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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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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城区 住宅小区 配套 中小学校 幼儿园 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xxxx〕xxx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xxxxx—xxxx)《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xx—xx)《某某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某某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和某某经开区。本市行政管辖的县、管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开发的小区;本办法所指配套学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者(以下简称开发者)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基础教育设施。 第四条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房产、消防、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必要时,应建立配套学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配套学校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开发者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学校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学校建设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配套学校的规划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原则上中心城区幼儿园规划布点以不横过城市主干道为适宜,中心城区小学规划布点以x.x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初中学校规划布点以x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高中阶段学校规划布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 第八条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除服务半径内学位建设已满足需求的外,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计容面积核算,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幼儿园,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小学,xxxx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初中学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项目开发时,住宅小区项目开发规模应当尽量达到配建配套学校标准。 第九条 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规模,分别由规划布点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相应服务区内,按平均每户x人居住,每千人口xx名幼儿、xxx名小学生、xx名初中生计算确定。 配套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x个教学班,配套小学、初中学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xx个教学班。 第三章  配建方式 第十条  达到第八条配建配套学校规模的住宅小区,依据本办法由开发者单独出资配建配套学校。 未达到第八条配建配套学校规模的住宅小区,而在规定范围内没有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其配套学校由政府统筹组织服务半径内多个开发者共同出资配建配套学校,原则上由最大的开发者作为共同出资配建配套学校的责任主体,配建配套学校资金依据住宅小区计容面积、配建配套学校总资金、配建配套学校学位数等因素按比例分配配建配套学校资金; 经政府统筹,也可由最大的开发者单独出资配建配套学校。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配套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体建筑项目、配套建筑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等依据配套学校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xxxx〕xxx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xxxxx—xxxx)《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xx—xx)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章  学校供地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拨等方式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但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管理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应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配套学校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复采取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开发者建设配套学校,开发者承担配套学校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者选择自主拥有配套中小学校产权并自主办学的,配套中小学校教育用地应当以教育出让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起招拍挂方式取得。配套中小学校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  国土出让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明确配套学校建设规模、配建责任、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配套学校建设规模、配建责任、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者应承担的配套学校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学校建设规模、配建责任、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配套学校建设增加了开发者建设成本,需承担配建配套学校责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配建配套学校建设成本、配套学校用地性质、配建配套学校责任、预计房价、城市居民购买积极性等因素。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者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发者建设配套学校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产权移交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配套学校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并竣工,开发者应当邀请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第九章  产权移交 第十九条  配建配套学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加条件行为,配套学校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学校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幼儿园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配套中小学校资产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并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由开发者自管产权、自主办学的配套中小学校,产权自行管理和登记,教育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  开发者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x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接收单位收到开发者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者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在xx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商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配套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套学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开发者须负责配套学校建设移交前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配套中小学校为开发者自主拥有产权的,开发者自行负责各项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发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学校产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住建部门暂停办理违约开发者一切设计招标、施工、备案、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取消违约开发者在本市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同时应当利用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将开发者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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