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023年1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No.1,2023(总第139期)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138法治建设收稿日期:2022-11-10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生态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SFB2028)作者简介:尤婷,女,湖南沅江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法学。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尤婷(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指在一条流域范围内,为了保护流域环境,化解流域环境纠纷,多个行政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共同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流域范围内司法协作模式。这种协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流域环境司法规则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流域环境司法尺度和标准。在制度上要树立流域环境整体协作理念、明确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基本原则、落实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内容。目前,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缺乏立法支撑,流域环境区域治理使司法缺乏整体上的统筹,流域环境司法制度不完善,表现为司法协作主体狭小、内容形式化等。因此,要完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立法、建立行政与司法适度分离制度、建立流域司法专门化机制以及形成主体多元化和内容实质化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关键词:流域环境;环境纠纷;司法协作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1-0054-11一、问题的提出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的司法管辖体系和治理结构难以满足流域环境司法实践的需求。具体而言,流域环境具有整体性强、利益关联度高、损害隐蔽性强、治理周期长等特点,而环境损害和污染物的传输并不受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流域环境损害所引发的纠纷往往跨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出现流域环境司法管辖、调查、审理、送达、执行、生态修复等难题。若单一以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作为标准进行处理,容易割裂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联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造成立案、裁决标准上的差别或矛盾,有违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理念。[1]尽管各地在实务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形成了各自的特点,但是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应该如何展开,各地的做法并未统一。简而言DOI:10.16480/j.cnki.cn43-1326/c.2023.01.00355之,制度意义上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并未真正形成,各区域还是优先考虑本地的实际需求进行零散操作,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石。因此,深入研究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