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论《民法典》中债权让与规则的统一构建郑金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民法典》新规定的保理合同本质为债权让与,但立法却在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范围、是否采登记对抗要件、多重让与时权利优先性的确权规则等方面均将其与一般债权让与作出区别规定,这有违体系上的统一性,且对抗要件、确权规则间的歧异无法避免出卖人与受让人间的恶意串通,有损交易安全。为此,建议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一是赋予一般债权让与中有充分证据的受让人以通知资格,二是将一般债权让与新增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客体,三是同一债权上兼存债权让与、保理及债权质押时,按统一的确权规则认定在先权利。其意义在于激励权利人积极行权的同时避免诈害行为,消弭双轨制确权规则造成的体系冲突。[关键词]《民典法》一般债权让与保理登记对抗禁止让与特约[作者简介]郑金菲(1998-),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①参见郑佳敏《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让与之相关问题探析》,《时代法学》2018年第1期,第85页。②陈学辉:《国内保理合同性质认定及司法效果考证》,《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第2期,第99页。③林秀榕、陈光卓:《有追索权国内保理的法律性质》,《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第2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工作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1785页。④参见朱广新《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55页。⑤关里、丁俊峰、包晓丽:《保理合同纠纷中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19年第23期,第6页。资金融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债权变现是现今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需削弱限制债权流通的桎梏,面对这种新情况,《民法典》对债权让与规则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合同编通则第545条至550条完善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其中尤以第545条第二款意义重大,该款明确了于金钱债权场合,禁止让与特约不能约束一切受让人,在非金钱债权让与的情形,债务人仅能凭禁止让与特约对抗恶意受让人;二是鉴于保理业务体量日益庞大、纠纷常现,合同编分则新增第761至769条用于规范保理这一典型商事合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