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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之争——对洛德的反驳_赖国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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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 视角 主义 反驳 赖国伟
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之争对洛德的反驳赖国伟*内容提要:客观主义者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由所有的理由决定(无论理由是否位于主体的视角内);而视角主义者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仅由主体视角内的理由决定。近些年来,洛德给出了一种通过“值得称赞”概念来支持视角主义的论证。这个论证遭到了维和怀廷的反驳。作为对此的回应,洛德又引入了“值得部分称赞”的概念。我将论证洛德通过“值得部分称赞”概念的论证也是不成功的。因为要么洛德的论证是循环论证,要么其(可能的)论证存在前提错误。关键词:客观主义视角主义理由值得称赞关于“应该”的客观主义(以下简称“客观主义”)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由所有的理由决定(无论理由是否位于主体的视角内);而关于“应该”的视角主义(以下简称“视角主义”)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仅由主体视角内*作者系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论、伦理学与实用主义。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之争157的理由决定。考虑如下案例:学费案例:假设李默考上了一所知名的大学,但是其家庭没有能力支付其学费。李默身上只有 50 元可以灵活使用的钱。李默对休谟很感兴趣,他知道如果他用这 50 元给自己买本休谟的人性论,那么他会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李默丝毫没有意识到的是,如果他把这 50 元全部用来买彩票,那么他会中 1000 万元,因此学费等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再假设:(1)对李默来说没有其他的关于用这 50 元买或不买彩票以及买或不买人性论的理由;(2)李默要么用这 50 元买彩票,要么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我们可以问:在学费案例中,李默应该做什么?对此,客观主义认为,李默应该用这 50 元买彩票,毕竟客观上这能使李默中 1000 万,无论李默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而视角主义则认为,李默应该用这 50 元买休谟的人性论,毕竟在李默的视角看,这是最好的结果,即这能令他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我来进一步解释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对学费案例的裁定。在这个案例中,“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会令他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这一点是李默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的一个理由;同时,“用这 50 元买彩票能中 1000 万”这一点是李默用这 50 元买彩票的一个理由。根据客观主义,无论李默是否意识到这些理由,它们都参与决定李默应该做什么。既然“用这 50 元买彩票能中 1000 万”这个理由的强度远远大于“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会令李默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这个理由的强度,于是前者就构成李默做一件事的决定性理由,因此李默应该做这个决定性理由所指引的事,即:李默应该用这 50 元买彩票。而根据视角主义,主体应该做什么仅由位于主体视角内的 本文默认一个因素是否是主体做一件事的理由不取决于它是否位于主体的视角内。158外 国 哲 学理由决定。既然李默丝毫没有意识到他能够凭借这 50 元中彩票,因此根据视角主义“用这 50 元买彩票能中 1000 万”这个理由不参与决定李默是否应该做一件事。考虑到位于李默视角内的理由仅仅是“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会令李默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而且(根据假定)在李默的视角内没有其他理由反对用这50 元买休谟的人性论,因此“用这50 元买人性论会令李默更加了解休谟的理论”根据视角主义构成李默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的决定性理由,于是李默应该用这 50 元买人性论。一般地,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对于处于某一境况中的主体应该做什么通常会有不同的裁定。近些年来,视角主义者洛德(Errol Lord)给出了一些论证来支持视角主义,并与维(Jonathan Way)和怀廷(Daniel Whiting)(2017)展开了争论。本文重点考察其中洛德的通过“值得称赞”或“值得部分称赞”概念来支持视角主义的论证。本文的目的仅仅是表明洛德的此类论证不成功。本文结构如下:在第一节,我进一步介绍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包括其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含义以及理由与“应该”“许可”的联系,以便为理解全文做一些铺垫。在第二节,我介绍洛德支持视角主义的论证,这个论证主要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即:(RRAC)如果 A 应该做一件事,那么 A 能够因为正确的理由而做这件事。我将重点介绍洛德如何通过“值得称赞”的概念来论证(RRAC)。在第三节,我介绍维和怀廷对洛德的上述通过“值得称赞”概念对(RRAC)论证的反驳,即基于医生案例的反驳。在第四节,我介绍洛德对医生案例的回应。这个回应主要在于引入了“值得部分称赞”的概念。在第五节我表明,洛德的通过“值得部分称赞”概念对(RRAC)的论证也不成功。第六节总结全文。一、预备性知识上文提到,客观主义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由所有的理由决定;而视角主义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仅由主体视角内的理由决定。在这一节,我澄清这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之争159两种观点所涉及的“应该”“理由”“视角内”等概念的含义,以及介绍“应该”“许可”与“理由”之间的一般关系。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以及理解本文后面的讨论。首先是澄清“应该”这个概念。在学费案例中,客观主义认为李默应该用50 元买彩票;而视角主义认为李默应该用50 元买人性论。这里的“应该”指的是考量全局的应该(all-things-considered ought),或说关于作决定的应该(deliberative obligations/ought)。即,如果我们在这种意义上确定了主体应该做什么,那么我们也就解决了主体到底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它给我们决定要做什么事提供了一个最终的指导。与这种意义的“应该”相对,还存在着其他许多意义的“应该”,比如道德上应该(moral ought)、审慎上应该(prudential ought)、认知上应该(epistemic ought)等等。可以把这一类“应该”统称为相对于特定规范领域的应该(比如相对于道德规范领域、相对于审慎规范领域等)。相对于特定规范领域的应该本身无法解决主体到底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比如,假设某主体 S 道德上应该帮助 A 而审慎上不应该帮助 A,这两种相对于特定规范领域的应该发生了冲突,此时我们还是可以追问:S 到底应该做什么?这表明相对于特定规范领域的应该本身无法解决主体到底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又比如,S 在认知上应该相信 p 而在道德上不应该相信 p 时,我们还是可以问:S 到底是否应该相信 p?当我们问“S 到底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时,我们就是在考虑“考量全局的应该”或说“关于作决定的应该”。而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所涉及的“应该”就是这种“考量全局的应该”或说“关于作决定的应该”,这种应该解决了主体到底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它给我们决定要做什么事提供了一个最终的指导。其次是“理由”这个概念。这里的理由指的是规范理由。规范理由指的 参见 Errol Lord,“Acting for the Right Reasons,Abilities,and Obligation”,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Vol.10,ed.by Russ Shafer-Landau,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8;“What Youre Rationally Required to Do and What You Ought to Do(Are the Same Thing!)”,Mind,2017,126(504),p.1138。勒娜德(Susanna Rinard)把这种应该也称之为“给予引导的应该”(guidance-giving should)。参见 Susanna Rinard,“Equal Treatment for Belief”,Philosophical Studies,2019,176(7),pp.1925-1926。160外 国 哲 学是这样一种事实(facts),它支持相应的行动或态度。比如,“外面下雨了”这个事实支持我出门带伞,于是“外面下雨了”这个事实就是我出门带伞的一个规范理由。标准的观点认为,规范理由参与决定主体是否应该或许可做一件事。如下两个原则被普遍接受:(D)主体应该,当且仅当主体有决定性理由(decisive reasons)去。(S)主体被许可去,当且仅当主体有充分理由(sufficient reasons)去。首先是关于决定性理由。假设主体有做一件事的理由 A,同时主体也有不做这件事的理由 B,主体没有其他的关于做或者不做这件事的理由。再假设理由 A 的强度大于理由 B 的强度。在这种状况中,理由 A 就构成了做这件事的决定性理由,所谓决定性理由指的是这种理由的强度大于做其他事的理由。而如果主体有决定性理由做这件事,那么主体应该做这件事(反之亦然)。其次是关于充分理由。假设主体有做一件事的理由 A,同时主体也有不做这件事的理由 B,主体没有其他的关于做或者不做这件事的理由。再假设理由 A 与理由 B 的强度一样,在这种状况中,主体做与不做这件事的理由都是充分理由。所谓充分理由指的是这种理由的强度大于或等于做其他事的理由,在“大于”的情况下,充分理由同时也是决定性理由。如果主体有充分理由做一件事,那么主体被许可做这件事(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参见 Davide Fassio,“Are Epistemic Reasons Perspective-Dependent?”,Philosophical Studies,2019,176(12),p.3253。Ibid.Ibid.也见 Errol Lord and Barry Maguire,“An Opinionated Guide to the Weight of Reasons”,Weighing Reas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Jacob M.Nebel,“Normative Reasons as Reasons Why We Ought”,Mind,2019,128(510),pp.459-484;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1,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Jonathan Way&Daniel Whiting,“Perspectivism and the Argument from Guidance”,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2017,20(2),pp.361-374;Daniel Whiting,“Against Second-Order Reasons”,Nos,2017,51(2),pp.398-420。客观主义与视角主义之争161这里对“决定性理由”与“充分理由”的解释也是学界(包括洛德在内)对它们的标准解释。此外,因为规范理由必须是事实,因此主体误信的假命题不构成规范理由。假设李默相信“今天会下雨”,并且因此李默出门带了伞。如果事实上今天没有下雨,那么在李默的视角内也不存在支持其出门带伞的(规范)理由。一个因素要成为“视角内的理由”,除了需要它确实位于主体的视角内,至少还需要这个理由本身也是一个事实(或说真命题)。最后是“视角内”这个概念。视角主义者关于处于何种状态才算处于主体视角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视角主义者认为 p 在主体的视角内要求主体确证地相信 p;有的则认为 p 在主体的视角内要求主体知道 p;有的则认为 p 在主体的视角内要求主体能够知道p;等等。出于方便的需要,本文暂且假定p 在主体视角内当且仅当主体知道 p。二、洛德通过“值得称赞”概念来支持视角主义的论证洛德持有视角主义,即认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仅由主体视角内的理由(事实)决定。在因为正确的理由而行动,能力,以及义务(2015)、理 参见 Errol Lord,The Importance of Being Ration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10;Errol Lord and Barry Maguire,“An Opinionated Guide to the Weight o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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