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行政中虚拟财产的可税性∗吕铖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讲师)摘要:虚拟财产可税性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更迭与税收法律制度赓续之间的再平衡。为实现虚拟财产课税的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应回归到虚拟财产的核心属性层面也即财产属性进行讨论,摆脱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的立场预设,在实用主义的场域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范畴与类型,进而实现从课税事实发现到税法规范适用的跳跃。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确认税务行政介入的具体路径,提炼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别与具体样态,以此达成税法与其他部门法虚拟财产概念或者类型的共享,避免不同规范间规则的互相抵牾,并据此为虚拟财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供路径参考,使具有经济价值与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被识别、承认、保护并纳入税务行政秩序之中,进而克服民法中虚拟财产概念在功能与效用上的局限性,实现虚拟财产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序对接。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权;可税性;税务行政;税收征管引言数字经济具有的经济规模大、节税程度高、避税架构多等鲜明的特点,使得主流税收法律体系在基本税制要素认定上扞格不通,体现为税收立法中的诸议纷纭,税收执法中的歧义尽出,以至于税收司法中的裁量摇摆不定,进而造成了借用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交易避税的新挑战。为此,国务院于2022年1月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旗帜鲜明地提出,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没有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虚拟财产物权客体地位的规定,但奠定了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民事基础。①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结构与制序物理早已生变,网络世界的价值形态以及利益纠葛的分配形貌,皆有待从学理走向实践的回应。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与交易价值,但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541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①∗基金项目: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税收征管图景中虚拟财产的可税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21)D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民法典。尽管如此,虚拟财产的定性在学术界与司法界尚有巨大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该草案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