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xxxx〕xxx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xxxxx—xxxx)《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xx—xx)《某某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某某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和某某经开区。本市行政管辖的县、管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开发的小区;本办法所指配套学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者(以下简称开发者)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基础教育设施。第四条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房产、消防、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必要时,应建立配套学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配套学校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六条开发者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学校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学校建设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配套学校的规划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原则上中心城区幼儿园规划布点以不横过城市主干道为适宜,中心城区小学规划布点以x.x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初中学校规划布点以x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高中阶段学校规划布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第八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除服务半径内学位建设已满足需求的外,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计容面积核算,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幼儿园,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小学,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初中学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项目开发时,住宅小区项目开发规模应当尽量达到配建配套学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