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398、市县两级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情况的报告.docx
下载文档

ID:2292165

大小:16.38KB

页数:8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5-0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398 市县 两级 办理 职务犯罪 案件 衔接 情况 报告
市县两级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纪委《关于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纪审函〔xxxx〕xx号)有关要求,经委领导批示,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对xxxx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情况及法法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梳理汇总,同时积极与本委案管室及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了解,认真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案件移送情况 xxxx年,**市县两级监委共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件***人,其中,市本级*件*人,各县市区监委**件**人。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案件*件*人,占移送总数的*%。 二、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程序方面 x.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承办主体部门不统一。《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实际工作中,有的县市区监委移送工作由审查调查室牵头与检察机关协调,并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全部案卷材料;有的县市区是由案件审理室牵头,案件审理室移送案卷材料,审查调查室移送被审查调查人。 x.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新的职务犯罪线索处置不当。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但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个别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线索后,公诉部门口头或补证意见中向监察机关调查或审理部门提出,未按规定将发现的线索书面移送监察机关。 x.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规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个别监委仍存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启动提前介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县监委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检察机关;二是介入的形式不够严谨。有的县监委没有具体安排阅卷或阅卷时间短,在介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了解不全不透的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介入意见;三是提前介入意见难以采纳。有的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因时间紧,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来不及补充调查,有的由于认识分岐,监察机关不采纳提前介入意见,在未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提前介入工作无功而返,流于形式,在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后,又需要沟通或退回补充调查进行弥补,降低了办案效率。 (二)措施使用方面 x.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规定》第六十四条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际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并宣布拘留后,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收押,但留置措施已自动解除,检察机关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还需履行手续,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出现暂时空缺的问题。如:**县监委办理的靳某某涉嫌贪污案,在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乡宁检察院将留置人员进行拘留,执行过程中,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体检后,认为患有高血压、高血糖不宜羁押,因时间已到晚上,变更措施需要到第二天,当天晚上出现了采取措施空白的问题。 x.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移送问题。对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是将被调查人通知到案并移交检察机关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县级监委对拟移送案件上提一级审核到移送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调查人缺乏有效措施监管,存在可能脱逃、自杀等安全风险。实际工作中,对此类人员移送检察机关,为保证安全,保障案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需在短时间内采取强制措施,如要先行拘留,缺少法律依据,如要批捕,需讯问、制作文书、报领导签批、协调公安机关执行等一系列工作,常出现时间不够,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如**县监委办理的**等涉嫌贪污案,只对**采取留置措施,在移送过程中,**检察院对**先行拘留,但对其他**人移送后措施的使用不够顺畅。 x.审判阶段补充提供证据问题。个别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审判阶段需补充调查,提供证据时,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监察法》第四十七条仅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补充调查程序作了规定,对审判阶段证据的补充调查程序未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根据法院的补证意见商请原承办监委进行补充调查,个别监委认为,在审判阶段提出的补证意见应由检察机关补充,存在不积极配合补充调查的情况。 (三)证据规范方面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但部分案件的取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收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重视不够,如调取的书证等材料缺少来源和说明,缺少用以证明相关证人证言供述合法性的证据材料,重要的证人证言用《情况说明》代替;二是对量刑证据不够重视,个别案件中被调查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存在自首或部分自首,但是缺少自首量刑情节的书证材料,影响了法院对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三是讯问或询问笔录存在复制、粘贴情况,内容高度一致。比如询问多名证人的记录高度一致。  (四)移送方面 x.从宽处罚建议不及时不全面。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需经上级监委审批,时间比较靠后,但在起诉意见书中需客观表述。实际工作中,部分监委在起诉意见书“被调查人态度及相关情节”部分,自首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表述不明确,致使检察机关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x.涉案财物的认定和移送不顺畅。《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对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但实际工作中,部分案件对于涉案财物的移送还不规范,在涉案财物性质不明、未鉴定真伪和价格的情况下移送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提起公诉,影响诉讼效率。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部分监察干部在具体案件法法衔接方面不能从理念、思维和思想方面真正转变与融通,缺乏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不能把庭审实质化、疑罪从无、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等原则贯穿于审查调查的全过程,不能依据法律规定执纪执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纪法罪认定标准把握不准。个别监委和审查调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事事偏刑法的倾向,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违纪、职务违法问题作为犯罪认定,用刑法来衡量违纪违法行为,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程序意识不强。取得部分证据达不到刑事审判的标准,比如书证的调取缺少提供和提取人,缺少量刑方面的具体证据材料等,涉案财物的收缴和移送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  三是对审理作用不能正确认识。案件移送审理后,调查组对审理室提出的补证意见不重视,认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是以法院为主,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改变定性或核减犯罪数额,审理室不应去改变或否定调查组意见。 四是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监改以来,国家监委及“两高”针对法法衔接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学习不够全面和理解不到位的问题,致使在案件移送和处理方面出现多种“自创模式”,比如监委移送案卷材料、被调查人、涉案款物的主体比较随意,有的是调查部门移送,有的是审理部门移送。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形式和介入意见的反馈不符合规定。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不能按规定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使追究党纪责任滞后。 四、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案件成为“铁案”。监委与检察机关应当科学认识监检一体的内在关系。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审查起诉将被调查人提交法庭依法审判、定罪量刑,是双方共同职责与使命。双方要共同树立指控意识和公诉理念,立足于诉得出、判得了,强化协同配合和监督制约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法法衔接畅通。审理部门充分发挥法法衔接过程中的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加强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协作平台,使内外部衔接配合顺畅。案件审理阶段,审理部门视案件情况,按规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及定性、移送审查起诉等进行探讨,征求意见。案件审判阶段,组织审查调查人员、审理人员旁听庭审,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运用。 (三)进一步正确把握法律规定,确保依纪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三机关虽分工不同,但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规则》《规定》构建了程序严密的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监察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行使权力,在措施使用、证据审查运用、程序对接、案件处理等方面履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视和监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