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No.122,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论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选择马志尚(广州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保安性措施存在的事实,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将之统一化,致使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还影响着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应该构建一个统一的体系将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统归于刑事法律体系之下,并设定刑事法律体系上保安处分适用的法定条件,实现保安处分适用的统一化。将其决定权归于法院,实现适用决定主体的统一,以此形成适用条件统一和决定主体统一的保安处分体系。【关键词】保安处分;专门矫治教育;强制医疗;特殊预防【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28-06一、问题的提出德日刑法体系中呈现的是二元的惩戒机制,即刑罚和保安处分二元模式。事实上,“今天,大多数现代刑法典都采用了二元制的原则。”[1]这种模式在刑法中的呈现方式就是:刑法不仅专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而且还采用专章或专节的方式规定保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和刑罚论体系基本借鉴了德日刑法,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保安处分”的表述,然而却不乏保安处分存在的事实。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却又存在事实的保安性措施,以致这些措施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显得有些突兀。当我们将存在于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做一梳理后,我们会发现如下问题:(一)刑事法律属性模糊不清我国法律中存在着诸多的保安性措施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措施应该归于保安处分还是刑罚,或者是既不具备保安处分的性质,亦不具备刑罚的性质,而仅仅是一种行政处分,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明确。比如《刑法》中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刑法》经过第十一次修正后,“专门矫治教育”代替了“收容教养”成为刑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非刑罚措施。然而,无论是修订后的刑事实体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并非实现司法化,也就是意味着“专门矫治教育”依然保持行政性的权力属性,依然无法准确界定该措施到底属于保安处分还是行政处遇措施。再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处遇措施,《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