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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转型路径论析_邵政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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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 早期 英国 普通法 法院 转型 路径 邵政达
Vol.44 No.1Feb.2023大连大学学报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第44卷 第1期2023 年 2 月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转型路径论析邵政达(江苏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摘 要:近代早期英国先后爆发了宗教改革、政府革命和两场宪政革命,政治上的变革直接影响了普通法法院的发展道路。在王权与议会的冲突中,夹缝中的普通法法院最终融入议会方主导的革命道路中来,并最终在光荣革命后获得司法独立的政治保障。尽管在理论上普通法法院仍受制于享有至上地位的议会和享有法官任命权的国王,但由于其本身也对王权和议会构成制约,因而它在实质上作为一支宪政力量保持了自身的独立。在政治变革的推动和经验主义法律哲学的塑造下,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及普通法法院的转型呈现出一条在传统与变革之间寻找平衡、在保守主义的表象下追求现代性的独特路径。关键词: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经验主义中图分类号:K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23)01-0001-08收稿日期:2022-10-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转型研究”(20FSSB014)。作者简介:邵政达(1985-),男,博士,教授,主要从事英国法制史研究。历时两个多世纪,普通法法院的转型围绕着两条主线完成了自身现代化转型的阶段性任务。第一条线索是普通法法院与王权、议会关系的变化,亦即普通法法院获得司法独立的进程。从依附王权到革命期间依附于长期议会和护国公克伦威尔,再到复辟王朝再度沦为王权附属政治工具,最后在光荣革命后获得初步独立,这一变化反映了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现代化道路的曲折性。第二条线索是普通法法院为适应近代早期英国社会转型需要而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这两条线索贯穿于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司法现代化转型的整个历程之中。英美学界对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研究大多遵循梅特兰等法律史大家开拓的英国法史研究路径与理论框架,将普通法法院置于英国法和宪制发展的整体视野中解读。20 世纪后期以来,以贝克(John Baker)为代表的法律史家受修正史学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影响,突破宪政史视野的传统叙事,研究视野和路径更加多元。国内学界关注到普通法法院的演进与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独立问题。本文从动力、影响和路径三个层面解析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现代化转型。参 见 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A Course of Lectures Delivere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F.W.Maitland,Equity,also the 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9);Frederick Pollock and F.W.Maitland,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s of Edward I,2 vo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5);W.S.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1-9(London:Methuen&Co.Ltd.,1922-1931)。例如以下论著。John Baker,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Vol.VI,1485-1558(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Charles Ogilvie,The Kings Government and the Common Law 1471-1641(Oxford:Blackwell,1958);G.O.Sayles,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in Law and History(London:Selden Society,1959);S.E.Prall,The Agitation for Law Reform during the Puritan Revolution 1640-1660(Hague:Nijhoff,1966);J.H.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London:Butterworth,1990);R.S.Tompson,Islands of Law:A Legal History of the British Isles(New York:Peter Lang Publishing,Inc.,2000)。例如以下论著。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李栋:英国宪政的精髓:议会主权与司法独立相结合的宪制,法学论坛2012 年第 2 期;魏建国: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司法独立的特点及其意义,广西社会科学2004 年第 3 期;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 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世界历史2018 年第 4 期。大连大学学报2第44卷一、政治变革推动普通法法院的发展近代早期是英国普通法法院发展史上的重要转型时期,亦是英国整个司法体系现代化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恰值英国政治变革最为剧烈的阶段,无论是都铎时期的“宗教改革”与“政府革命”,还是17 世纪的两场革命,都深深改变了英国政治发展道路,并最终推动英国近代宪制的生成。政治上的剧烈变革直接影响了普通法法院的发展道路。在专制王权不断强化的同时,议会也在诉诸传统权力的基础上不断崛起,二者之间的冲突使普通法法院不得不在强权的夹缝中生存,其依附地位长期没有根本性改变。但在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等普通法职业者的努力下,普通法寻求独立的努力最终融入由议会一方主导的政治转型道路中来,并最终以议会对王权的胜利而为司法独立提供政治前提和保障。政治变革下普通法法院的独立进程鲜明地体现了政治与司法的互动。这种关系具体来说,可以分成如下几个阶段:其一,都铎王朝建立后,英国中世纪封建体制进一步解体,剧烈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变动对普通法法院的转型提出了时代诉求。都铎前期,特权法院借助王权的力量兴起,大法官法院司法管辖权不断扩张,海事法院等也迎来扩张期。由此,13 世纪以来普通法法院在英国司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受到王权支持下的衡平法院和罗马法法院的严峻挑战1。为寻求自救,适应近代以后英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普通法法院及普通法职业群体被迫应战。一方面,普通法法院改造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普通法职业群体积极寻求与衡平法院、罗马法法院的共存、融合。普通法的改革取得成效,挽救了普通法法院的颓势。其二,在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与英国革命年代,普通法法院处于对强权的依附和屈从地位。这是普通法法院在都铎王朝遭遇王权支持下的衡平法院、罗马法法院的挑战以来,遭受到的来自政治上的重大挫折。这段时期,普通法法院卷入了王权与议会的冲突。在王权高压下,原本保持相对独立的普通法法院成为斯图亚特君主实现个人专制统治的政治工具。革命爆发后,特权法院被废除,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功能也被迫中断,普通法法院一度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几近瘫痪。普通法法院受控于长期议会各派和后来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的护国政府,沦为各派强权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民众完全没有获得在革命前期望得到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三,复辟王朝的普通法法院仍无法摆脱王权的控制,但在议会的强有力支持与配合下,及在普通法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一系列进步改革。主要包括:国王法律特权受到限制、陪审团获得基本独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确立等。当然,国王对法官任免权的控制等,仍然是阻碍普通法法院司法独立实现的主要障碍。其四,光荣革命后,“议会主权”与“法律至上”原则确立,国王用以干涉普通法法院的法律中止权(suspending power)和赦免权(dispensing power)等法律特权受到严格限制,同时普通法法官的固定高薪制度、遴选制度、任职保障制度和司法豁免权等逐渐确立,并通过议会颁布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至此,历经两个多世纪之久,普通法法院终于在现代化转型的道路上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客观上讲,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转型只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初级阶段,由于没有独立的最高法院,司法体系的独立尚没有在形式上完全实现,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改造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论如何,普通法法院终于从中世纪封建体制下的王权附庸脱胎,在近代宪制生成的政治土壤中实现了初步的独立,从而助推近代英国司法现代化完成阶段性任务。1714 年,斯图亚特王朝的结束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拐点,标志着英国普通法法院开始沿着一条平稳的道路前进。一直持续到 19 世纪后期,普通法法院才在新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背景下开始新一轮的转型。毋庸置疑,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场完全的内部改革,推动转型的力量离不开爱德华科克等普通法职业者的努力,但最根本的力量乃是政治变革的推动。1617 世纪也是英国政治发展史上最关键的转型阶段。16 世纪的宗教改 2009 年英国最高法院开始运行之前,英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上诉管辖权机构是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3第1期革、王权兴起、立法权扩张与 17 世纪的两场政治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的国家属性和政体。诚如孟德斯鸠在 18 世纪以一个局外人眼光指出的:英国“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270。即使是信奉绝对君主权力的霍布斯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作为国家的一条臂膀,存在于议会手中3。显而易见,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法院的转型是与政治变革同步的,或者说,普通法法院地位的变化既反映了政治生态的改变,又同步影响着政治的变革。一方面,普通法法院发展的停滞或倒退往往缘于政治冲突或革命。无论是哪一股政治力量都企图控制司法机器,以法律名义打击对手或维系统治。在宪政冲突激烈的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取得对议会的优势,普通法法院依附于王权,法律遂成为霍布斯所称的“主权者(专制君主)向臣民公开做出的命令”4。革命爆发后,议会在战场上取得了对国王的优势,成为新的“主权者”。普通法法院又转而成为执行“新主权者”命令的工具。王政复辟后,议会与国王的政治妥协尽管维持了短暂的稳定,但查理二世统治后期,宪政冲突再起,普通法法院再度沦为国王与议会争夺的工具。另一方面,普通法法院司法独立的实现建立在议会与国王达成的政治妥协基础之上。普通法法院在传统上对王权的从属性质,是其无法获得独立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国王任命的法官试图在法院内部保持独立是无意义的。爱德华科克最早意识到这点,他后来投身政治革命,并选择议会作为斗争舞台,在起草和推动权利请愿书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也取得了重要战果。后来的普通法职业者大多追随科克的脚步,通过政治斗争来实现法律目标。无论是 1640 年革命,还是光荣革命,处处可见普通法职业者的身影。他们的合作也得到了议会的补偿。革命时期,议会曾多次尝试司法改革,特别是马修黑尔领导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过许多影响深远的改革建议5。复辟时期,议会为法院的改革保驾护航,诸多成果在议会法令的保障下得以存续。光荣革命后,“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为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独立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政治条件。国王最终放弃了法律特权,而议会为普通法法院的独立提供了可靠的立法保障。当然,除了政治变革作为普通法法院转型的直接动力外,近代早期英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也为司法转型提出了时代要求。1617 世纪英国土地的流转与产权的变迁、社会阶层的重构、工商业的兴起、人们思维方式、文化教育水平的更新等,都或多或少地作用于这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推动着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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