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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收
免收
公证
申请书
减收免收公证费申请书
申请公证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公证机关缴纳费用。《公证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的计费方式主要实行两种,一是按件收费,如一般的民事公证每件收费10元;二是按标的收费,如经济合同法公证。根据规定,公证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公证机关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凡是申请减、免公证费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讲明申请减免的理由和申请减、免的金额;公证处收到申请后,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申请减、免公证费应注意的问题有:①减收公证费和免收公证费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②减、免公证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下列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公证费用:①办理抚恤金、劳动保险证明的;②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的;③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④其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