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房绍坤内容提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基于事实扶养产生,须儿媳、女婿丧偶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以并用,但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先于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继承权丧失规则、遗产分配规则的适用须进行具体分析。分得适当遗产规则在平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关键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权主要赡养义务代位继承在各国继承法理上,继承权通常基于血亲、配偶而产生,姻亲不能产生继承权,即“姻亲不得继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9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源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2条,肯定了姻亲继承,属于“姻亲不得继承”的例外。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继承法》第12条存在很大争议,形成了保留说、废除说及折中说(改进说)。①最后,《民法典》第1129条保留了原《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②未做任何改动。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③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是我国特有的继承制度,应当基于中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加以理解和认识,不能以域外立法例没有相应规定而予以否定。基于《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本文尝试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作一阐释,以利于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的法律要件基于《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须具备丧偶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两个条件。同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对其继承权的取得并不产生影响。(一)取得继承权的身份关系前提:儿媳、女婿须丧失配偶在婚姻家庭法上,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相互间并不产生法定的扶养关系,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并无法定赡养义务,公婆对儿媳、岳父母对女婿也不存在抚养义务。正因如此,域外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享有继承权。但是,我国法律传统例外地承认在特定条件下儿媳与公婆、女79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