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政处罚与银行风险−基于“双罚制”和处罚类型视角赵静1,高雅琴2(1.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410006;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基于近年来我国加强金融行政处罚的背景,文章运用我国160家银行2008−2020年的面板数据,对比了行政处罚对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差异化影响,并深入探讨不同类型和不同受罚对象行政处罚的异质性作用,进一步探究了相应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第一,行政处罚总次数、对银行机构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均有助于降低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对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降低作用大于对银行机构的处罚。第二,警告和罚没均可以降低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禁止从业和取消任职有利于降低银行个体风险,但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不显著;罚没规模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但对银行个体风险的影响不显著。第三,行政处罚总次数对资本水平低的银行的风险降低作用更大。第四,理财产品在行政处罚与银行风险关系中发挥部分中介效应。文章对于我国完善金融行政处罚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金融行政处罚;“双罚制”;个体风险;系统性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952(2023)02−0154−15DOI:10.16538/j.cnki.jfe.20220615.202一、引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了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性。此后,针对危机中暴露的金融风险特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巴塞尔协议III》。与此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2013年推行更严厉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然而,银行会通过影子银行业务等途径规避监管,这会导致银行监管效果下降和金融风险的积累。为了应对银行的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我国近年来加强了现场检查和违规业务的金融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2015年9月,原银监会修订通过了《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提出检查、审议、处决处罚相分离的思路,强调“双罚制”(即除了对机构进行处罚外,也要加强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此后,我国监管当局更加重视运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方式约束银行高风险行为,尤其是2017年以来,对银行机构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次数大幅上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报》指出:“依法处罚问责成为常态,各级监管机构依法惩处不规范的经营和套利行为,严肃整治非法业务和高收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