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No.122,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程照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重新审理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为被告人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其与上诉、再审的适用存在冲突重合。对重新审理程序的研究应以分类探讨为基础,划分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为“直接重审”和“异议重审”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消除矛盾解决冲突。直接重审中的“审理过程中”应理解为裁判生效前,部分程序转换规则可参照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规则,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程序回流情况应严格限制。异议重审的启动应提出理由,并且适当限制再审权的行使,同时异议权的适用规则、救济程序也需明确和细化。【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救济程序;异议权【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54-07一、问题的提出——多种救济程序冲突重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是惩罚外逃贪官的重要法律手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1],仅仅处理了涉案财物,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同时外逃资产的追回原则要求有对犯罪人定罪的生效裁判,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能实现我国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衔接。[2]2022年1月17日程三昌案一审宣判,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该案也成为我国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司法适用让重新审理程序成为可能,重新审理程序作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一大亮点。依据我国缺席审判相关规定,以时间节点进行划分,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或罪犯在何时出现,不论其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只要本人回到了审理程序中,均有一定的救济程序使案件得到“重新审理”。表面来看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但实际上较为粗疏,进一步细分便会发现多种救济程序之间的重合和冲突。首先,重新审理程序与上诉存在冲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进行重新审理。字面理解“审理过程中”这几个字,其含义应是指一审或二审审理的过程,具体可以理解为从案件进入法院到做出裁判之前。如果在一审判决作出但尚未生效,即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