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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_秦瑞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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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弱势群体 权益 法律 保障 秦瑞标
2022 年12 月第24 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Dec 2022Vol24Supplement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秦瑞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摘要社会数字化转型实现了经济效益和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也引发了社会公平失衡的困境。“数字弱势群体”是个体数字参与不能、社会服务数字排斥及数字科技非均衡作用三者相互作用下的产物。我国目前的制度建设存在着立法缺失和内容失衡的不足,无法充分响应权利保障的诉求。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可通过确立倾斜赋权的保障理念、协调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丰富权益保障的救济路径搭建权益保障的框架。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公平分配正义数字人权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秦瑞标(1997),男,广东广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法,法学理论。胡鞍钢、王蔚、周绍杰、鲁钰锋:中国开创“新经济”从缩小“数字鸿沟”到收获“数字红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 年第 3 期。世界银行:2016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胡光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4 页。王磊:参差赋权:人工智能技术赋权的基本形态、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21 年第 2 期。杨嵘均:“技术索权”视角下信息弱势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偏狭性及其治理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经过多年的奋力追赶,我国实现了从世界范围内互联网普及的“落后者”到“数字革命”赢家的转变,但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并未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综观现有研究,面对数字化转型下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对个人权益所造成的影响,实际存在着两种构型相近但性质迥异的分析进路。其中一种是基于自由价值语境下的权益损害,其在本质上乃是技术对不同主体的非均衡赋权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并主要表现为国家及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造成的侵害。另一种则是基于平等语境下的权益损害,其在本质上是个人的自身能力、所处环境与社会关系等因素未能契合社会数字化转型下的生产关系变革与社会结构更新,因而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而处于弱势地位(也即为本文的“数字弱势群体”),并主要表现为社会的数字排斥对个人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造成的损害。虽然两者均根源于社会数字化转型下所产生的变化且在特定情境中有所重合,但两者在产生机理、遭受侵害的具体法益、法治化保障的策略等方面又有着明显差异。本文的旨趣在于讨论平等价值语境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治化保障策略。本文认为,“数字弱势群体”并非技术创新的单独产物,而是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个人能力差异、社会发展规律、科技作用逻辑三方面耦合的结果,应当在检视现有制度余量的基础上构造权益法治化保障的框架。一、“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机理“数字弱势群体”根植于特定的技术土壤和社会背景,其在本质上是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个人、社会、技术三方面共同作用且相互影响下的产物,剖析其产生机理,需要同时将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外在因素及个人自身局限性的内在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一)个体数字参与不能“数字化生存”背景下的公民数字参与不能催生了“数字弱势群体”。其一,对信息技术资源的占有与使用不均本身便是一种不平等,其会损害或抑制个人权利的实现。在数字技术业已嵌入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部分的当下,个人权利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数字参与能力的约束和限制。当部分群体对数字技能的掌握跟不上技术革新及其发展普及的速度甚至无法接入互联网时,就存在被新技术剥夺甚至索取其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技术索权”的风险。对于对于身处偏远地区,因公共服务供给偏狭性难以获取基本的信息资源,或因代际等因素而对数字环境完全陌生且又无力通过后天习得基本的数字参与能力的“数字移民”,便会遭遇到“数字鸿沟”的阻隔,从而损害到自身的权利之实现。其二,对信息技术资源的占有与使用不均亦往往会与其他领域相互交叠并共同演化,其会导致数字红利之不平等。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施蒂格勒将信息资本视为个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信息资本的个DOI:10.13916/ki.issn1671-511x.2022.s2.042体可据此直接或间接获得价值增值或经济收益。此外,在信息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的差异将会由于信息资源本身的“增值特性”和“马太效应”而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如个体在运用互联网能力上的差异则直接影响着将自身各类资产转换为互联网资本并从中受益的水平。(二)社会服务数字排斥数字化情境下的社会服务供给往往容易忽视现实生活中需求端受众的差异性与多样性,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错位导致了“数字弱势群体”被系统性地阻隔于各类社会服务之中,具体而言,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两点:其一,数字化参与成为社会服务供给的主流方式。线上数字化的服务供给在增进组织效率之余亦存在着各类服务获取门槛提升的代价。对于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的未能跨越“数字鸿沟”的个体而言,传统的线下参与仍然是其获取社会服务的首选乃至唯一渠道。大量老龄群体在出行、消费、就医、办事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数字排斥便是忽视保留必要线下参与渠道的真实写照。其二,通用化设计成为社会服务供给的主要场景。大部分智能设备和数字产品在推行之初便是在所有使用者都具备同等数字参与能力的预设下进行的通用设计。在之当中,智能设备和数字产品的设计开发者往往为精通数字化手段的“数字原住民”,而“数字弱势群体”仅仅是该通用设计的被动接受者。因此,设计开发者往往容易在设备和产品的功能与界面设计上秉持着一种“能人思维”,而忽视了部分群体的能力不足与特殊需求,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该部分群体对于服务获取的可能性及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其还会导致由于技术体验舒适度过差所带来的不适反馈而出现从“不好用”到“不想用、不愿用”的心理层面的数字排斥。(三)数字科技非均衡作用数字科技在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应用的各个环节叠加下的非均衡作用既系统性地加剧了原有“数字弱势群体”的不利困境,又诱发出新型样态的“数字弱势群体”。其一,数字科技以数据为算料的作用逻辑及技术伦理的失范加剧了原有“数字弱势群体”的公平失衡。首先,基于大数据的服务供给模式以数字空间中的数据为决策基础,主体需求的被识别则直接依赖于服务需求者的数字接入与参与。“数字弱势群体”由于数字参与能力的不足,往往未能在数字空间中留下足够多的“数字痕迹”,其在数字空间中的需求表达则往往容易为数字参与能力更强的群体话语所遮蔽。其次,数字科技在不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存在自我异化的风险。运营商利用算法进行过度的信息挖掘与活动监测,危害着用户的信息安全及隐私利益已成为互联网生态的顽疾。信息内容领域中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信息获取与传播的便捷,但当中存在的虚假信息与劣质信息泛滥、信息茧房与算法的反向支配等负面现象又容易削弱人的主体性,损害用户的信息公平。尽管在平台技术霸权所带来的系统性公平失衡面前难以有人能够独善其身,但面对如上所列举的各类风险,“数字弱势群体”因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信息真伪辨识意识等数字素养的不足而往往更容易遭受到损害。最后,数字科技能够深刻地影响着损害发生的效率与规模。基于对“用户画像”的掌握,算法推荐技术实现了信息传播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各类骗局则在技术的包装与赋能下往往能够实现对其受众的精准命中,“数字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不足,则往往更容易遭受到别有用心者所实施的针对性侵权。其二,数字科技作用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催生了新型的“数字弱势群体”。一方面,基于“大数据集”进行自我训练、学习以形成自身“规制集”的智能系统实际上是将过往人类社会模式的特征加以总结并将其用于对未来社会的感知与决策10。在这一过程中,个体的固有偏见与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则会通过问题建构、数据理解、特征选择等环节侵入智能系统,并以代码化、数据化的方式成为智能机器的决策基础,从而诱导031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24 卷10Britz J J,Bliguant J N,“Information Poverty and Social Justice”,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Library Information Science,2001,67(2),pp.6369陈力丹、金灿:论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鸿沟 ,新闻爱好者 2015 年第 7 期。邱泽奇、张樹沁、刘世定、许英康:从数字鸿沟到红利差异 互联网资本的视角 ,中国社会科学 2016 年第 10 期。李熠煜、杨旭、孟凡坤:从“堕距”到“融合”:社会“智”理何以“适老化”?,学术探索 2021 年第 8 期。宋保振:数字时代信息公平失衡的类型化规制 ,法治研究 2021 年第 6 期。鲁迎春、唐亚林:数字治理时代养老服务供给的互动服务模式:特质、问题及其优化之策 ,南京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7 期。申楠:算法时代的信息茧房与信息公平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2 期。有权威机构调研发现,由于对网上信息辨识力较弱,老年群体已经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主力。See to Guess A,Nagler J,Tucker J,(2019).“Less Than You Think:Prevalence and Predictors of Fake News Dissemination on Facebook”,Science Advances,2019,5(1),p.1.例如,在 2021 年 315 晚会上中所曝光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手机软件明显地反映了该情况。该类手机软件往往以“清理大师”命名,通过伪装成手机安全软件在各类老年人常用的应用中推广,并使用各种诱导话术吸引老年人下载。一旦老年人被欺骗或无意间点击而下载,并利用其进行“手机垃圾清理”后,该软件便会在明面上清理手机垃圾,背地里大量收集手机数据,对用户进行画像,打上“易骗”等标签,持续性地向用户推送各类带有欺骗性质的内容和广告以诱骗其上当受骗。贾开:人工智能与算法治理研究 ,中国行政管理 2019 年第 1 期。输出否定个人尊严、歧视性资源配置、破坏平等共识的结果。弗吉尼亚尤班克斯(Virginia Eubanks)在自动不平等:高科技如何锁定、管制和惩罚穷人 一书中的实证研究便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决策系统隐秘的作用过程更容易与有意识的人为操纵相结合而损害平等。在自动化决策的商业实践中,受趋利避害的商业本能驱动,大数据技术往往被用于为商业主体筛选出他们不想要的客户、雇员、租户以及信贷者。尽管低收入者、社会边缘群体具备数字参与能力,在互联网中亦留有足够多的“数字痕迹”,其数据亦可能被市场主体视为“不合格的数据”而被主观筛选过滤,进而被排除在商业决策的考虑范围之内。二、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制度余量我国有关“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中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动态相一致。从早期着力于保障公民数字参与到近些年来转向强调优化社会服务供给与规范数字科技作用。下文将结合“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机理,对制度建设现状进行扼要分析,以探寻我国权益法治化保障的制度余量。1.权益法治化保障的展开其一,在帮助公民跨越“数字鸿沟”,实现数字参与上,我国主要通过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供给三方面着手。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国家信息化规划 “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 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 等国家层面的计划、战略等公共政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公民数字素养提升与公共信息服务供给。另一方面,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国家的职责。首先,针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层面通过 电信条例 第 44、45条、公共服务文化服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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