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论与法益论的沟通方式郭聪*摘要“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周志全等侵犯著作权案”表现出音乐制品刑法保护的构成要件认定“粗糙”、刑罚论证不足、现实展望欠缺等问题,受制于音乐制品“角落”的定位,寻求刑法教义学之外的修正方案更具有可取之处,“法益论”在我国实务中的有力地位和学界内的通说地位更进一步坐实了法益论的封闭作用,引发刑法教义学对“角落”法益保护不足的恶性循环。法益论目前面临抽象法益臃肿、集体法益定位不明、方法论意义显著不足三重批判,这些批判都在呼吁刑罚论的介入,但是学界“多数说”常用的截取性讨论和“有力说”常用的彻底性讨论路径都非最佳,各具可取和不足之处,应当综合考量,以实践场景为平台,以“多一步正当性反思”为路径,综合双方特点,构建音乐制品等“角落”法益的体系性方案。关键词音乐制品刑法教义学法益论刑罚论一、问题意识:教义学之外的音乐制品刑法保护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诸多正版化的热点事件表明,著作权保护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在我国,正版化的进程推动缓慢,为著作权*郭聪,山东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讲师,硕士。论刑罚论与法益论的沟通方式285付费的意识的养成还需要很长一段路。①刑法手段是著作权保护法律武器中的重要一环,以往的研究过分注重侵犯著作权罪的个罪构成要件认定,②并未形成良好服务于著作权保护的刑法理论体系。其原因可能是多个层次的,可以从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开始分析。【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③本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设立音乐网站提供试听,其中包括数家音乐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677首,网站上线一年后,被告人开始在网站中植入广告并获取费用一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案例二】“周志全等侵犯著作权案”,④本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告人周某设立多个论坛以及内站,雇佣多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会员制等方式,将不具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等以“种子”的形式上传并提供下载。本案另一被告人寇某则雇佣他人,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等至移动硬盘中并通过淘宝店铺售卖。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述两个案例表现了音乐制品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存在以下特点:(1)数量较少。从数据库检索的情况来看,以音乐作品作为对象的侵犯著作权类案件的数量不过千起,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