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TsinghuaUniversityLawJournalVol.17,No.1(2023)论遗赠在继承中的法律效力李永军∗目次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二、继承开始后遗赠之效力为物权变动还是债权发生?三、在遗赠定性为产生债权请求权后如何解释《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四、遗赠与死因赠与以及赠与在规则适用上有何区别?五、遗赠扶养协议在我国民法典上究竟应解释为何种性质?六、继承人对遗赠所生之债的责任承担七、结论摘要遗赠在我国民法典和学理上,为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的死因法律行为。从我国《民法典》第230条之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是“间接取得”模式,即遗嘱生效后的法律效力仅仅是使得受遗赠人取得了对于遗产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取得了受遗赠物的所有权。既然是债权,那么,我国《民法典》第1124条之规定就有失得当———债权既然在继承开始后就已经产生,为何还要求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呢?显然,这与债权的性质是不符合的。尽管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其规则可以适用于死因赠与合同。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究竟为生前行为还是死因行为?其应区分为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合同的混合体:扶养之部分生前生效,遗赠部分为死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之法律地位与一般遗赠应当区别对待。尽管对我国民法典是否承认概括遗赠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但从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之规定看,应该解释为没有否定这种遗赠方式,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没有禁止或者否定,当然应该承认其效力。概括继承人的地位与继承人就十分相似了。关键词遗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概括遗赠遗嘱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尽管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让这种处分财产的法律·42·∗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行为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终意处分),但是,在概括继承的原则之下,继承开始后全体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整体”接受被继承人的“总资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尽管我国民法典对于继承是否属于概括继承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第1121条、1147条和第1161条的规定看,应该作出肯定的回答。继承开始后,财产属性发生了重大变化:继承人团体已经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因此,从原理上看,继承人是在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无论遗赠为何效力,其为遗产之负担应当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遗赠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