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AnimalHusbandryandEconomy(总第35卷第197期)收稿日期:2022-07-13作者简介:郑朝菁(1997—),女,福建泉州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①法律商谈包括立法商谈(主要为论证性商谈)和司法商谈(主要为运用性商谈)。政法与社会论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情理适用郑朝菁〔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要: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情理是法律的合法化基础,法律是弥补情理的规则化强制力系统。情理是共同体成员的共享信念与普遍性认知视角,补充合法律性,保障合法性,此为情理适用于司法裁判中的正当化基础。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司法裁判说理中检验情理适用适当性的实用理由,“政治—伦理”理由及道德理由的评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与公开,把握好情理适用的度。关键词:法律商谈理论;情理;合法性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2.06.007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2)06-0048-06以往对情理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适用的研究,有以下几种进路:第一种是文化论的进路,邓勇、[1]崔明石、[2]霍存福[3]等借助中国法制史上的案例对古代法官的“情理法”的判案策略作出了一种基于司法文化视角的分析;第二种是法理论的进路,谢晖、[4]凌斌[5]等从抽象层面分析了现代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关系;第三种是实证论的进路,谭丽丽、[6]陈林林及王云清[7]等分析了情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提出具体细则。从学界已有的研究来看,情理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适用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情理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适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裁判说理中关于情理说理的要求。如何在司法裁判说理中正确地适用情理,以达致合法性,仍然是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议题。本文拟从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①视角入手,将法理层面与实践层面的论证相融合,对情理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适用作出更深入、更具说服力的新解释,探寻情理适用的司法机制。一、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情理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之常情,二是事之常理。[8]1.情理是法律的合法化基础法律规范有双重属性,即事实性与有效性。事实性亦称合法律性,指法律规范在事实层面上得到了强制执行,为人们所遵守。而有效性亦称合法性,指法律共同体成员出于内心的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