提出多种救济程序冲突重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是惩罚外逃贪官的重要法律手段。2012 年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1,仅仅处理了涉案财物,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同时外逃资产的追回原则要求有对犯罪人定罪的生效裁判,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能实现我国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衔接。22022 年 1 月17 日程三昌案一审宣判,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该案也成为我国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司法适用让重新审理程序成为可能,重新审理程序作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一大亮点。依据我国缺席审判相关规定,以时间节点进行划分,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或罪犯在何时出现,不论其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只要本人回到了审理程序中,均有一定的救济程序使案件得到“重新审理”。表面来看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但实际上较为粗疏,进一步细分便会发现多种救济程序之间的重合和冲突。首先,重新审理程序与上诉存在冲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进行重新审理。字面理解“审理过程中”这几个字,其含义应是指一审或二审审理的过程,具体可以理解为从案件进入法院到做出裁判之前。如果在一审判决作出但尚未生效,即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到案的,是否可以同样理解为“审理过程中”?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本身便可以提出上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倘若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到案均可以回到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而上诉期内却只能上诉,被告人行使其上诉权时即失去了在缺席审判中特有的重新审理的机会,未免不合逻辑。除此之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若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到案,那么近亲属的上诉权与被告人重新审理的权利将存在冲突,又该如何解决?其次,重新审理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时间上有所重合。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到案,存在两种程序救济途径,一是通过提出异议使得案件重新审理,二是通过申诉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两种救济途径适用的时间【收稿日期】2022-07-12【作者简介】程照锦(1999-),女,河南郑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20 级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54诉 讼 法 学程照锦: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存在重合,罪犯在到案后至刑罚执行前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而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在裁判生效后,提出异议的时间包含在提出申诉的时间内,并且相较之下,提出异议启动重新审理的条件更低,而启动再审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 253 条所规定的情形。倘若罪犯到案后,近亲属、被害人等提出申诉,若此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罪犯的异议权与再审权存在冲突,罪犯提出再审的权利被变相的剥夺,不利于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根据权利流动保护说,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属于权利克减型程序4,缺席审判程序颠覆了传统审判的基础理念,诉讼要素有所缺失,不利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从缺席审判的分类角度出发,规范型缺席审判应区别于传统惩罚型缺席审判制度,为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设置特殊的救济机制,从而体现规范型缺席审判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念与价值,并防止其对审级秩序造成不利影响。5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各国在缺席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中均对缺席审判被告人设置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程序救济。同理,在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中,也在第 292 条至第 295 条缺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特殊规定。正是因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赋予了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使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产生一定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当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重新审理程序进行分类探讨,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厘清多种救济途径的适用情景,细化重新审理程序的规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重新审理程序的分类探讨(一)分类探讨乃重新审理程序研究之基础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分析研究大多以类型化的方法展开。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分析甄别制度本体的理论要素与实践素材,归纳总结制度背后所涉及的价值预设与目标功能,还可以例示所涵括的不同情形,把握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在实在的内容支撑下探知类型的本质,推进制度设计的系统化、科学化和精细化。6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类型,除了通常的广义和狭义之分7外,还有根据被告人是否全部缺席8、被告人出庭的权利义务属性9、被告人主观意志对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作用力大小10、被告人自愿性基准与国家目的性基准6等角度作类型化分析。学界对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以类型化为基础,原因在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中涉及了多种情形,除了外逃贪官或最高检核准危害国安、恐怖犯罪的缺席审判为通常理解的被告人不在场情形,还包括被告人重病中止审理、被告人死亡但无罪这两种情形。不同类型的缺席审判背后的现实需求和理论基础各不相同,只有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才能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缺席审判的问题。根据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我国境外贪污贿赂犯罪、经最高检核准需及时审判的危害国安犯罪和恐怖犯罪进行的缺席审判属于规范性缺席审判、完全的缺席审判,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属于典型的旨在追究逃避审判之人的刑事责任的缺席审判7,这也是我国设置缺席审判特别程序的初衷之一。本文讨论的“重新审理”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因身患重病而缺席审理的被告人也同样享有重新审理的机会11,但这种可能性较小,基于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在 2018 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属于解决诉讼障碍型缺席审判和为被告人正名型缺席审判12,排列在第 295 条之后,将涉及被告人缺席的情形统称为缺席审判程序。对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研究同样可以借鉴缺席审判制度的类型化分析,重新审理程序划分区别的标准明显,无需进行额外的类型化区分。两种重新审理程序有诸多不同之处,但在语言表述上均为“重新审理”,容易让人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为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实则大为不同,仅仅在语言表述同为“重新审理”而已。因此,应当对第 29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区别看待,厘清两款重新审理的不同点,继而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针对性地解决不同重新审理程序的问题。(二)重新审理程序的类型及比较有学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整体上可划分两种重新审理的类型13,即 295 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应一种重新审理。对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的分类,笔者同意前文学者的观点:第一种是指在缺席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文简称为“直接重审”;第二种是指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55诉 讼 法 学程照锦: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在刑罚执行前,罪犯对缺席审判的判决、裁定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文简称为“异议重审”。这两类“重新审理”均为缺席审判程序中特殊的救济途径,是缺席审判程序公正运行的重要保证。两种“重新审理”程序具有相同的适用前提,即当被告人或罪犯出现时会造成程序倒流的结果,案件重新进入审判程序,原有的法庭审理结果或产生的裁判均无效。划分两种重新审理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有生效裁判,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适用时间不同。这也是区别两种“重新审理”最直接的方式。直接重审是在审理过程中,即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被告人出现;异议重审是在裁判生效后,即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未上诉且未抗诉或二审裁判作出后,罪犯被抓获或自动投案。二是启动条件不同。在被告人、罪犯被抓获或自动投案的相同前提下,在审理过程中,直接自动产生重新审理的效果,重新审理不需要其他的条件,被告人到案即可;而在裁判生效后罪犯到案,需要罪犯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才能使案件重新审理,在告知罪犯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后,罪犯未提出异议的,将被执行刑罚。正是基于两种重新审理程序启动条件不同而简称为“直接重审”和“异议重审”。三是理论基础不同。在缺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丧失了缺席审判的条件,诉讼要素由缺失到完整,即可由缺席审判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是程序的正常转变。在裁判生效后罪犯到案,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不仅冲击了已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挑战了法院的威严。判决生效后的重新审理,构成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14裁判的既判力作为司法权的重要体现,本不应被撼动,但是基于罪犯未出庭参与审理过程,而被告人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出庭参与庭审、自我辩护是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牺牲法的安定性以保障公平正义。三、直接重审的理解与规则法律是不完美的,如果一经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周延,就动辄修法,必然会陷入无休止的“修法论”怪圈。即使在快速修法的时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多的是在对法律条文作“增项”而非对既有条文作过多的“改动”。15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将会使缺席审判转变为对席审判,诉讼要素由缺失到完整,在丧失缺席审判基础的前提下重新审理理所应当。可从解释论的视角对“审理过程中”进行理解,以体系解释的方法设置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权利。(一)对“审理过程中”的理解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到案,二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但尚未生效前,即上诉期内到案;三是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到案。不论是何种情形,此时均没有生效的裁判,被告人到案后,诉讼要素得以完整,理应进行重新审理,但是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若被告人在上诉期或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到案,直接进行上诉或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则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上诉权和审级利益,这将背离重新审理程序设置的初衷。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审理过程中”的理解应当为“尚无生效裁判前”这一最大时间范围,即“直接重审”与“异议重审”的时间区分节点,也就是说,只要在裁判生效前被告人到案,不区分此时进行到何诉讼阶段,不论其是在一审期间、上诉期内还是二审期间到案,无需理由均以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将“审理过程中”作最大时间范围的理解,也就无需考虑上诉权与直接重审的冲突,被告人完全可以在直接重审后决定其本人是否上诉。被告人本人到案后由缺席审判转变为对席审判,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失去了权利基础,被告人近亲属也就不再享有上诉权,那么被告人本人与近亲属上诉权也就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上诉与否完全由被告人本人决定。(二)直接重审的程序规则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重审(重新审判审理)”的不仅有缺席审判中的重新审理程序,还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重审、二审程序的重审、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重审以及减刑、假释程序的重审。1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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