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股权
渐进
分层
共有
王湘淳
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17,No.1(2023)论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王 湘 淳 目 次一、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裁判分歧二、夫妻股权共有现存解释路径的不足三、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解释路径四、渐进式分层共有解释路径的应用场景五、结语摘 要 夫妻股权共有案件的裁判分歧源于裁判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实践中常见的股权财产利益共有说与股权共有说都存在解释论上的不足,难以妥当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冲突。可运用公司法股权分离理论构造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在夫妻共有的特殊情况下,使股权的财产权益与社员权益的变动时点发生分离,并依据不同标准判断归属。股东的配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与股东共同享有股权财产权益,但其并不能对抗善意的股权交易相对方;只有在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后,才能与股东共同拥有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模式可在协调婚姻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基础上,为股权行使、股权转让及离婚股权分割等情形提供具有融贯性的解释论方案。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共有 股权转让 股权分割 公司是商业共同体,公司法通过社团自治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夫妻是伦理共同体,婚姻法通过调整身份与财产,平衡夫妻双方利益。通常而言,两者并行不悖。但在夫妻股权共有领域,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会与公司相关的外部关系出现交集,引发婚姻法规范与公司法规范的适用冲突。1 该冲突的根源在于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或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双方对股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或认为夫妻仅共有股权的财产利益,股东的配偶并不享有股权的781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离现象研究”(2021M693701)的阶段性成果。参见姜大伟: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载 北方法学 2021 年第 5 期,第 19-20 页。处分权;或认为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共有人身权益。这一核心争议会引发股权归属、股权变动、股权行使以及离婚股权分割等诸多场合的裁判分歧。在 民法典 依旧延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本文拟从解释论出发,通过明晰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尝试构造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以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公司股权制度间的冲突,弥补分歧,并求教于各位同仁。一、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裁判分歧 因夫妻股权共有引发的股权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横跨婚姻家庭领域与公司法领域的综合性案件,常发生在股权行使、股权转让以及离婚股权分割等场合。裁判者对于夫妻股权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裁判分歧。“股东一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股东配偶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案件是此中典型,对其裁判结果进行统计、对其裁判思路进行分析能较为清晰地剖白现有解释路径存在的问题。(一)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案例数据 本文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检索了我国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审结的所有“股东一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股东配偶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案例。在该案例库中,本文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以“夫妻共同财产”与“有限责任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一共获得了637 个案例。由于共同投资形成的股权已通过协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对股权进行了处置,与一般的股权共有情形无本质不同,本文剔除了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内的案例后,2 最终获得了 86 个有效案例。为更加充分地展现对夫妻股权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本文对该 86 个案件中裁判者对夫妻股权共有之客体的认识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将之与认定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无效的裁判结果进行了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分析。表 1 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类型的总体比率序号共有客体案件数量占比(%)1股权3540.702股权财产权利(益)78.143股权的收益1213.954出资额、投资款66.985其他89.306未提及共有客体1820.93合 计86100.00 表 1 反映了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类型的总体比率。其中,有 40.70%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认为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为完整股权本身;有 20.93%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未明确提及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另有 38.37%认定夫881清华法学 2023 年第 1 期 2 其他被剔除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形成的股权、转让股东要求受让人的配偶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夫妻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等。妻共有的客体并非股权,而是股权财产权利(益)、股权的收益或者是出资额等,以下将此类观点统称为认为夫妻共有的客体为非股权。表 2 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类型与裁判结果的关系序号共有客体案件数量占比(%)胜诉数量胜诉率(%)1股权3540.702880.002非股权3338.371339.393未提及共有客体1820.93316.67合计86100.004451.16 表 2 展现了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类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为股权的司法判决,有更高的可能性(80.00%)认定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无效;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并非为股权的司法判决中,只有 39.39%认定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无效,这一比例与以前研究的结论类似。如果加入二审判决书中包含的一审法院判决,则在 57 个认定夫妻共有的客体为股权的判决中,有 48 个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概率为 84.21%。而在 50 个认定夫妻共有的客体为非股权的判决中,只有 40.00%认定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无效。3 表 3 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认识的差异与改判的关系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认识是否一致改判未改判合计不一致101020一致32124合计133144 表 3 反映了上下级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不同认识与改判的关系。一共有 44 个案件经历了二审或者再审,其中有 13 个案件发生了改判。在 10 个改判案件中,不同审级的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认识存在差异;未发生改判的 31 个案件中,有 10 个案件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认识存在差异。由此管窥,对于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认识差异是导致案件改判的重要因素。(二)案例数据的分析 通过以上研究,可认为法院对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认定与裁判结果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为了对两者关系进一步分析,本文将 86 个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思路进行了拆分,共得到 131 个裁判思路(详见下页图 1)。在 60 个认定合同有效的裁判思路中,有 38 个认为股东对股权有独立的处分权,不需要配偶同意,这些裁判主要集中于正常的股权转让场合。在这 38 个裁判思路中,有 24 个认为夫妻共有的客体并非股权,而是股权财产权利(益)、股权的收益或者是财产价值等,有 2 个认为夫妻共有的客体为股权,有 12 个未提及客体;另在 3 个裁判思路中,法院以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但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为由,认定转让有效;此外,在其他 9 个裁判思路中,法院以其他理由认定转让有效。另一方面,在 71 个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思路中,有 38 个以夫妻一方擅981王湘淳:论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 3 依据卡方检定,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不同类型在裁判结果上存在显著的差异。但由于本文的样本数量有限,统计检验结果仅供参考。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且不构成善意取得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在这 38 个裁判思路中,有34 个认为夫妻共有的客体为股权,3 个认为夫妻共有的客体为股权收益等非股权,1 个并未明确提及共有的客体;另有 30 个以恶意串通损害转让股东配偶的利益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近年来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显著上升,这些裁判主要集中于夫妻感情恶化的股权转让场合。此外,还有 2 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合同效力有效【裁判思路数量:60】股东有独立的处分权,不需要配偶的同意【裁判思路数量:38】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2】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24】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12】|无权处分,但构成善意取得【裁判思路数量:3】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2】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未存在恶意串通【裁判思路数量:10】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4】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5】|其他【裁判思路数量:9】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4】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4】|无效【裁判思路数量:71】无权处分,且不构成善意取得【裁判思路数量:38】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34】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3】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1】|恶意串通【裁判思路数量:30】共有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4】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5】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裁判思路数量:2】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未提及【裁判思路数量:1】无偿转让,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裁判思路数量:1】共有非股权【裁判思路数量:1】|图 1 股东一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合同效力之裁判思路 按照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对上述裁判思路进行整理可以发现:一方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为股权的裁判思路,其主要依据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关注股权的财产权属性,从财产权视角理解股权,倾向于认为共有客体为完整的股权。绝大多数采用这种思路的法官并未将股权与其他财产(权)进行区分,也未分析股权的特殊性质,而是径直作出论断认为诉争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该财产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在极少数案件中,法官提及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但认为财产权是股权最基本的内容,5 故而夫妻仍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共有股权。因为夫妻共有股权,所以夫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相对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股权。总体而言,这类裁判思路较为忽视股权的社员权属性,也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相关问题展开详细论述。以原 婚姻法 为代表的婚姻法规范也同样未涉及股东资格。依据通说,股权与股091清华法学 2023 年第 1 期 4 5 参见朱建明、朱晶辰与夏欣欣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终字第8837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谈丽芬与魏国宪、张慧明股权转让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 0391 号民事判决书。东资格为同一事物在不同语境下的称谓。而拥有股东资格者,为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认为夫妻共有完整股权的观点实际上承认了双方共有股东资格,都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换言之,夫妻财产制即通过关注股权而间接关注股东资格的归属。另一方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不是股权,而是某种与股权相关的财产权益的裁判思路,不仅考虑了婚姻法规范,而且将公司法规范纳入了考虑的范围内。公司法规范更加关注股权的人身属性,认为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而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公司法 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类裁判思路中,法院经常依据这一规定,认为“股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就股权身份性而言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关系指向的是股权的价值利益”。6 这种裁判思路仍可依据股东配偶能否对抗受让人,分为共有股权财产利益与共有股权财产权益两种不同的子类型。第一,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股东配偶不能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对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这是因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 公司法 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