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秦瑞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社会数字化转型实现了经济效益和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也引发了社会公平失衡的困境。“数字弱势群体”是个体数字参与不能、社会服务数字排斥及数字科技非均衡作用三者相互作用下的产物。我国目前的制度建设存在着立法缺失和内容失衡的不足,无法充分响应权利保障的诉求。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可通过确立倾斜赋权的保障理念、协调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丰富权益保障的救济路径搭建权益保障的框架。[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公平分配正义数字人权[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秦瑞标(1997-),男,广东广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法,法学理论。①胡鞍钢、王蔚、周绍杰、鲁钰锋:《中国开创“新经济”———从缩小“数字鸿沟”到收获“数字红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②世界银行:《201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胡光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页。③王磊:《参差赋权:人工智能技术赋权的基本形态、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自然辩证法通讯》2021年第2期。④杨嵘均:《“技术索权”视角下信息弱势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偏狭性及其治理》,《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经过多年的奋力追赶,我国实现了从世界范围内互联网普及的“落后者”到“数字革命”赢家的转变①,但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并未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②。综观现有研究,面对数字化转型下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对个人权益所造成的影响,实际存在着两种构型相近但性质迥异的分析进路。其中一种是基于自由价值语境下的权益损害,其在本质上乃是技术对不同主体的非均衡赋权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③,并主要表现为国家及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造成的侵害。另一种则是基于平等语境下的权益损害,其在本质上是个人的自身能力、所处环境与社会关系等因素未能契合社会数字化转型下的生产关系变革与社会结构更新,因而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而处于弱势地位(也即为本文的“数字弱势群体”),并主要表现为社会的数字排斥对个人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